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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20年修订:总结与分析

作者:韩文浩 王海叶

导语

2020年10月1日起生效的《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是伦敦国际仲裁院继2014年以来对其规则的最近一次更新。因为新冠病毒在全球范围内流行,伦敦国际仲裁院延迟了《新规》的原定发布时间并对计划中的规则变化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以反映因全球疫情危机而带来的工作方式的转变。《新规》将更有助于国际仲裁在疫情中以及疫情过后的有效进行。本次修订同时归纳吸收了国际仲裁的最新实践,使仲裁程序更有效率,并且节约成本。

1、虚拟审理和电子通信

在Covid-19新冠病毒爆发后,要求远程进行仲裁审理的需求越来越多。根据修正后的第19.2条,仲裁庭被赋予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独立确定听证会的进行模式,包括其日期、期限、形式、内容、程序、时限和地域等,并进一步规定,听证会 “也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使用其他通信技术与一个或多个地点的参与者进行虚拟听证”。

《新规》第4条指定电子通信为仲裁庭默认的通信方法,这意味着各方当事人应以电子,也就是邮件的形式提交请求或答复,如果以其他方法提交,必须事先征得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书面批准。

从修正案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仲裁庭能够命令举行和管理虚拟听证会,LCIA鼓励仲裁庭和当事人利用这些规定来促进沟通,以更有效和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解决争端。

2、早期裁定(“Early Determination”)

这次修订新增了第22.1(viii)条,赋予了仲裁庭早期裁决的权力,使仲裁庭可以”判定任何请求、抗辩、反请求、反请求抗辩等诉求不在仲裁庭的管辖范围内,或不予受理,或明显没有法律依据,在适当情况下,仲裁庭可提早进行裁决(”早期裁定”)”。这一规定使仲裁庭能够在仲裁的早期阶段作出裁定,避免不必要的仲裁程序及额外费用,该做法类似于英国法院程序中的简易判决(“Summary Judgement”)。

此前,早期裁定的权力被认为是隐含在仲裁庭权力中的,这次更新使这种权力有了明文规定,并使《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更符合其他主要国际仲裁机构(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国际商会)的现行做法。

3、综合审理请求(“Composite Request”)

伦敦国际仲裁院历来对于案件综合审理及合并的请求有很大限制。为了与其他仲裁机构多年来一直允许在某些情况下据多个争议发出统一请求的实践达成一致,《新规》对第1.2条进行了修改并允许当事方发出综合审理的请求,以便同时启动多项仲裁。申请人的综合请求可以针对多个被申请人并根据多份仲裁协议提出,申请人必须分别说明有争议的金额、有关交易和对任何其他当事方的索赔。综合请求也必须符合第1.1条 “令伦敦国际仲裁法院满意 “的规定。修订后的《规则》还规定,以综合请求方式启动的每项仲裁 “均应单独进行并符合《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除非伦敦国际仲裁院法院或仲裁庭另有决定”。

在第2.2条中,被申请人有权据该请求做出相应的答复。与申请人一样,答复也必须分别确定争议的估计金额和有争议的交易,还必须分别明确在每项仲裁中对其他当事方提出的抗辩或反请求的态度。

4、案件合并(“Case Consolidation”)

虽然在提出综合审理请求的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合并这些争议,但案件合并并不是自动的。2020年的修改引入了第22A条,给予了仲裁庭可命令合并或进行同时仲裁的权力(“Power to Order Consolidation/Concurrent Conduct of Arbitrations”),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给予所有受影响的当事人合理的机会陈述意见后,经LCIA法院批准,并根据仲裁庭可能决定的条件(关于费用和其他方面),在所有当事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命令将该仲裁与一项或多项其他仲裁合并为一项仲裁。

第22.7(ii)条允许仲裁庭将一项仲裁案件与受《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管辖的其他仲裁合并,前提是:

1)仲裁案件需根据同一仲裁协议或任何兼容的仲裁协议启动;

2)是在同一争议方之间进行的,或者是由同一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引起的;

3)伦敦国际仲裁院尚未为其他仲裁组成仲裁庭,如果仲裁庭已经组成,仲裁庭需由相同的仲裁员组成。

第22.7(iii)条作为新增条款同时规定,仲裁庭在确认两项仲裁案件不适宜合并的情况下,如果每项仲裁案件都由相同仲裁庭审理,允许两项案件同时进行仲裁。

此外,第22.8(ii)条规定,伦敦国际仲裁法院在仲裁庭尚未组成之前,在指定类似情况下,也可以决定进行案件合并。

5、仲裁庭的权力和酌处权

《新规》对第14条(程序的进行)和第22条(附加权力)进行了相当大的改动。普遍观点认为,这些修改本身并没有对规则产生根本性影响,而是更明确的确认了仲裁员在《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下一直拥有的权力。

新第14.2条明确规定,仲裁庭在履行一般职责时应拥有最广泛的裁量权。新内容载于第14.5和14.6条,并列举了 “最广泛的裁量权 “可能包括的例子,如缩短程序时间、限制证据、限制书状和采用技术等。重要的是,考虑到新冠大流行的影响,这种自由裁量权包括命令进行远程或虚拟听证(第14.6(iii)和19条)。

结语

伦敦国际仲裁院2020年版《新规》最大限度的保留仲裁的灵活性和提高争议解决效率。我们看到,从限制诉状和证据到早期裁定,再到允许仲裁庭下令使用远程听证技术,都扩大了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同时,《新规》更是采用了“简洁英语”的语言风格,这种现代化更新也延伸到伦敦国际仲裁院的运作方式上,例如使用电子邮件作为默认的仲裁通信方式。本次更新也凸显了伦敦国际仲裁法院作为国际一流仲裁中心的核心优势和竞争力,进一步确立了其在国际仲裁界的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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