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分析总结国内外典型经验及教训,可以为我们房地产市场发展提供镜鉴和参考。
一、美国次贷危机。美国房地产市场从1997年开始持续扩张,2001年“911”事件发生后,美国经济开始陷入衰退,小布什政府推动美国家庭“居者有其屋”计划,当时美国富裕阶层的购房需求基本饱和,政府把注意力转向那些中、低收入或收入不固定甚至是没有收入的人群,促成了次级贷款的大量发放。同时美联储连续13次降息,宽松的贷款利率和低门槛贷款条件刺激了低收入群体的购房需求,同时也催生了市场大规模的投机性需求。2001年美国房地产占GDP比重为15.9%, 2006年上升19. 7%,住宅投资在总投资中的比重最高时达到32%,新房开工量年均增长率超过6%,2003年最高时达到8.4%。在流动性过剰和低利率刺激下美国房价一路攀升。在长期的低利率政策刺激下,美国房地产市场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大牛市。随着实体经济明显回升、通货膨胀压力加剧,美联储又在2004年6月至2006年6月期间,连续17次调高联邦基金利率,将其从1%上调至5.25%。与剧烈变动的货币政策相对应,2000年1月至2006年6月,美国10个城市的房价指数由100上升至226,另有20个城市的房价指数由100上升至206;2006年7月至2009年3月,美国10个城市的房价指数由226下降至151、降幅23%,20个城市的房价指数由207下降至140、降幅32%。剧烈变动的货币政策虽然是基于宏观经济运行的需要,但却在造就了美国房地产市场空前繁荣后,又使房地产价格从高位上轰然坍塌,成为次贷危机爆发的导火索。
美国次贷危机启示我们,房地产要回归居住本质,过度的金融化可能会带来金融系统性风险,同时政府要保持金融货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加强监管和调控。
二、日本房地产泡沫。二战后日本地价飞涨,人口过度集中,住房问题日趋突出,政府通过立法来推行住宅建设,先后制定了《住宅金融公库法》《公营住宅法》《日本住宅公团法》,制定了公营住房计划和住房建设计划,建立了住房金融公库和日本住房公团等机构。日本政府通过财政拨款、贷款,采取了重点支持公营住房的建设和资助各种住房机构、团体建造和供应出租住房的政策。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日本住房政策的重点从支持住房直接投资向住房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并重的方向发展,政府既对公库、公团、公社的住房建设投资给予资助,同时又大力支持住房信贷,促进居民个人自建、自购住房。在住宅市场方面,由于战后日本住宅建设以及日本经济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的快速发展,使人们相信日本土地价格永远上涨的神话。1955-1987年东京土地价格在保持年均增长16%的增长速度,土地只会升值不会贬值的逻辑在日本人的脑海里根深蒂固。但是自1985年“广场协议”签订之后,日本房地产和金融泡沫已经相当严重,1991年第4季度日本经济开始崩溃,股价和房地产价格同时暴跌,土地价格大幅下跌,房地产“泡沫”破裂。房地产价格暴跌重创了日本金融业和日本经济,甚至直至今日也尚未完全恢复。
日本房地产泡沫启示我们,要高度重视货币金融政策调整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保持货币政策总体稳健,适当控制流向房地产市场的各类资金,防止流动性过剩导致的房价过快上涨脱离基本经济面和居民正常收入水平。同时,要高度重视调控政策的力度和节奏,尤其保持金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至关重要。改变住房供给单一商品化的现实弊端,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城市化快速发展过程中的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大城市中低收人阶层的基本住房条件,能有效防止房地产泡沫的形成。
三、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新加坡是较少能成功解决住房问题的国家之一,其房屋自有率高达90%以上。1964年推出了“居者有其屋”计划,经过不断地探索,新加坡的住房保障体系已趋于完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创立于1955年,其实质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居者有其屋”计划的实施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为政府建设公共住宅提供了大量的资金,同时它也为居民买房提供了一笔款项,有力地解决了老百姓购房难的难题。二是房屋补贴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建设组屋的补贴,为了保证组屋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租给低收入群体;购买组屋的补贴,为了鼓励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在购买组屋时,政府会提供一定的补贴;三是租用组屋的补贴,这一补贴主要是针对那些买不起房的最低收入的群体,为他们提供价格便宜面积较小的组屋,以保障其最基本的物质生活。三是公共住宅配售制度。在公共住宅的分配上采取了政府分配与市场出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不同家庭收入水平的差异,实行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由政府建设并有偿提供,高收入群体由市场提供住房。四是准入与退出制度。为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权益,制定严格的准入退出机制。
新加坡住房制度启示我们,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注重不同层次之间的衔接。强调政府在保障性住房中的主导作用,解决住房问题不能过多的依赖于市场,政府应当积极介入,承担起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住房的责任,弥补市场存在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