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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亚洲各自贸协定中关于知识产权与环境保护的规则详解

自由贸易协定:亚洲的选择

博鳌亚洲论坛日前发布了《自由贸易协定:亚洲的选择》报告。《自由贸易协定:亚洲的选择》报告系统研究了涉及亚洲经济体的主要自由贸易协定,分析研判了自由贸易协定对亚洲经济体的影响,并为促进自由贸易协定在亚洲的更好落实、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提出了政策建议。

本公号将陆续分享报告中的精彩内容,本文摘取的是报告第四章第四节对自贸协定中争端解决机制部分关于知识产权、环境保护规则设定。(注:报告中所呈现的相关统计数据仅截至报告发布当日。)

知识产权

20 世纪 90 年代,跨国企业要求保护版权、专利和商标的呼声日益高涨,国际协定中开始订立知识产权条款。在这种背景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 协定》)应运而生;该协定的宗旨是统一国际社会的知识产权体系。《TRIPs 协定》对发展中国家影响极大,因此,许多发达国家在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时,均将相关知识产权规定拆分进两类规定之中:投资保护约定和自由贸易约定。

本部分讨论的 8 项亚洲自由贸易协定都包括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其中大多数沿用了《TRIPs 协定》的规定,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包括版权、专利和商标及地理标志等。其中,部分协定还强调了行政流程和执法工作的重要性。相比之下,欧盟、日本、新加坡和韩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规定更为详细。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协定对知识产权保护与鼓励创新投资,支持创新型产业,杜绝盗版和假冒产品,促进信息、知识与技术的传播和推广做出了规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规定建立在世界贸易组织《TRIPs 协定》的基础之上,涵盖版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保密信息、植物多样性保护、民事执法、边境执法和刑事执法等。此外,协定还包括有关药品、域名抢注、盗窃贸易秘密等方面的条款。

《印度—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 9 章规定,双方确保按照《TRIPs 协定》的规定,为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非歧视的保护。双方应采取恰当措施简化行政程序,加强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协定条款包括:保护专利和商标,确保标明地理标志,不公平竞争的处理,以及知识产权的安全例外规定。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双方重申各自作为缔约方加入的已有国际协定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既有承诺,包括 WT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其他有关纪律。在该协定中,知识产权包括与如下各项相关的权利:版权、专利和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品和服务的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的布线设计、商业名称、商业秘密、技术流程、专业知识和商誉等。

《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第 15 章规定,根据《TRIPs 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及相关国际协定,双方承认,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应当平衡权利人和公众的合法利益。该协定的主要条款包括: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版权和相关权利的保护,包括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技术措施的保护;商标保护;专利和实用新型;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植物新品种保护;未披露信息;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此外,协定还包含了知识产权执法,尤其是关于最终司法判决和普遍适用的行政裁决的规定。

《日本—欧盟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 14章规定,双方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TRIPs 协定》第 1 部分的规定,推动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避免不公平竞争。协定还涉及版权和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未注册产品外观、专利、商业秘密、未披露测试或其他数据、植物品种和不公平竞争、执法、合作和机构安排等。具体而言,该章节规定,版权有效期延续至作者去世后70 年,强调了对 56 种日本产品和 200 多种欧洲农产品的保护。

《新加坡—欧盟自由贸易协定》:第 10 章以《TRIPs 协定》为基础,通过保护知识产权和实施相关措施,推动创新和创意产品的生产和商业化,提高贸易和投资利益,其覆盖范围包括版权和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志、设计、专利、测试数据保护、植物品种、知识产权民事执法等。

《韩国—美国自由贸易协定》:第 18 章规定,双方确认继续维持各自在《TRIPs 协定》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既有权利和义务,并给予对方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协定条款包括通过地理标志、商标和管理国家代码顶级域名等方式,应对在线商标盗版问题。该协定还包括双边换文,对某些问题进行了确认,主要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制、促进版权保护和有效执法、预防在线盗版以及专利链接的相关争端等。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旨在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使用、保护和执法方面的经济融合与合作,减少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和投资壁垒。

环境保护

1992 年 12 月 17 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NAFTA)签署,这是首个包含具体的环境议题附属协定的自由贸易协定。此后,国际社会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如果环境持续恶化,经贸可持续发展将无法实现。1994 年4 月 15 日,123 个国家/地区签署了标志着WTO 成立的《马拉喀什协定》(Marrakesh Agreement)。在协定的序言部分,各缔约国家/地区政府明确承认,必须将贸易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切实采取环境保护行动。APEC

的一份报告指出,截至 2016 年末,在向WTO 报备的 212 个自由贸易协定中,有180 个包含环保条款,占比超 85%。而在这 180 个协定当中,有 36 个设置了专门的环保章节。

在推动将全面、目标远大的环保条款纳入自由贸易协定方面,美国和欧盟等发达经济体一直是先驱(见表 4.9)。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洲的发展中国家,在做出环保承诺方面相对落后。过去,人们通常认为,环保承诺会阻碍贸易的开展。贸易和环境数据库(Trade and Environment Database,TREND)显示,截至2000 年末,欧盟及其前身签署了 95 个贸易协定,这些协定总共订立了1,123条环保条款,平均每个协定订立了 11 条。然而,同期亚洲国家签署的 33 个贸易协定中,包含的环保条款仅有 118 条,平均每个协定不到 4 条(见表 4.10)。

① 亚洲国家的近期努力。在近期的环境谈判中,越来越多的经济体,尤其是亚洲经济体,在贸易谈判时展现出了更强烈的考量环境议题的意愿。以韩国为例,2012 年,韩国签署了《韩国—美国自由贸易协定》,此后,该国在其全部自由贸易协定中均加入了环保规定章节,而不论其自由贸易协定伙伴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此外,2015 年签署的《欧亚经济联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urasian Economic Union(EAEU)-Vietnam FTA),以及 2018 年签署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也设置了专门的环保章节。一般而言,欧盟和亚洲国家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均附有较为具体的环保承诺,但会将环保承诺与人权和劳工权利保护相关的承诺并为一章。例如,《日本—欧盟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 16 章以及《新加坡—欧盟自由贸易协定》第 12 章,均规定了环境保护、劳工保护等可持续发展议题。在设置独立环保章节的选项之外,一些自由贸易协定会选择在相对传统的章节中设置环保条款。例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第7章(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第 8 章(贸易技术壁垒)、第 9 章(投资)、第 11 章(金融服务)及第 15 章(政府采购)均涉及贸易相关的环境议题,而且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关键词出现逾 140 次。然而,部分亚洲国家间签署的或者亚洲国家加入的一些自由贸易协定中,就没有专门的环保章节,就连具体的环保条款也很少。

亚洲国家加入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环保条款,可能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这些文件可能会同时配备执行机制,并做出明确的公众参与承诺或提供公众参与机会。例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除了承诺在贸易和投资活动中努力保护环境外,还在环境章节(第 20 章)中明确引入了合作框架,包括建立环境委员会、设立各缔约方联络人、确立不同级别磋商程序和争议解决机制等。此外,《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规定了公众参与程序,包括信息传播和交流机制、国内咨询机制、公众意见征询渠道以及私营部门实体或非政府组织建立的自愿机制。《美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环境章节(第 20 章)也有类似安排。

然而,环保条款也可能仅仅是缔约方在自由贸易协定里做出的象征性表态,仅仅用来表示缔约方对服务贸易、货物贸易的环境问题有所关注。用词大多很模糊,多为“鼓励”“促进”和“致力于”等,既难以落实,也很难监督这些条款的强制执行。环保条款的措辞都经过精心斟酌,因此,从这些措辞中就能看出一些国家采纳和落实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环保承诺的认真程度。

② 现有环保条款。在 1992 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签署前,订立环保条款的自由贸易协定还是少数。1992 年之后,虽然包含环保条款的自由贸易协定数量骤增,但是环保条款仍然主要出现在序言中,或者直接引用《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第 20 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 14 条以及环保协作机制。2010 年起,越来越多的自由贸易协定开始采用不同形式的环保条款,包括通过正文的条和/或章节、附件、附属协议、以及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MOU)等形式来订立环保条款。APEC 报告指出,在向世界贸易组织报备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包含环保条款的比例已从 2010 年的30%增至 2016 年的 85%。

此外,自由贸易协定中环保条款触及的问题也越来越广泛。例如,正文中的环保条款可能出现在序言和/或《一般例外条款》(一般贸易义务下的专门环境条款)当中;或者出现在与卫生和植物卫生、技术合作、服务贸易、投资和政府采购有关的章节之中。自由贸易协定环境专章中的环保条款,通常包含如下内容:对有效落实环境法、环保标准、程序保障和公众意见征询程序的承诺;环保义务的调解承诺或争端解决机制;环保合作与能力建设机制及多边或区域环境协定;公众参与承诺。随着自由贸易协定在全球进一步发展,亚洲国家加入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所含环保条款触及的问题也越来越广泛,包括环境法的强制执行、多边环境协定、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臭氧层保护和空气质量改善、渔业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环境商品贸易的非关税壁垒等。

根据 Gallagher 和 Serret(2011 年),以及最新的TREND数据(在 1945 年至2018年期间签署的 730个贸易协定中,存在近 300种不同的环保条款),环保条款一般分为九大类。这些类别或多或少都已经包含在了CPTTP、《韩国—美国自由贸易协定》《新加坡—欧盟自由贸易协定》和《日本—欧盟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当中。

一般条款。这种条款一般出现在序言中,泛泛提及环境或可持续发展议题。此类条款可能关乎条约的解释,因此有助于确定争议解决措施的范围。

例外条款。该等条款规定了环保约定的例外范围,一般基于或完全采用《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第 20 条(b)和第 20条(g),或《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 14 条(b)的一般例外。

环境法相关条款。该等条款通常旨在维持或提高环保标准,以及确保贸易各方不会通过低环保标准获取贸易优势,从而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公众参与承诺条款。该等条款旨在提供获取环境信息的渠道、参与决策过程的机会、以及有效参与相关程序的途径。

环保相关争议解决条款。亚洲国家近来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往往会将环保争议与其他争议区别开来,这是因为环保争议较为复杂,其解决需要精深的环境专业知识。

合作机制条款。亚洲国家将环境条款纳入自由贸易协定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建立伙伴关系和加强合作,因此,这些国家近来签署的协定往往倾向于建立一个具体机制,以落实合作事项。

涉及具体环境议题的环保条款。例如,环境商品与服务贸易的推广,可再生能源,能源节约,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入侵物种控制,空气质量,水质,土壤质量,海洋污染,水资源,渔业资源,森林资源,非法伐木,荒漠化。但目前并没有任何自由贸易协定囊括了所有上述具体议题。

实施机制条款。通常来说,提供实施机制的环保条款,均会建立一个实施实体,并规定与实施过程相关的其他细节内容。

多边环境协定义务优先条款。多边环境协定(MEAs)相关的条款往往会规定:如果某些多边环境协定和双边环境协定的条款和具体贸易义务存在任何“不一致”,以多边环境协定的义务为准。

③ 未来努力方向。环保条款的纳入激起了一些争议。一方面,环保条款的纳入使得这些自由贸易协定更加符合环境和气候政策,可能提升环境保护水平。另一方面,这些条款也可能仅仅是块“遮羞布”,被用作减少自由贸易协定在公众和立法者眼中的争议性。此外,发展中国家,包括亚洲的发展中国家,担忧环保条款或将沦为“绿色保护主义”的工具,将它们生产的廉价产品拒之门外。但另一方面,各国也迫切需要强化环保和气候措施。人类活动已经危及地球上约25%(即 100 万种)的动植物物种,其中,许多物种将在未来短短数十年之内灭绝。1 塑料和其他形式的污染正在摧毁全球土地资源和水资源。要想在实现其他全球社会目标的同时,保护、恢复和可持续利用自然,必须即刻采取步调一致的行动。亚洲国家的贸易政策制定者们应当表明他们有能力采取相应的措施,发挥自身的作用。

首先,自由贸易协定需要更广泛地纳入环保目标,推动环境问题通过协调一致的方式得以解决,为亚洲国家带去“绿色自由贸易协定”。

其次,考虑到亚洲国家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如《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以及亚洲国家与其他地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韩国—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中,与商品和服务贸易相关的框架协定和落实机制已取得一些现实成果,亚洲各国可以尝试进一步放宽环境商品与服务贸易。

再次,要想实现绿色贸易自由化,亚洲各国就必须把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字面承诺转化为实际行动。否则,不管自由贸易协定再怎么强调将贸易作为可持续发展的手段(像欧盟各国那样,支持实现环境和气候变化的全球目标),也无法通过绿色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贸易,对环保做出实际的正向贡献。

最后,在协调贸易规则和可持续发展行动时,需要加强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比如加强公众参与和信息披露。环保措施既给行业带来了成本,也给行业带来了机遇。一些国家担忧,这些措施会阻碍本国行业向国外发展,从而削弱这些行业的竞争力。此外,在处置环境危机引发的风险时,国际合作至关重要。近期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大多承诺推广清洁技术和可再生能源,虽然这些承诺值得推广,但是自由贸易协定对环保的影响及其机制尚不清楚。政府、企业、科学家和民间团体仍有必要,也仍有机会扩大合作,确保贸易和贸易政策符合环境可持续目标。

图片来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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