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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保障“一带一路”“法庭协作联盟”发布典型案例

导语

8月9日上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法庭、南京海事法院连云港法庭、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连云区人民法院徐圩新区人民法庭在连云区人民法院签署《服务保障“一带一路”“法庭协作联盟”合作框架协议》。同日下午,服务保障“一带一路”“法庭协作联盟”新闻发布会在连云区人民法院召开。连云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继华通报了“法庭协作联盟”共建情况,四家协作法庭分别通报了该法庭司法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案例一

原告上海某甲进出口贸易公司与

被告王乙买卖合同纠纷案

承办单位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法庭

基本案情

上海甲进出口贸易公司欲从国内收购一批二手重型半挂牵引车出口至非洲,后经人介绍于2020年8月4日和山西省柳林县王某签订《车辆采购合同》,向王某购买20辆二手重型半挂牵引车,合同总价112万元。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定金30万元,且在提货前支付剩余全部货款;王某须在收到定金30日内将车辆运到连云港港口,办理好车辆出关手续,且自行承担车辆过户费、出关手续费及将车辆运至港口的运输费;双方还就车辆可能存在的债务承担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先按约支付了30万元定金,后又分别于2020年9月、11月、12月分四笔向王某支付共计45万购车款,但被告王某却以甲公司未全额付款为由,拒绝将车辆发送至连云港港口。原告甲公司遂于2022年2月24日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由被告退还已付车辆共计75万元。因原告无法再联系到被告,遂要求法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依法作出判决。

因本案是商事纠纷,故分至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法庭审理。承办法官通过询问甲公司原业务员、查询关联案件等多种途径,电话、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最终联系到被告王某。王某表示,其之所以拒绝先发车是因为甲公司违约在先,拒不按期支付余款,不但让王某白白支付了拖车费、延期停车费,还使被告错失享受政府鼓励二手车出口的优惠政策,给被告造成十余万元损失。其为了避免损失扩大,已另行处置了车辆,并拒绝退还全款。

处理结果

案件处理期间,值连云港、上海先后出现新冠疫情。法官在辗转联系到被告王某后,多次通过互联网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王某分三期在年底前向原告退还购车款共计60万元;如任意一期逾期,则原告有权按照75万元已付货款总额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还针对双方合同存在不明确、不规范、不完善的情况进行了法律风险提示,提出了改进意见,以在日后避免类似纠纷。2022年8月,在承办法官跟踪该案履行情况时,原告反馈已如期收到被告第一笔20万元退款。

典型意义

首先,本案体现了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法庭公正高效、便利解纷、促进交易的商事审判理念。对于本案这种缺少被告有效联系方式的案件,如果直接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一判了之,不但不利于全面查明案件事实,还会延长审理期限,增加诉讼成本,且很可能使原告面临申请执行的负担和执行不能的风险。本案承办法官不怕麻烦辗转寻找被告联系方式、最大程度为双方提供最便利参加诉讼的条件、在尊重双方合意的基础上兼顾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在解决眼前纠纷的同时合理提醒双方防范交易法律风险,这些细致高效的司法服务促成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赢得双方当事人赞许。其次,本案体现了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法庭司法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具体成效。随着连云港在“一带一路”交汇点强支点建设中的价值日益彰显,近年来诸如本案的涉“一带一路”商事纠纷也开始增多。本案商事主体所在地、交货地、目的地均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是非常典型的涉“一带一路”纠纷。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法庭在办理本案时,全流程推进纠纷调解、法律指导、效果跟踪,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有利于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进而推动并加强沿线国家和地区互联互通和经贸往来,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本案当事人均表示,以后将更加放心地选择连云港作为商事交易和纠纷解决优选地。

案例二

海事强制令助力破解疫情期间企业提货困局

承办单位

南京海事法院连云港法庭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7日,一外籍货轮“众望”轮,装载货物,由俄罗斯出发,驶往中国连云港。11月17日,“众望”轮在连云港市车牛山水域因船舱进水横倾严重导致搁浅,为分担共同海损,承运人拒不向提货人福建某贸易公司及连云港某集团公司交付货物。案涉货物为高碳铬铁,总重7947吨,总价高达800万美元,远远超过共同海损预估金额。因船东、承运人关于共同海损承担问题分歧较大,双方陷入僵持状态,船东拒绝卸货,船舶滞留在徐圩港。

前期,为妥善解决“众望”轮放货及滞留问题,依托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徐圩新区管委会联合南京海事法院组织船东与货主进行磋商,积极促进纠纷化解,最终船东同意将货物全部卸下,货主将大部分货物先行提走。2022年年初,我国部分地区疫情反弹,跨境物流与矿石进口再次收紧,国内市场交易价格几近翻倍,企业生产经营压力激增,而两货主企业尚有500余吨货物滞留港口。

处理结果

2022年6月7日,两货主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某港口公司向货主交付货物,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收到申请后,南京海事法院连云港法庭立即启动海事强制令审查程序,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前往港口进行调查问询,勘验货物堆存情况,明确争议焦点。南京海事法院连云港法庭经审查后认为,货物长时间存放港口,一方面不但会产生高额保管费用,还会因长期露天堆放造成货物品质下降;另一方面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同类货物购买价格已经远超当时买入价,替代购买将会大幅增加企业成本,把握市场拐点放货利于货方损失最小化。为促进纠纷实质化解,南京海事法院再次邀请徐圩新区管委会参与案件调解工作,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最终,被申请人某港口公司表示愿意收到强制令后配合申请人提货。

2022年6月9日,南京海事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依法作出海事强制令,责令被申请人交付货物。被申请人收到强制令后主动配合货主提取了全部剩余货物。

典型意义

海事强制令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海事法院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具体情形包括强制交货、强制交船、强制交单等。海事强制令因其超越诉讼程序而享有强制执行力,能够直接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受到海事纠纷当事人的青睐。本案中,合议庭多次进行实地调查,勘验货物存放状况,了解相关市场行情动态,认定符合情况紧急的构成要件,也是最有利的放货时机。为确保海事强制令的实际效果,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南京海事法院与地方政府积极协作,践行“共商 共建 共治 共享”理念,充分发挥府院联动、院企联动凝聚合力。本案形成了“充分协调+主动调查+法律释明+海事强制令”的处理路径,成功破解疫情期间港口货物交付困局,实现了外国船方海损分摊担保、国内货方顺利提货、港口企业有序经营的三方共赢局面。该案是在诉讼中发出海事强制令的创新探索,是推进“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的有益实践,以高质量海事司法服务保障港城“一带一路”强支点建设,强化沿海产业枢纽功能发挥,为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案例三

王某阳、康某华等人非法采矿案

承办单位

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被告人王某阳、康某华共谋,约定由被告人康某华负责盗采海砂,被告人王某阳进行收购。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康某华组织被告人康某聪、林某能、康某国、康某松等人,使用采砂船多次在台湾海峡福建海域盗采海砂共计26.6万余吨。被告人王某阳等人向康某华支付事先定购的海砂款人民币共计174万元。期间,被告人王某阳伙同被告人王某庆、彭某山、王某曙、彭某渊等人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海上运输合同,通过捏造海事部门签证手续以规避海事部门检查,将康某华等人在台湾海峡福建海域盗采的26.6万余吨海砂先后运至灌河口一带进行销售,累计销售金额1331万元。

2018年6月,经被告人王某庆联系,被告人王某玮明知海砂来源非法,仍指令被告人张某驾驶海船至台湾海峡福建海域指定装砂地,将被告人康某华等人盗采的1.35万吨海砂运至连云港市灌云县燕尾港码头出售,违法获利人民币47.25万元。

判决结果

灌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阳、康某华事前共谋,分别伙同被告人王某庆、彭某山、王某曙、彭某渊、被告人康某聪、林某能、康某国、康某松,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海砂,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王某玮、张某安在明知涉案海砂来源系非法盗采的情况下,仍积极帮助运输,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非法采矿共同犯罪中,王某阳、康某华系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不等刑期,同时并处罚金70万元至40万元不等;其余被告人系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10万元至3万元不等。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中,王某玮系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张某安系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阳、康某华不服,提出上诉。该案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海砂是仅次于石油天然气的第二大海洋矿产资源。近年来,因建设用砂供需矛盾突出导致市场价格居高不下,受利益驱使,沿海省份盗采海砂、违法运输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破坏海洋生态系统,也加大了海上交通运输安全的隐患。王某阳、康某华等人为盗采海砂精心组织谋划,形成一条以“定购—盗采—运输—出售”分工明确的非法采砂犯罪链条。该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以租船合同为名实际参与非法采砂的客观事实,准确区分正常的商事交易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的打击了盗采海洋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障了海上交通运输行业的正常发展,同时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护航绿色海洋经济发展,保障新亚欧大陆桥海上航线安全的司法理念。

案例四

无锡某科技公司等单位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承办单位

连云区人民法院徐圩新区人民法庭

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无锡某科技公司与第三人某活性材料(连云港)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2份,约定购买IBC吨桶。原告某脂肪胺(连云港)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某活性材料(连云港)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上述吨桶。原告某脂肪胺(连云港)有限公司与某胺私人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出售十二/十四烷基二甲基叔胺,并使用了上述购买的吨桶。上述货物由72个IBC组成,装在四个集装箱内于2018年运往美国萨凡纳。航程中,分别在韩国、巴拿马、美国发现集装箱内化学品发生泄漏,泄露造成集装箱和货轮甲板损毁,订购商3次退货,造成原告货物损失USD97720.9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被告、第三人进行了多次沟通,被告也多次到达原告的现场查看退运回来的货物情况,然而未达成一致意见。

处理结果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过司法鉴定涉案IBC吨桶存在质量问题以及阀门质量与化学品泄漏之间存在关联性。被告生产的该批吨桶应为缺陷产品,原告公司主张的泄漏损失与吨桶存在质量缺陷具有因果关系。遂判决被告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某脂肪胺(连云港)有限公司损失613687.45元。被告无锡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的法律关系为生产者责任纠纷,被告生产的吨桶因质量问题导致原告出售给美国公司的化学产品均在运输到美国的途中发生泄漏事故,原告因此将遭受美国公司的巨额索赔以及给国外港口造成污染等一系列问题,而且直接影响到美国公司对中国产品质量的信赖导致原告科莱恩公司将可能失去大笔的订单。丰益油脂科技(连云港)产业园是由新加坡丰益国际、连云港港口集团等股东共同投资兴建的精细产业园区,原告科莱恩公司的股东为CLARIANT INTERNATIONAL LTD(瑞士)和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香港),第三人丰益表面活性公司的股东为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企业丰益油脂(连云港)有限公司、丰益醇工业(连云港)有限公司均为连云港市自贸区内重点企业。该案的处理结果在产业园内影响很大,加强国外投资人的投资信心,为自贸区的发展保驾护航,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编辑 | 婧如供稿 | 连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