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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钟了解征信发展趋势

一、个人征信:从法国走向德国

纵观各国征信业,发展模式主要有四种:市场驱动类、政府主导类、混合类以及行业自建类。

其中,市场驱动类有英、美等国,经过激烈的市场竞争涌现出益博睿、艾可飞、环联等私营个人征信局和邓白氏这一企业征信独角兽;

政府主导类以法国、比利时为代表,法国1978年出台的《信息、档案与自由法》严格保护个人隐私,使私营个人征信机构没有发展空间,个人征信市场由法兰西银行(央行)的个人征信档案FICP主导;

混合类以德国、意大利为典型,国内既有央行旗下的公共信贷登记系统,也有SCHUFA、CRIF这样的私营机构;

行业自建类则指的是日本模式,如日本银行业协会组建的KSC、消费信贷业协会组建的JICC、信用协会组建的CIC等,实际上是市场驱动的一种特殊模式。

对于征信后发国家而言,征信业发展有这么多 “套餐” 可选,着实挑花了眼。各模式都有哪些利弊呢?请看世界银行一组数据。

世界银行每年按国别出具《营商环境报告》,其中有定性的 “信用信息指数”、定量的 “公共征信成人覆盖率” 和 “私营征信成人覆盖率” 这三个指标与征信相关。为啥说 “信用信息指数” 是定性的,因为该指数问的是8个问题,如 “是否既采集企业信息又采集个人信息”、“是否既采集负面信息又采集正面信息” 之类,回答 “是” 就得1分,满分8分。

以上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公开数据库,截至时间为2017年底。从表中可以看出,公共征信系统的覆盖率比私营征信机构要差一大截,这固然跟公共征信机构 “有所为、有所不为” 有关系(设置征信门槛,固定金额以下的信息不采集),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官僚机构效率的低下。我国作为后发征信国家的杰出代表,信用信息指数已得满分,2017年底公共征信成人覆盖率达95.3%,私营征信成人覆盖率21.4%,成绩斐然。

然而,这里也对世界银行的调查提出一个合理的质疑。我国的公共个人征信机构显然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但根据征信中心2017年年报,到2017年底,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9.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4.8亿人,另外4.6亿人只有身份证号之类的基本信息,以及一些公积金缴存信息(因为有300多家住房公积金中心接入征信系统),这些人的信用档案是严重不全的。用9.4亿而不是4.8亿来计算覆盖率,难免有夸大成绩之嫌。

另外,这个数据2014年是33.2%,2105年陡增至89.5%,不知发生了什么,估计是统计口径发生了变化。中国第一家持牌的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百行征信于2018年5月才挂牌开业,世界银行这私营征信成人覆盖率21.4%是怎么算出来的?难道指的是征信中心旗下的 “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或是芝麻信用、腾讯那8家?不得而知。

中国征信业发展模式正从法国模式走向德国模式,市场化征信机构破冰或许能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决策者可能也察觉到,央行主导模式虽然起点高、见效快,但信息来源单一、效率较低、后继乏力,离 “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 还远(至于发改委主牵头的社会信用建设是不是征信,这里恕我研究不深,不敢妄评价)。说效率低下可能有点过,但政府做事保守是真的。

一个经常被人比较的例子是春运期间的12306购票网站和双十一期间的淘宝系统,而央行征信系统超龄服役12年、二代征信系统 “千呼万唤不出来” 也是事实。从百行征信的定位即 “与公共征信错位发展、优势互补” 看,决策层是不想两家机构直接竞争的。而从百行自身 “不追逐商业化” 的描述看,这家市场化机构也不那么市场。一家公司讳谈利润,就不能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发展动力就会不足。

二、企业征信:从混沌走向有序

下面聊聊企业征信。我国企业征信起步于1997年在深圳试点的贷款证业务,为了防范企业多头贷款,人民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给企业贷款前,查验企业贷款证。给企业贷款后,在贷款证上手工登记贷款信息,并盖上信贷员和支行行长的印章。贷款证要每年年审。之后,纸质贷款证变成了电子化的贷款卡,直到2013年底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其中就有贷款卡发放、年审。既然是行政许可,就有权力寻租的空间,特别是那些贷款就要放款,贷款卡却还没年审的企业。此外,金融城域网与互联网是物理隔离的,不能插U盘,企业报送财务年报就需要刻光盘,而人民银行是不提供光盘的,复印店有卖,10元~50元一张。

贷款卡行政许可取消后,央行企业征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更新就不那么及时了,银行信贷员还得借助 “企查查”、“天眼查” 这些APP核实企业信息。政府商事制度改革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识别号 “三证合一”,但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中仍有两个单独的 “机构信用代码” 和 “中征码(原贷款卡号)”,不要说企业,有时连银行员工都傻傻地分不清。不知是什么原因,央行企业征信系统的查询量逐年、逐月下降,估计与经济下行、监管趋严以及报告信息价值量下降有关。

2014年《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出台后,工商部门建立了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这个系统允许企业通过互联网报送企业财务年报。与个人信用信息严格保护不同,各国对企业征信的监管很少,更强调企业信息的透明、公开,以促进商业发展。我国个人征信机构采取审批制,企业征信机构采取备案制,前几年各地掀起了一股备案企业征信机构的热潮,累计备案了100多家。但 “靡不有初、鲜克有终”,扎堆投入的结局是扎堆倒掉。

这种大浪淘沙的过程英、美、日等国也经历过,看上去注定难以避免。如今,企业征信的“低门槛”有逐渐提高的趋势,备案之前,监管部门也要问一句“有没有稳定的信息来源”、“股东实力如何”之类的问题。可以确定的是,企业征信市场正在走向理性和有序。

继邓白氏之后,益博睿成为第二家在华设立子公司的外资征信机构。对行业发展而言,外资征信巨头的进入是好事,国内企业征信机构也有了同台竞争的机会。国内企业征信机构大致分这么几类,有评级机构设立的,如中诚信征信、鹏元征信;地方政府背景的,如苏州征信;互联网或电商系的,如芝麻信用、苏宁征信等,各有各的优势,如何找准目标市场定位、发掘盈利模式是他们亟待解决的问题。以目前情况看,超越传统信贷征信模式,整合企业金融、支付、财务、贸易、法院、税务等信息,提供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乃至营销策略等多样化服务,是企业征信机构发展的必然趋势。

另一个趋势是企业征信与个人征信的融合。对中小企业信用状况的评估不仅涉及企业本身的财务、银行信息,而且涉及企业主个人的信用状况,有时个人信誉更重要。在这方面,新加坡中央银行已经批准个人信用信息可以汇总到中小企业数据库中。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也明确“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个人信用报告与企业信用报告的信息互通值得期待。

三、征信服务:从后台走向前台

与国外不同的是,我国公共征信系统的服务也严重依赖于银行和信息提供方,如《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由接入机构履行 “不良信息报送前告知义务”,而这一义务在有些国家是由征信机构统一、直接履行的。

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是征信工作的 “重中之重”,我国过于强调接入机构、银行的义务,而忽视了征信中心应发挥的作用。例如防止违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一事,只要征信中心在每次收到查询申请时,按报告上的手机号码给个人发条短信告知一下,就能很好地防范身份盗窃和违规查询,但这一功能仍未实现。

对比之下,国外征信机构就为信息主体本人提供了诸如 “信用报告监控”、“信用报告冻结查询” 等服务,信息主体只在需要使用时才 “解冻” 个人报告,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信息安全。

话说回来,征信中心近些年也确实做了不少实事,如上线 “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广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 “刷脸查询” 等,为公众提供了极大便利。从后台走向前台,直接面对信息主体,是各征信机构应当担起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