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无论美国,还是加拿大,器官捐赠是当事人主动或自愿的行为,但新法案下,所有成年人都将被视为潜在的器官捐献者,除非他们选择退出。
加拿大一个省开北美先河,刚刚通过一项新的器官捐赠法案,就是除非当事人明确提出不愿意,该省的所有成年人都被默认为器官捐献者。
之前,无论美国,还是加拿大,器官捐赠是当事人主动或自愿的行为,但加拿大的新斯科舍省的省议员于上周五(12日)一致通过了上述新的立法。根据该法案,新省的所有成年人都将被视为潜在的器官捐献者,除非他们选择退出。
目前加拿大只有新省通过这项法案。但不排除其它省区会仿而效之。
换句话说,如果该省某人在身后不愿意捐赠器官,那必须要事先声明,否则会被视为愿意捐赠。不过即使本人生前没有特地声明,到真正捐赠时,当局还是会征求死者家属的意见。
按照新法,19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没有决策能力的人,只能在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才会被视为捐助者。
但是,在未来12至18个月,估计新法案还不会被宣布为法律,以便该省卫生保健工作者有足够时间进行规划,公共教育和培训。
新省省长麦克尼尔说,新法案的目标就是确保有更多潜在的器官捐献者,以挽救更多生命。政府期待与省民合作,共同宣传,以便从明年开始,正式实施这项新法。
新省负责器官捐赠项目的Stephen Beed博士表示,在2018年,新省有21人成为器官捐赠者,另外有110人捐赠了角膜和心脏瓣膜等组织。
但他认为这个水平太低,希望省府的新法能够推动器官捐赠,将捐赠率提高到20%以上,以达到一些欧洲国家,比如西班牙的水平。
这位医生还乐观地估计,一旦新法成为法律并正式实施,估计民众的器官捐赠率会大幅上升。在立法实施的5年内,预计新省的器官捐赠将增加30%。他还补充说,如果这个数字增加到50%,他不会感到惊讶。
新斯科舍省的默认自愿器官捐献规定引发不同反响
这项新的法案,让所有成年人都成为潜在的器官捐献者,除非他们声明不愿捐献,不仅在该省,也在全加拿大引起了热烈的讨论。
加拿大目前有约90%的人表示他们支持器官和身体其它组织捐赠,但只有不到20%的人填写了器官捐献卡。
多伦多大学的生命伦理学家克里·鲍曼提到,主要问题是这种做法是否适合加拿大社会。鲍曼说:“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加拿大是一个多元文化的社会,有些文化和宗教对器官捐赠、或器官捐赠前的步骤,甚至对死亡的定义都有不同的看法”。
鲍曼说,天主教会现在已经非常支持器官捐赠,但认为“推定同意”的做法还是不够妥当,因为它削弱了生命主体本身的自主决定权。
一位叫维基·里瓦考斯基就表达了类似的看法。他说:“虽然我是志愿的器官捐献者,但我不觉得新省的做法是正确的!它取消了一个人的选择权。政府不应该把这种情况强加给人们”。
另一位读者则写道:“自愿选择捐献应该是唯一正确的方法。什么叫主动同意 – 这是我们十多年来一直在谈论的事情。政府不应该在与我们身体有关的任何事情上实行所谓的“主动同意”,甚至包括我们死亡之后。如果选择不捐献的人因为文件丢失了, 或被忽视了,而最终成了器官捐赠者,那会发生什么?可能之一就是受牵连的家庭发起集体诉讼。而最终的赔偿还是要由纳税者承担。
与这些反对的意见不同,一些需要捐献器官的家庭成员则支持这一改变。莉丝·勒孔特则在评论中写道:“我的女儿是器官接受者。我对这个决定很满意。按现在的规定,需要个人在器官捐献卡上签名才算同意器官捐赠,但很多人不会主动注册,还有些人在想捐赠时, 也已为时过晚。新的法案也留有自愿的空间,如果一个人不想捐赠器官那很容易拒绝。因为现在有很多人在等待捐赠器官救命,所以我觉得新法案很有意义”。
欧洲有哪些经验可以学习?
加拿大血液服务中心一直在与加拿大和国际社会负责器官捐赠和移植的专业部门合作。该中心负责死者器官捐赠事务的医疗顾问萨姆·舍米博士对新斯科舍省的行动表示赞赏和祝贺。
舍米博士说,加拿大血液服务中心并没有直接提倡“推定同意”的做法,因为来自其他国家的经验表明,只有在各方面的基本条件成熟之后才会起作用。
他说到的这些条件包括:
- 建立起一个识别潜在捐赠者的系统,并将其转介给省级器官捐赠组织。
- 让工作人员“在生命的最后阶段”向家庭提出咨询。
- 管理复杂的后勤工作,确保器官移植的正常工作,真正提供给有需要的接受者,且有手术和技术能力的保障。
舍米博士说:“与此同时,你必须保护那些不愿捐赠的人。无论他们的理由是个人的、哲学的、宗教的,都可以不捐赠。就是说“推定同意”的制度需要容纳那些不愿意的人。这也是威尔士的经历”。
他进一步介绍说, 加拿大血液服务中心一直在关注英国的经验。到目前为止,只有威尔士实行了推定同意的制度,目前正在扩大。
他说:“真正的考验将会发生在英格兰,尤其是拥有庞大的多民族社区的伦敦”。
在欧洲的其他地方,西班牙和比利时等国家也都实行了“推定同意, 退出自由”的法律。
世界卫生组织的一份文件还提到新加坡的做法,就是,如果一个人没有同意捐献器官,那么在他需要器官时就不会得到优先考虑。
你加入了器官捐赠队伍吗?
加拿大血液服务机构的一份报告显示,加拿大是世界上器官移植率最高的国家之一。然而供体器官与需求的不匹配是长期以来的问题。
加拿大移植协会主席James Breckenridge表示,每年有超过4,000加拿大人在器官移植的轮候名单上。“为此,我们不必要地损失了太多生命。每隔一天,就会有一个人会因为没有移植器官可用而死亡。而在安省,只有大约30%的人登记成为了器官捐献者。”根据安省器官及组织捐赠和移植机构延龄草生命遗泽网络的报告显示,安省目前有1,500余人在等待器官捐赠;在2016-17年度有354名已死亡的器官捐献者。
器官移植等候名单排位复杂
Breckenridge对记者表示,器官移植的等候名单是非常复杂、难以说清的一个名单。“这个和我们在餐厅排队等候入座是不同的。等待名单很复杂是因为它涉及到的因素很多,包括匹配程度、血型、地点和需求。”
加拿大各省的器官捐赠率差异很大。 提及如果有人捐赠器官,是否在其所在省份内先进行配对,如果该省没有合格的器官接收人,全国范围的等候名单是如何运作的,Radkewycz表示一切由TGLN做安排。“他们会负责计划、促进、协调和支持安省各地的器官和组织相关的捐赠和移植。他们与安省所有的移植中心合作,管理安省的活跃等候名单。在安省有超过1,600人在等待器官移植。根据医疗紧急程度、血型、组别、器官大小等标准,TGLN将捐赠器官分配给安省候诊名单上最痛苦的人。如果紧急程度相同,在安省等待名单上时间长的个人将会获得移植。如果在安省没有合适的配型,则通过加拿大甚至美国的的数据库进行检查,尽最大努力拯救生命。”
捐赠者、受赠者信息不能互通
捐献者家属和受助者之间的交流是完全匿名的。TGLN媒体协调员Jennifer Long 表示,根据延龄草法案,任何有关捐助者、受助者的信息披露都是禁止的。收到来自家庭的信件后,TGLN捐助家庭服务机构会检查这些信件的内容,以确保个人信息的保密性。由于隐私/保密原因,任何信息都不能公开,这个规则的唯一例外是当有法律上的需要,并且这些信息只属于披露信息的人。Breckenridge则表示,披露捐助者和受助者的信息可能是好的或坏的。如果捐助者家庭中有人不能接受她们亲属的器官在另一个人的身体裡,那么这时候就会有问题。为了谨慎起见,我们应该保持捐助者、受助者的信息都匿名。
在加拿大这样一个多元文化的国家,器官的使用是否够能够跨种族也是很多人的疑问。
多伦多全科医院高级公关顾问Alexandra Radkewycz表示,不同族裔的人可以互相使用器官,但血型和组织匹配是一个重要因素。器官的移植根据医疗紧急而非种族所划分,安省有根据医疗紧急情况进行移植的最新情况清单。器官可以被分配给不同种族或性别的人。捐献者的心髒、肺髒或肝髒与受者的器官大小相匹配至关重要。在将肾髒或胰腺供体和受体进行匹配时,基因组成则可能是一个因素。最好的组织匹配可能发生在有相同种族和遗传背景的人当中,但跨种族捐赠也确实取得了巨大成功。
家人有权拒绝捐赠
TGLN为潜在捐献者建立有医疗适宜性档案,并检查是否登记了捐赠同意书。只有在完成这项工作后,经过专门培训的TGLN协调员才能当面向捐赠者家属提供同意信息,还会向捐赠者的家人提供支持,确保这些家庭在捐赠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下,能够作出挽救生命的选择。因为即便本人同意了器官捐赠,家人仍有权在亲属过世时拒绝捐赠逝者的器官。
Radkewycz表示,在已经决定捐赠的人中,几乎所有的人都已上网登记捐赠。然而,除了在www.BeADonor.ca注册之外,三分之一的人不知道如何确认他/她的捐赠愿望(比如,告诉家人自己的捐赠意愿)。“如果这个时候家人仍然不同意捐赠,可以推翻死者生前的愿望和同意书。多达20%的家庭拒绝已经注册的潜在捐赠者的捐赠器官愿意。因此,潜在的捐赠者应该向家人和朋友表达自己捐赠器官的意愿,并填写终止生命指令,说明自己的捐赠决定。”
有人提出,登记捐赠器官后,既然家人依然有权拒绝捐赠,那么捐赠登记是否没有实际意义?对此,加拿大移植协会主席James Breckenridge表示,如果没有这份同意书,这个比率只会更高。“至少它可以在有需要的时候作为家属的一个考量。”
Jennifer Long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他们爱的人作出了这样的决定,家人都尊重他们所爱的人的要求并以此捐赠决定为荣。在没有登记同意捐赠器官的情况下,只有一半的家属会同意捐赠。因此注册捐赠同意书,并与家人谈论愿望让他们对捐赠有所了解并进行配合非常重要。
据Jennifer Long介绍,如果家属知道他们的亲人改变了关于捐赠的想法,可以立刻通知TGLN随时更改。当亲属过世时,家人有权授权关于器官的处理。当一个人过世,按照优先级从高到低的顺序,以下的亲人可以进行器官移植的法律授权:1.患者的配偶或同性伴侣。2.患者的孩子。3.患者的家长。4.患者的兄弟或姐妹。5.患者的任何其他亲属。6.任何合法持有该遗体的人(例如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
当一个人去世时,其器官能否被捐献,其至亲或医疗委托有最后的决定权。这个决定范围,不一定是为器官捐赠,而是所有相关的医疗问题都这样处理。比如,如果一个人处于昏迷状态,有希望恢复健康,或者需要做额外的手术,这其中的任何医疗决定都必须按照这个规则处理,它们属于同一个法律。
神经死亡也可考虑捐赠
在2006年以前,只有在发生灾难性伤害之后,通常伤者脑部受到重创,在所有的治疗方案都已无力回天时,死亡器官的捐献才会成为医院和家人的考虑。自安省在2006年成为加拿大第一个在身体循环系统死亡后允许和推广器官捐赠的省份后,在过去十年中,安省的器官捐赠增加了57%。这种情况的器官的捐献,是在医生和家属讨论过病人的生存机会之后才会作出的决定。在身体循环系统死亡发生后,只有当病人没有血流、没有大脑活动,被宣布死亡时,器官捐赠才会进行。
很多不了解器官捐赠的人可能会认为,一旦遇到严重的医疗救治情况,如果由于之前曾注册过成为器官捐献者,可能会道致治疗被耽搁。Radkewycz表示,医护人员首先关心的是尽一切可能挽救病患生命。如果死者生前曾登记为器官捐献者,最终捐献器官需要满足如下条件:所有挽救生命的努力都失败、已经合法宣布死亡、得到死者家属的许可。挽救生命的医生与死亡后处理器官和组织的医疗队是完全分开运作的。
为了能够让逝者的器官保持适合移植的状态,器官需要被提供富含氧气的血液。通常,死亡的器官捐献者会被置于人工呼吸机上以保持心跳,使富含氧气的血液继续在身体中循环。通过手术将器官取出,存放在冰上,并送到医院。但是,有些人在医院之外的地方死亡,24小时之内,仍可以进行组织和眼部相关的器官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