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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解析

自由贸易协定:亚洲的选择

博鳌亚洲论坛日前发布了《自由贸易协定:亚洲的选择》报告。《自由贸易协定:亚洲的选择》报告系统研究了涉及亚洲经济体的主要自由贸易协定,分析研判了自由贸易协定对亚洲经济体的影响,并为促进自由贸易协定在亚洲的更好落实、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提出了政策建议。

本公号将陆续分享报告中的精彩内容,本报告第三章研究了亚洲经济体与非亚洲经济体之间的主要自由贸易协定,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欧亚经济联盟(EAEU)、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今天重点分享的是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相关的相关内容。(注:报告中所呈现的相关统计数据仅截至报告发布当日。)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进展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是自由贸易协定,前身是文莱、智利、新加坡和新西兰发起的并于2006年5月起生效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P4)。P4是综合的自由贸易协定,覆盖的议题包括:货物和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贸易技术壁垒、竞争政策、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经济合作、争端解决等。P4是高层次的自由贸易协定,要求缔约国到2015年取消几乎全部产品的关税。P4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商业友好型环境,通过公平竞争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实现自由的贸易和投资。

2008年3月,为扩大P4的覆盖面,P4缔约国启动了有关金融服务和投资的谈判。同年9月,美国宣布愿意加入P4并与P4缔约国启动全面谈判。随后,澳大利亚、秘鲁和越南也表示希望加入谈判。在此期间,P4发展成为TPP。

2010年3月,澳大利亚、文莱、智利、新西兰、秘鲁、新加坡、美国和越南在墨尔本举行了TPP的首轮谈判,其中,越南以联系国的身份参加。马来西亚(2010年10月)、加拿大(2012年10月)、墨西哥(2012年10月)和日本(2013年7月)先后加入了谈判。值得注意的是,此前鲜有新成员国在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期间加入谈判的情况。最终,亚洲、美洲和大洋洲共有12个国家加入了TPP。

然而,2017年1月,时任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宣布退出TPP,该协定受到严重打击,前路扑朔迷离。直到2017年11月,协定的其他缔约国才决定维持TPP协定,对原协定进行修订并更名为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2018年6月28日,墨西哥率先完成了国内批准程序。日本、新加坡、新西兰、加拿大、澳大利亚、越南和智利也相继完成了国内批准程序,其他缔约国则仍在履行国内立法程序。2018年12月30日,新协定生效。

CPTPP的定位是21世纪的综合性自由贸易协定,除减免关税和推动服务与贸易自由化外,还覆盖了世界贸易组织关注的大量议题,例如竞争、环境和劳工标准、知识产权、投资、公共采购、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贸易技术壁垒等。

在市场准入方面,CPTPP原则上要求缔约国取消全部关税,实质性减少非关税壁垒,实施国内监管改革,确保国内市场的开放和透明。CPTPP具有进步意义,因为它不仅降低了商业成本,还提出了许多其他方面的规定。例如,协定要求缔约国在亚洲太平洋地区确保维持较高的劳工和环境标准。

CPTPP是综合性自由贸易协定,共30章(见表3.1),覆盖了其他自由贸易协定未曾包含的多项议题,包括劳工、环境、国有企业、监管一致性、透明度和反腐败等。这些议题被公认为不利于自由和公平的商业活动,但是由于主要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反对,自由贸易协定一直难以对这些议题进行处理。

主要特点

(1)货物贸易

该章规定,CPTPP缔约国的基本义务包括对CPTPP地区符合要求的货物免除关税,并向其他缔约国的货物给予等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国民待遇)。根据协定规定,大部分关税应立即减免,但是部分关税可在规定的时间框架内减免。除减免关税的承诺外,该章要求缔约国遵守进出口限制纪律,明确进出口许可程序。该章还致力于制止缔约国通过政府政策扭曲市场,包括出口税费和出口补贴等手段。CPTPP缔约国承诺,遵守并实施相关的WTO协定,并在WTO范围内共同努力,进一步发展与货物贸易相关的纪律。

(2)投资

该章针对投资者设定了高标准,覆盖了投资活动的整个生命周期——从设立或收购,到管理和运营,再到扩张和处置均被包括在内。该章规定了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征收和补偿、业绩要求和转让等核心义务。尽管协定包括了ISDS条款,却缩小了投资者能够提出ISDS主张的范围(例如,私营企业不得就其与政府签订的投资合同提出ISDS主张)。

(3)服务(包括金融服务)

该章标题为“跨境服务贸易(CBTS)”,指服务的生产、分销、营销、销售和交付,以及服务的购买和使用。该章要求缔约国提高对服务提供者的保护、可预测性和透明度,采取“负面清单”方式,即除以“不符合措施”形式明确排除的服务部门外,其他服务部门均被自动视为自由化的服务部门。换言之,除明确规定关闭的部门外,其他服务部门和子部门均应向CPTPP缔约国的企业开放。各缔约国的减让表中,负面清单包括两种“不符合措施”不适用该章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和/或本国商业存在承诺:一种是受“锁定和棘轮”条款限制,未来不得提高限制水平或降低自由化程度;另一种是缔约国全面保留对既有和未来政策的自由裁量权。金融服务部分规定了缔约国在透明度方面的义务和承诺,缔约国应允许另一缔约国的金融机构提供该缔约国允许本国金融机构提供的新型金融服务。此外,协定根据金融服务的特殊性质,专门制定了特殊的争端解决机制。

CPTPP实施后,企业跨国提供服务将更加便利。CPTPP还是一个重要的催化剂,有助于推动中小型企业(SMES)获取云端数字工具、电子商务零售和分销服务等重要工具。

(4)其他

国有企业(SOE)——CPTPP并不试图禁止国有企业,而是致力于创造一个非歧视的环境。为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协定禁止缔约国为国有企业提供补贴等特殊待遇和帮助。同时,协定还要求缔约国确保国有企业遵守竞争原则。该章规定,国有企业应以商业考量为基础制定商业决策。该章还要求政府不得给予国有企业不公平的优势,而是对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一视同仁。此外,该章还要求国有企业遵守争端解决机制。

环境保护——TPP的定位是21世纪综合性自由贸易协定的模板,因此,要求通过高水平的环境保护推动可持续经济发展,这也是CPTPP(作为TPP的后继协定)的重要内容之一。CPTPP第20章是关于环境保护的,旨在应对全球面临的环境挑战。CPTPP规定,缔约国应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包括实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打击非法、未报告、无监管捕鱼(IUU)活动,推动可持续的渔业管理,包括禁止提供不利于渔业资源的补贴;保护濒危物种;保护生物多样性;履行各缔约国在《蒙特利尔破坏臭氧层物质管制议定书》和《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MARPOL)下的义务,采取措施控制臭氧层物质遭受的破坏和海洋污染;共同努力应对气候变化和对抗外来物种入侵等。

该章共23条规定和2个附件,共计26页,涵盖以下7个方面的内容。

①总体承诺:为推动相互支持的贸易和环境政策,CPTPP在总体承诺中强调,缔约国应有效执行各自的环境法律,不得通过减弱或减少该等法律规定的保护获得贸易或投资优势。

②与其他法律和协定的关系:与CPTPP的其他部分类似,该章同样要求缔约国认识并尊重其他缔约国的主权。该章还承认多边环境协定的重要性,并且支持缔约国执行该等多边环境协定。此外,CPTPP引用并遵守了特定贸易和环境领域的多项国际承诺,包括关于臭氧层保护的《蒙特利尔破坏臭氧层物质管制议定书》,防止船舶污染的《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以及保护濒危物种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③污染:CPTPP有3条是有关污染问题的明确规定:保护臭氧层(第20.5条)、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第20.6条)、向低碳和弹性经济转型(第20.15条)。这3条均要求重视污染问题,加强公众参与及合作。

④生态系统:CPTPP有4条与保护生态系统有关,包括:贸易和生物多样性(第20.13条)、外来物种入侵(第20.14条)、海洋捕鱼(第20.16条)、保护与贸易(第20.17条)。这些条款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系统(包括海洋生态系统和境内野生动植物),打击非法猎取和贸易渔业产品和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⑤公众参与:对于如何让公众参与环境保护,CPTPP提供了比较详细的指南(第20.7条至第20.11条),包括机构设置、程序、企业社会责任以及私营部门参与环境保护的自愿机制。

⑥合作:CPTPP强调合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性,要求缔约国设置国家联络点,执行环境章节的规定。协定还列出了与合作机制、手段、活动和计划有关的建议。

⑦磋商和争端:为推动环境章节规定的顺利实施,CPTPP强调,全部利益相关方均应参与磋商,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彼此合作。协定还为初步磋商、高级代表磋商和部长磋商3个不同层面的磋商提供了指南。同时,协定还要求缔约国成立环境委员会(第20.19条);环境委员会由缔约国的贸易和环境相关机构高级政府官员或指定人员组成,负责执行协定的环境及相关规定,例如推动环境货物与服务贸易,加强相关沟通等。

政府采购——CPTPP专设的一章,规定政府采购事宜,载明了缔约国开放国内市场的承诺。这些规定预计能够提高市场透明度,使采购程序更加公开,进一步明确原产国、门槛和合规要求,将惠及相关国家。该章首次明确了政府采购的覆盖面和门槛(见表3.2),列出了缔约国不同层级的公共实体名称。协定还强调在多个方面加强政府采购的信息透明度,尤其是采购实体应向本国和外国提供者提供必要信息。此外,协定支持市场规则,要求有关缔约国切实保障诚信,防止腐败等违法行为。

知识产权——CPTPP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与执行的一般规则,旨在鼓励投资新想法,支持创意创新行业,应对和防止盗版及伪造,推动信息、知识和技术传播。知识产权条款认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并以为其为基础,覆盖了多个方面,包括版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工业设计、保密信息、植物品种保护、民事执法、边境执法和刑事执法等。协定还包括有关制成品、域名抢注、盗窃贸易秘密等方面的条款。CPTPP取消了原TPP多个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包括制药产品(包括生物制剂)、版权和专利的相关条款。

数字贸易/电子商务——旨在推动与商业相关的数据转移和数字产品贸易,具体措施包括:①禁止采取数据本地化措施;②允许为商业目的,以电子方式跨境转移信息;③禁止对电子传输施加关税。该章还禁止缔约国要求他人或其他缔约国提供软件源代码,以此作为进口、销售或使用该等软件的条件。

CPTPP规定,缔约国不得为了吸引贸易和投资之目的,弱化本国的劳工法保护。缔约国承诺采纳并维持《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1998年宣言》)规定的基本工人权利,改善劳工条件。其中,包括消除全部形式的强制劳工和童工,实施劳工法,该等法律应订明可接受的工作条件,包括工作时长,职业安全和健康,提高低工资工人的公平工资水平的机制和措施等。

为加强整个区域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努力,CPTPP缔约国将共同努力,应对一系列环境挑战,例如海洋污染和野生动物非法捕猎。缔约国还承诺禁止提供有害的渔业补贴,包括向非法、未报告和无监管捕鱼活动提供的补贴。

货物章节概述

(1)关税与核心义务

该章规定了CPTPP缔约国的部分基本义务,包括对符合要求的CPTPP地区货物取消关税,对CPTPP缔约国的货物给予等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这意味着对制成品和几乎全部农产品免除关税。大部分关税将立即取消,另有部分关税将在议定期限内取消。

(2)进出口限制

为确保缔约国不会在取消关税的同时,维持或扩大其他歧视性贸易壁垒,或创造新壁垒,以规避CPTPP规定的义务,在货物章节,协定纳入了WTO在进出口限制方面的广泛义务规定,作为缔约国之间货物贸易的基本框架。此外,货物章节还规定,禁止以业绩要求作为进口许可的条件,禁止要求出口商与国内分销商建立合约关系作为进口的条件。

(3)业绩要求

业绩要求是施加给企业的义务,例如要求企业出口一定比例的货物或服务,或者必须使用国内货物和/或服务,才能获得出口的优惠待遇。部分国家虽然降低了关税,却使用这种不公平的方式阻碍企业使用进口产品。在货物章节,协定禁止缔约国将业绩要求作为企业减免关税的条件。

(4)进口许可

如果进口许可程序复杂、不清晰,可能造成出口商成本提高、出口受阻,甚至产生严重的贸易壁垒。货物章节规定,缔约国应彼此告知进口许可程序,包括任何条件和资格要求,并定期更新相关通知。此外,缔约国在实施CPTPP货物进口许可程序之前,必须向所有其他缔约国告知相应的许可要求和实施理由。

(5)特殊制度

货物章节规定,缔约国为货物维修和更换提供免税待遇;允许专业设备、商业样本、展示和演示货物,体育器材、价值可忽略不计的商业样本和印刷品广告材料等货物临时入境。为上述进口提供免税待遇,降低了CPTPP地区的商业活动成本,包括需要辅助性货物的专业服务的成本。

(6)公示

为确保贸易者了解在各缔约国从事贸易活动必须遵守的规则,货物章节规定,缔约国应公示进出口流程和要求、关税税率、进口相关税费、关税配额、进出口限制等方面的全部信息。

(7)农业出口补贴

在货物章节,CPTPP的全部缔约国均承诺,对CPTPP市场上出售的货物取消农业出口补贴——农业出口补贴被认为是最不利于贸易的农业贸易措施。协定还支持WTO在出口补贴方面开展的全球农业贸易改革工作。

(8)农业出口信用

缔约国同意在WTO范围内共同努力,发展有关出口信用、出口信用保障和保险项目的多边纪律。这一承诺体现了美国和CPTPP缔约国在多边层面持续推动农业贸易改革的努力。

(9)农业出口限制

货物章节规定,对食品的出口限制不得超过6个月,缔约国在实施此类限制之前,须知会其他缔约国,如果限制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须与相关的CPTPP进口国进行磋商。这一规定旨在制约缔约国对货物和农产品施加出口限制,以此作为保护本国市场免受全球市场影响的手段。如果缔约国对主食产品,例如大米和小麦等实施此类限制,依赖国际市场进口食物供给的较为贫穷的国家可能遭受迫切和严重的食品危机。CPTPP在这方面的承诺,有助于提高该地区农业市场的整体稳定性,提高区域内低收入国家的食品安全。

(10)国营贸易企业

部分国家拥有国营贸易企业,控制着该国特定产品的出口。在协定的货物章节,CPTPP的缔约国同意在WTO范围内共同努力,提高国营贸易企业在农业出口运营方面的透明度,并同意采取措施防止该等企业获得特殊的政府资助或不利于贸易的出口限制。

投资章节概述

CPTPP对投资的规定包括:

①反对歧视性待遇;

②在投资被征收的特定情况下要求支付补偿;

③要求与投资相关的资本可以自由、及时流动;

④确保按照适用的国际习惯法标准,给予投资者和投资最低标准待遇,包括有义务在庭审中提供正当法律程序。

关键条款:CPTPP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向其他缔约国的投资者给予公平和非歧视投资待遇,同时,协定也保护缔约国实现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的能力。CPTPP包含了其他贸易协定覆盖的基本投资保护,包括:反歧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承诺);禁止非出于公共目的、缺乏正当流程和补偿的征收;反对不公平待遇,司法不公以及其他低于国际习惯法标准(“最低待遇标准”)的待遇;禁止使用扭曲贸易的“业绩要求”,例如强制技术转移或要求购买本国产品。此外,CPTPP确保投资者可以将投资相关资金转移进入或离开东道国,高级管理人员的国籍不受限制。投资者可以通过中立、透明的争端解决机制执行这些承诺。

覆盖面。投资章适用于CPTPP缔约国采取的与CPTPP投资者及其在CPTPP市场上的投资有关的措施。

国民待遇。贸易伙伴不得歧视对方的投资者和偏袒本国投资者。

最惠国待遇(MFN)。贸易伙伴不得歧视对方的投资者和偏袒其他任何国家的投资者。

最低待遇标准。缔约国应按照国际习惯法的规定提供投资待遇,包括公平和同等待遇、正当程序、全面的保护和安全等。

征收和补偿。保护相关投资免于征收或国有化,除非已就此提供充分补偿。

业绩要求。防止缔约国对覆盖面下的投资施加有利于本国行业的条件,例如要求投资者购买本国货物,将投资产生的货物的一定比例用于出口,或转移技术给东道国。

转移。允许投资者将投资有关的资本和利润自由地转入或转出东道国,特殊情况除外(例如发生金融危机)。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投资章节还规定了国家与投资者的争端解决机制。CPTPP下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位于协定投资章节的B部分,是该章规则的执行机制。

图片来源: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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