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8月9日讯 (记者 韩雨)8月9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发布“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一、青岛某设备公司诉加拿大某电力公司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17年起,青岛某设备公司向加拿大某电力公司供应货物,但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青岛某设备公司交付货物后,主张货款总额为31626909.53加元,青岛某设备公司诉请加拿大某电力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加拿大某电力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共同商定的单价为每吨1835加元,进口报关的货物总重量为13579吨,货款总额应为24917465加元,加拿大某电力公司已不欠货款。
(二)典型意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优先适用CISG规定,确认交易惯例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确定了交易的数量及价格,从而作出公正裁判。我国是加拿大的第二大贸易伙伴,随着双方贸易往来的不断扩大,我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法律风险。特别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因双方存在交易惯例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导致取证难、维权难的现象屡有发生。本案对于认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具有借鉴意义。
二、加拿大某油田公司诉济南某化学公司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加拿大某油田公司向济南某化学公司订购6000公斤碘化钾。济南某化学公司先行供应1500吨碘化钾,随货附随分析报告单,承诺该批碘化钾符合纯度98%的企业标准。后,加拿大某油田公司将该批6000公斤碘化钾,转售于案外人加拿大某能量公司。2020年,加拿大某能量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向加拿大某油田公司索赔,后加拿大某油田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确认产品质量不合格。济南某化学公司认可质量问题,双方对剩余4500公斤碘化钾协商并履行了退款退货。对于先行供货的1500公斤碘化钾,加拿大某油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由济南某化学公司赔偿损失。
(二)典型意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产品质量问题、违约事实以及实际损失等因存在涉外因素认定较为困难。本案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厘清因产品质量引发的违约责任,对因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守约方是否采取了更有利于减少损失扩大的措施、瑕疵产品的残值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对类案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三、青岛某通信公司诉马绍尔群岛某航运公司、韩国某航运公司船舶损坏水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马绍尔群岛某航运公司所属船舶在青岛某水域触碰青岛某通信公司维护和管理的跨国海底光缆,造成国际光缆通信中断。2020年,青岛某通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船东马绍尔群岛某航运公司、光租人韩国某航运公司共同赔偿光缆修复费用人民币3790000元、通信阻断业务损失人民币35738000元。
(二)典型意义
海底光缆数据信息具有重大战略价值,海底光缆修复费用计算及通信业务阻断损失具有较强专业性。青岛海事法院积极引导中外各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梳理,准确界定受损光缆的实际损失数额,在此基础上促成各方达成和解。当事各方及社会各界对本案处理结果表示极大认可。本案的顺利审结是持续提升海事司法服务水平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我国国际通信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四、尼日利亚某物流公司诉山东某专用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尼日利亚某物流公司与山东某专用车公司签订买卖三辆二手卡车的合同,约定总货款为77890美元,尼日利亚某物流公司先期支付定金及部分货款共计23700美元。合同签订前后,尼日利亚某物流公司均向山东某专用车公司提及购买涉案车辆的目的是用于出租。合同签订后,山东某专用车公司迟延发货,且三辆卡车经北京某检测公司检验,发动机均不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协商无果后,尼日利亚某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山东某专用车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返还货款、赔偿损失等。
(二)典型意义
尼日利亚作为加入“一带一路”倡议的非洲国家,是中国在非洲的重要合作伙伴。本案中,山东某专用车公司发货延迟,最终交付的车辆经检测也不符合约定,有违诚实信用,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按照民法典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在确定实际损失时,适用公平原则,综合国内国际客观情况,合理确定尼日利亚某物流公司的租金损失,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马来西亚某木艺公司诉山东某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马来西亚某木艺公司与山东某机械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马来西亚某木艺公司收到山东某机械公司交付的设备后,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故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赔偿损失。山东某机械公司则辩称设备是按照马来西亚某木艺公司的定制制作,不存在质量问题。涉案合同未对产品用料及质量进行具体约定,但马来西亚某木艺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反映出机器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故障、设备存在换件维修等情况。
(二)典型意义
本案合同对产品用料及质量未有约定,若解除合同,山东某机械公司将承担返还设备款、承担运费等巨大损失,马来西亚某木艺公司在一定时间内亦不能继续生产获得效益。考虑到设备维修后能继续使用,由山东某机械公司负担一部分维修费用,马来西亚某木艺公司继续使用案涉设备,该设备产生的效能才能最大化,符合双方订立合同的初始目的。
马来西亚作为首批欢迎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东盟国家之一,中国连续13年成为马来西亚最大的贸易伙伴,本案将调解工作贯穿始终,引导当事人明晰责任,促进国际商事纠纷高效化解,为推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六、徐州某食品公司诉台湾某航业公司、深圳某贸易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16年,徐州某食品公司将若干装有大蒜的集装箱交由承运人台湾某航业公司运输至印尼。因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集装箱货物受损。火灾系因积载于货舱内一个集装箱(内装货物以“增白剂”申报,实为危险品“水合次氯酸钙”)所致。徐州某食品公司以台湾某航业公司系承运人、深圳某贸易公司系该事故集装箱托运人且存在过错为由,诉至青岛海事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货损及第三方检验费等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
(二)典型意义
对于深圳某贸易公司是否系涉案货物集装箱托运人问题的认定,一、二审法院基于当事人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能力、现有证据的证明程度、当事人拒绝提供证据的理由是否合理等因素的分析判断,最终高度盖然地认定案件事实,保障了货物权利人徐州某食品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对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予以准确判断,保障了台湾地区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七、英国某科技公司和美国某技术公司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
(一)案情简介
中国某化工公司为建设某项目与英国某科技公司、美国某技术公司签订了《不使用和保密协议》。后英国某科技公司、美国某技术公司以中国某化工公司违反《不使用和保密协议》,擅自使用两公司保密技术建造工厂为由,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书,认定中国某化工公司使用了受保护信息,违反了并继续违反《不使用和保密协议》,裁决中国某化工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合计人民币近7.5亿元。英国某科技公司、美国某技术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中国某化工公司则抗辩该仲裁裁决存在《纽约公约》规定的不予承认情形的事由。
(二)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案在涉案标的额近7.5亿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对当事人享有的正当程序权利与仲裁机构享有的仲裁程序裁量权的界限进行了厘清,支持了外方当事人的合法诉求,营造开放包容的国际法治环境。本案对于促使国内企业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及国际合作经验,增强涉外经济活动中的本领等方面也提供了有益借鉴。
八、香港某散货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案
(一)案情简介
香港某矿业公司系成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2020年,香港某散货公司与香港某矿业公司签订《租船合同》,约定由香港某散货公司向香港某矿业公司提供两艘船舶分别装运铝土矿,合同纠纷在香港仲裁,适用英国法。因香港某矿业公司未支付两航次相关运费及滞期费,香港某散货公司在香港提起仲裁。香港仲裁庭于2021年作出《部分最终仲裁裁决》,裁决:香港某矿业公司向香港某散货公司支付两艘船舶相关赔偿金共计2084543美元及相关利息。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根据香港某矿业公司的申请,作出命令:认可香港某矿业公司的股东根据《2003年英属维尔京群岛破产法》的规定通过一致书面决议于2021年3月25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申请公司清盘……若香港某矿业公司希望中止香港仲裁程序或申请相关的指令,应当向法官提出申请。
香港某散货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二)典型意义
本案正确查明并适用香港成文法,准确认定香港某矿业公司依据其本国法律申请清盘,不产生仲裁裁决依香港法律停止执行的后果。青岛海事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的规定,裁定认可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切实维护了香港仲裁庭的司法权威,为进一步加强两地司法协助、回应民众司法关切作出了有益探索。
九、金某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
(一)案情简介
金某某与赵某某均系韩国公民,曾长期在中国居住。赵某某以我国仲裁裁决为执行根据,以金某某为相对方,在韩国申请法院作出执行判决,以执行案涉仲裁裁决。金某某以此前一份韩国法院判决为依据,抗辩案涉仲裁裁决认定的债权债务已抵销。韩国法院就此作出执行判决,以债务已因抵销而消灭为由,判决驳回赵某某的执行请求,拒绝执行案涉仲裁裁决。金某某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韩国法院执行判决。
(二)典型意义
“执行判决”是韩国判决的一种,其意义在于通过诉讼的方式,赋予或确认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在韩国的执行力。韩国法院执行判决不是针对案件实体问题形成的判决,对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不做实质性审查,不属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程序适用的对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不予承认,符合国际惯例,且与《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中明确的关于外国法院判决的认定标准相吻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进行韩国法和国际惯例查明,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出具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本案也是法院与高校建立国际法学研究与实践基地共同化解涉外疑难案件的一个成功案例。
十、新加坡某国际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一)案情简介
2017年,新加坡某国际公司与巨野某棉业公司签订《棉花销售合同》,约定:本合同受限于国际棉花协会(以下简称ICA)规则和章程,且不应以任何理由撤销。任何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包括任何与合同的存续、效力或者终止相关的问题,应依据ICA的规则和章程提交仲裁并进行终局性裁决。因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新加坡某国际公司于2020年向ICA提交仲裁申请。ICA通过电子邮件和邮寄方式向巨野某棉业公司通知仲裁请求、仲裁员指定及选定事项等,但巨野某棉业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选定仲裁员、未答辩。后ICA作出案涉仲裁裁决书,裁决巨野某棉业公司向新加坡某国际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069864.8元,并向巨野某棉业公司进行了送达。2021年,新加坡某国际公司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
(二)典型意义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中准确把握《纽约公约》的宗旨与精神,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提供了高效、便利的司法服务,为纠纷的多元解决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以及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