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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财快评:从个人养老金走向“多支柱”养老保障

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的政策文件,启动了我国养老体系的“第三支柱”。这项政策措施不但有其特定的政策含义,更重要的是再次明确了我国退休金制度的“多层次”“多支柱”的发展方向。

这里首先要解释一些基本的概念。作为一种老年人退休后的经济保障制度,我国的政策规划文件中对退休金体系的描述一直包括了公共养老金、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等支柱组成的“多层次”结构。对应着这个顺序,个人养老金被称为“第三支柱”。具体到政策工具的运用上,我国提的“多层次”结构,大致上对应了世界银行在1994年为迈向老年化社会的世界各位建议的“三支柱”模式。我国在上世纪末就已经推出了城镇职工基本退休保险,这些年来也一直在鼓励企业发展企业年金。现在正式出台《意见》,标志着这项工作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努力正在迈向收官阶段。

从理论上看,三支柱模式之所以称为“多层次”,显然是因为不同层次的各支柱在保障层级上拾级而上,从保障生活必须到满足更高层级的需求。在中国的现实意义更在于,当前第一支柱的社会养老保险,其相对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替代率并不算太高。加入个人养老金后该指标的均值有望提升。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会不断提高。需要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关于社会保险部分,我国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承担的补充保障发育不够,而社会保障统筹层次有待提高。个人养老金的推出,呼应的正是前者,而后者指向,除了年初已经开始实施的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外,对今后的含义,更多会在于进一步完善“多层次”退休金体系这一点上。

基于1994年提出的“三支柱”模式,世界银行在2005年进一步提出了“五支柱”模式。世银最新版本的五支柱模式包括了非缴费型养老金的“零支柱”、缴费型养老金的“第一支柱”(等同于我国的职保)、强制个人储蓄的“第二支柱”(例如新加坡的公积金)、个人自愿保险的“第三支柱”(就是个人养老金),以及各种经济或非经济的非正规保障形式,如家庭共济,作为“第四支柱”。

从这个对比可见,在推出个人养老金后,理论上我国退休金体系的下一步工作可能包括三个方面。第四支柱基于家庭共济,这与我国强调的孝道传统相符,应可以通过“家庭化”社会保障措施做到,例如为留在家中照顾老人的家庭成员提供经济补偿。我国现时的“第二支柱”是自愿形式的企业年金,进一步的调整意味着走向强制的养老公积金方向。“零支柱”本质上是以财政支持的国民年金,性质上近似于我国的居民养老保险(主要由财政缴费),这也意味着未来应从自愿参加逐步发展为全民覆盖。

(作者系中山大学政务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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