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 – Media OutReach – 2021年8月31日- 2021 年新加坡公约周(简称”新加坡公约周”)即将于 2021 年 9 月 6 日至 10 日在线上举行,汇集了国际争端解决领域的法律界、商界和政界领袖。此次新加坡公约周以”转型中的世界”为主题,探讨在冠病疫情时期及之后快速转变的商业环境下,国际争端解决领域的最新趋势和发展。
2021 年新加坡公约周由新加坡律政部(简称”律政部”)与合作伙伴机构举办(见附件 A 和附件 B)。为期一周的一系列活动包括:
(i) UNCITRAL Academy:首届活动由律政部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UNCITRAL) 联合举办,是 2021 年新加坡公约周的主要亮点,包括由企业高管和行内重量级人物引领的对话会、专题讨论和工作坊。新加坡内政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先生、新加坡文化、社区及青年部长兼律政部第二部长唐振辉先生、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长安娜·乔宾-布莱特女士,以及40 多名全球顶尖专家将就跨境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ADR)的演变和对企业日益增加的重要性,以及各公司和从业者如何在转型中的当今世界成功应对复杂的商业环境,分享他们的意见和经验。讨论主题包括《新加坡调解公约》、国际争端解决在冠病疫情中扮演的角色、ADR 的未来趋势、新兴市场中的 ADR、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以及调解在重组与破产事务中的潜在用途。UNCITRAL Academy 将于 2021 年 9 月 7 日至 8 日举行。
(ii) 新加坡公约周活动(见附件 B):由合作伙伴机构举办,各项活动将汇集决策人、从业者和服务用户的不同观点,深入探讨国际争端解决长期以来面对的问题和最新发展等的不同层面。
新加坡内政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先生表示:”用户对实用、高效且具有成本效益的跨境争端解决机制的需求越来越大。我们将在 2021 年新加坡公约周讨论这些议题。在这冠病疫情时期,这项议题是全球各地企业感兴趣并关注的。我们很荣幸能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合作举办此次活动,为开展国际贸易的企业提供便利。”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长安娜·乔宾-布莱特女士表示:”在 2019 年的《新加坡调解公约》签署仪式上,我们强调过,签署和批准公约只是促进国际调解统一框架的第一步,而第二步也是关键的一步是实施公约。我们很荣幸能与律政部联合举办首届 UNCITRAL Academy,并参与2021 年新加坡公约周。这些活动在推进实施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们希望这些活动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人们的意识,并在全球推广调解为另一项争端解决程序。”
《新加坡调解公约》,又称《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为各方遇到跨境争端时提供一个有效的渠道,执行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公约》于 2019 年 8 月 7 日在新加坡开放签署,当时共 46 个国家签署。到目前为止,共有 54 个国家签署了《公约》,当中有6 个国家已批准这个《公约》。《公约》于 2020 年 9 月 12 日正式生效。(详情请参见附件 C)。
请浏览https://www.singaporeconventionweek.sg/,报名参加 2021 年新加坡公约周,并获取最新动态。
新加坡律政部
2021 年 8 月 31 日
附件 A:2021 年新加坡公约周合作伙伴机构
附件 B:2021 年新加坡公约周资讯
附件 C:《新加坡调解公约》情况说明
附件 A:2021年新加坡公约周合作伙伴机构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 亚太专家研究所
- 新加坡海事仲裁院
- 新加坡仲裁员协会
-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
- 新加坡国际争议解决学院
- 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
- 新加坡国际调解协会
- 新加坡调解中心
- 新加坡调解人专业协会
- 新加坡律师公会
- 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亚洲案件管理中心
- 国际破产协会
- 国际律师协会
附件 B : 2021 年新加坡公约周资讯
附件 C:《新加坡调解公约》情况说明
背景、签署和批准
- 2018 年 6 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UNCITRAL”) 敲定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并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2018 年《国际商事调解和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示范法》(修正 2002 年《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
- 2018 年 12 月 20 日,联合国大会 (i) 通过了《公约》;(ii) 授权在新加坡举行《公约》的签署仪式;以及 (iii) 授权使用”《新加坡调解公约》”(以下简称”《新加坡公约》”)的名称,使其成为第一个以新加坡命名的联合国条约。
- 2019 年 8 月 7 日举行了《新加坡公约》签署仪式和会议,新加坡在会上接待了来自 70 个国家的 1500 多名代表。当天有 46 个国家签署了《新加坡公约》,随后,另外 7 个国家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署,使签署国总数达到 53 个。
- 2020 年 9 月 12 日,《新加坡公约》正式生效。
- 2021 年 6 月 4 日,巴西签署了《新加坡公约》,使签署国总数达到 54 个国家。
主要益处
- 作为解决跨境商事争端的一种方式,调解正在日益普及,主要原因包括调解能够产生由当事人主导(而非由第三方施加)的解决方案。它还减少了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以及国家的负担。由于具有和解性,调解更好地促进了业务连续性和业务关系,同时减少了争端导致商业关系终止的情况。调解也是国际争端的一个灵活的解决方案,因为它可以与其他争端解决方式(如诉讼或仲裁)相结合或作为其补充。
- 然而,调解的发展一直因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缺乏可执行性这一长期障碍而受到阻碍。与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不同,此前,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只有合同约束力,不能直接执行。在利用调解作为有效的解决方案方面,缺乏一个高效统一的框架来跨境执行调解所产生的和解协议,常常被认为是一个挑战。
- 《新加坡公约》通过提供可执行协议的框架,直接解决了缺乏有效途经来执行通过跨境商事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问题。这为企业提供了保障,让他们可以依靠调解来解决跨境商事争端,因为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更易于《新加坡公约》缔约国法院执行。
- 这种结果的确定性对企业来说是有益的,在像冠病疫情这样的不确定时期更是如此。它还将有助于在世界各地推广使用调解来处理跨境争端,节省时间和成本,并有可能确保提高业务连续性,促进国际商贸的增长。
《新加坡公约》的适用范围
- 《新加坡公约》将适用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缔约国法院将根据其程序规则以及《新加坡公约》的条件,处理执行属于其范围的国际和解协议的申请,或允许一方当事人援引和解协议证明相关事项已得到解决的申请。
- 《新加坡公约》将不适用于以下和解协议:
· 在司法或仲裁程序过程中订立的、可作为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的国际和解协议;
· 其中一方当事人(消费者)为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而订立的和解协议,以及与家庭、继承或雇佣法有关的和解协议。
- 缔约国法院可根据《新加坡公约》规定的理由拒绝给予援助,包括:
· 和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
· 和解协议不具有约束力、无效、无法施行或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无法执行;
· 调解员严重违反适用于调解员的标准,而如果没有违反行为,该当事人就不会签订和解协议;以及
· 给予救济将有悖于缔约国的公共政策。
签署和批准《新加坡公约》的国家名单
注:已批准/核准《新加坡公约》的国家用星号 (*) 表示
序号 | 国家 | 序号 | 国家 |
1 | 阿富汗 | 28 | 哈萨克斯坦 |
2 | 亚美尼亚 | 29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3 | 白俄罗斯* | 30 | 马来西亚 |
4 | 贝宁 | 31 | 马尔代夫 |
5 | 巴西 | 32 | 毛里求斯 |
6 | 文莱达鲁萨兰国 | 33 | 黑山 |
7 | 乍得 | 34 | 尼日利亚 |
8 | 智利 | 35 | 北马其顿 |
9 | 中国 | 36 | 帕劳 |
10 | 哥伦比亚 | 37 | 巴拉圭 |
11 | 刚果 | 38 | 菲律宾 |
12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39 | 卡塔尔* |
13 | 厄瓜多尔* | 40 | 大韩民国 |
14 | 史瓦帝尼 | 41 | 卢旺达 |
15 | 斐济* | 42 | 萨摩亚 |
16 | 加蓬 | 43 | 沙特阿拉伯* |
17 | 格鲁吉亚 | 44 | 塞尔维亚 |
18 | 加纳 | 45 | 塞拉利昂 |
19 | 格林纳达 | 46 | 新加坡* |
20 | 几内亚比绍 | 47 | 斯里兰卡 |
21 | 海地 | 48 | 东帝汶 |
22 | 洪都拉斯 | 49 | 土耳其 |
23 | 印度 | 50 | 乌干达 |
24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 51 | 乌克兰 |
25 | 以色列 | 52 | 美利坚合众国 |
26 | 牙买加 | 53 | 乌拉圭 |
27 | 约旦 | 54 |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