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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L:已经制定完成全面的债务重组计划

今天(11月10日)太平船务发布公告称,已经于本周一(10月9日)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交了一份申请,希望与债权人召开会议,考虑一项拟议的财务整理协议 (Scheme of Arrangement)。

同时,该公司还寻求各方暂停针对该公司的法律程序。

太平船务在公告中披露,已经与金融贷款机构和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淡马锡控股的子公司Heliconia Capital Management制定了一份全面的重组计划。

太平船务集团执行主席张松声表示:“随着我们与贷款人、金融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和Heliconia Capital Management Pte. Ltd.(“投资者”)制定完成全面的财务重塑计划,我们昨天正式向法院递交财务整理协议 (Scheme of Arrangement)申请。此乃太平船务整个财务重塑计划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将确保集团可持续发展和长期成功。

有关协议会以公平、公正、透明为原则保障我们的债权人、票据持有人、银行和其他持份者的利益。

太平船务希望将债权人包括在拟议的安排计划中,包括该公司于2020年发行的6000万美元固定利率债券的票据持有人。

根据新加坡法案第五十章《公司法案》,第七部分第210条,新加坡公司法允许公司在经法院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财务整理协议的方式,改变或调整公司与其股东或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此称为“财务整理协议”。

该机制通常被用于公司资本结构调整或就公司现有债务与债权人达成妥协安排,典型方式如债务扣减、债转股或延期还款等。该机制也可以用于公司重组或合并。“财务整理协议”对于公司是普遍适用的,适用或启动此机制时,并不意味着公司必然是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形。

需要强调的是,“财务整理协议”与破产法项截然不同。“财务整理协议”是一种“债务人控制”机制,也就是说,在“财务整理协议”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和控制权保持不变,法院不会对公司实施司法管理或者指定破产管理人;

同时,实施“财务整理协议”并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造成任何限制;该机制与破产程序,例如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司法监管等在法律甚性质和实际效果上是截然不同的。新加坡法律项下的“财务整理协议”并不属于破产法项下的破产程序。

同时,为推动拟议的计划,该公司亦已提出申请,寻求一段债务延期偿付保护期,该保护期直至法院根据申请批准该计划之日为止或从法院发出准许申请的命令之日起的四个月中较早的一个时间为准。

该延期偿付保护令将禁止在没有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展开对该公司的清盘程序及执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新加坡《高等法院(海事司法管辖权)法案》(第123章)第4(4)条展开的程序)。该公司还寻求将暂停保护适用于新加坡或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无论该法案是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实施的。

张松声表示,这个协议不但能让太平船务持续正常营运, 更为新投资者进一步注资做好准备,如果整个财务重塑计划顺利实施,随着近期航运业的复苏,将可以进一步改善太平船务的财务状况,稳健发展。这对太平船务和所有利益相关者而言都是利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