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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是中国才有的特色社会主义“第三代PPP”模式吗?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 ,然后以较低的价格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由保障对象家庭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 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以及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而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按一定比例持有。

“共有产权”这种固定资产持有模式是否可以归类为PPP?“共有+私有”的本质是符合PPP内涵的吗?仁者见仁,姑且容我说成“第三代PPP”(第三代PPP还没有确定的定义,思路得于清华大学《PPP理论与实践》的学习)。

顺着这个思路,先来扒下国外类似的房产:

1、新家坡的组屋制度

新加坡的组屋制度,始于1960年,当时,新加坡刚刚从英殖民统治下脱离,成立自治机构,整个社会发展比较落后,政府财力有限,民众住房条件比较差。 李光耀当时提出的口号是,要实现新加坡人“居者有其屋”。

20世纪70年代,新加坡政府规定只有月收入在1500新元以下者才可申请; 80年代,提高到2500新元,随后又放宽到3500新元。 这基本上保证了80%以上中等收入的家庭能够得到廉价的组屋。 这一政策实施以来,新加坡政策在境内各地纷纷兴建组屋,民众居住条件不断改善,本国人口组屋入住率,到90年代达到顶峰。

截止2008年,85%的新加坡公民住进了政府建造的“政府组屋”,其中,93%的居民拥有其房屋的产权,7%的低收入家庭是向政府廉价租赁; 另外15%的高收入家庭住的是市场上购买的高档商品房。

新加坡组屋制度是承托这个国家独立40多年来有效运转的机制,其中政府的支持、相关建屋机构的执行、民间对此机制的信赖,都是不可或缺的部分。

2、美国的公共住房

美国在1980年之前,公共住房的新建规模都较大,其中1959年的公共住房新建增幅达147. 9%, 1969年的增幅也有87. 5%,而在1949 年至1979年的30年间,公共住房的增幅高达 600%o直到20世纪90年代,公共住房新建增幅才回落,并在1996年之后出现负增长。(施瓦兹, 2012)

3、英国的“共有产权房”

英国的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允许购房人首期购买一定比例的产权,后期对房屋提供人持有的产权部分支付租金,在具备能力后,购房人可逐步购买剩余的产权;

自2011以来,英国HCA共提供了近41000套共有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平均每年供给超过8000套,但仍不能满足公众的需求。

2015年英国政府宣布拨款41亿英镑,扩大共有产权的供给量,计划在未来5年内(2016-2020年)新增建设135000套共有产权住宅,相比前一五年实际供给增加了229%。

有人说中国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参照的是新加坡的模式,有人说最早的“共有产权房”是来自于英国。

换个角度,鉴于住房市场的各种不完备性,以及住房市场出现异常后可能对宏观经济带来的巨大影响,即便是最崇尚自由经济的政府,也会通过各种途径对住房市场进行一定程度的调节和管制。

所以说,所有国家政府都会面对和解决保障性公共住房问题!

中国的“共有产权房”是源自于需求,具有国家自身和时代特色的一种住房保障模式。 我把他结合“第三代PPP”的说法提出,是因为其产权上“国有+私有”的长期持有模式,是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公私合有”模式,从不同的角度看是否合适需要大家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