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案件进展很顺利,在等待法院出具调解书时,本离婚律师顺便打听了一下我的当事人所在国家——新加坡的婚姻制度。闲聊中,本律师发现中新两国在这方面的制度差异还是挺大的。比如关于查询公民的婚姻记录问题。我们国家是将该信息作为公民隐私加以保护的,除非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人,其他人是不能够查询他人婚姻记录的,否则将涉嫌违法,甚至是犯罪。新加坡的制度却相反,任何人均可以到婚姻注册局查询他人的婚姻记录。
仔细想想新加坡开放婚姻记录的查询其实也是有很多优点的。比如可以让恋爱中的男女更好地了解对方,有助于建立更牢固的感情,防止因欺骗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甚至破裂。更可以直接防止发生“被小三”的情形,有助于婚姻家庭,乃至社会的稳定。
现在想想当年学习婚姻法时恩师对结婚制度起源的讲解:结婚仪式早于结婚登记制度的设立,结婚登记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运用国家权力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在国家的结婚制度设立前,在原始部族中举行结婚仪式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让大家参与见证该仪式来告知大家:“我们双方已经是夫妻了,你们大家要尊重我们之间的关系。”所以结婚仪式是一种宣示行为。既然是一种宣示,那么起初人们的婚姻关系必定是公开的,不会像现在我们的社会,还会有隐婚的存在,更不可能将私自打探查询他人的婚姻状态作为一种违反犯罪行为来处理。这么看来我们国家将公民的婚姻信息记录作为隐私加以保护并不符合举行结婚仪式或者国家设立婚姻登记制度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