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轮承包:农村土地会打乱重分吗?

#三农高质量创作大赛第四季#

1、发展不充分、不平衡仍然是我国当前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

  •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据世界银行的数据表明,2020年我国人均GDP1.05万美元,排全球第68位;而同期2020年澳大利亚人均GDP达到了5.44万美元,韩国的人均GDP为3.16万美元,新加坡的人均GDP为5.98万美元,以色列人均GDP为4.42万美元,美国的人均GDP为6.36万美。我国人均GDP仅为美国的16.51%、澳大利亚的19.30%、韩国的33.22%、新加坡的17.55%、以色列的23.75%。不难看出,发展不充分仍然是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
  • 而长期以来,城乡二元分治造成了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例,据中国统计出版社2021年9月由中国统计年鉴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2021》的数据表明,2020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4.38万元,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万元,农村居民收入仅为城镇居民的39.04%。再以年末拥有耐用品的数量来看,2020年城镇居民平均每百户家庭家用汽车达44.9辆,而农村为26.4辆;洗衣机为99台,而农村为92.6台;空调为149.6台,而农村为73.8台。

2、城乡发展不充分、不平衡彰显了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正确性

  • 城乡发展不充分、不平衡彰显了我国坚持以“家庭承包分散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正确性。
  • 一方面,由于城乡发展不充分,国家还没有足够的财政收入来保障农村居民的养老、医疗以及教育等部分本应有公共支出予以支付的部分。2020年,我国的一般财政预算收入为18.29万亿元,而一般财政预算支出为24.56万亿元。因此,农村土地还存在着保障农民生活基本来源、养老来源以及教育、医疗等来源的功能。而由于经济发展速度下行,尤其是国际形势不稳,城市经济的发展还不能为农村居民转移到城市提供足够多的工作岗位,农业还事实上起着提供就业岗位、稳定农村社会的功能。
  • 另一方面,由于城乡发展不平衡,而作为基础产业的农业不仅是包括粮食在内的农产品的基本来源;而且是工业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农业的基础性地位决定了农产品不可能像工业产品那样通过价格的调整以及竞争程度的不同来区分不同的目标市场定出不同的价格。换句话说,农产品不可能靠涨价来抵消成本或者获益。由于从事农业的效益难以支撑家庭的支出,这样就促使家庭内部分工:年老的留守在家里耕种而年轻的进城务工,这种分工既提高了家庭收入,又保障了城镇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而且对稳定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压舱石”的作用:在经济景气的时候,农民工可以进城务工,缓解劳动力供给不足;而经济低迷的时候,农民可以回家种地,以缓解因经济下行带来的就业岗位的减少。
  • 不难看出,中国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基本上适应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而且在现阶段我国还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经济还不是很发达的时期,这一制度起到了“蓄水池“和“稳定器”的作用,为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需要和农村社会的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九大报告以及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第二轮承包期到期后要再延长30年。

3、如何理解承包期再延长30年?农村土地会打乱重新分配吗?

  • 所谓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即是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承包期再延长30年,承包地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已颁发的土地承包权利证书,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届时作统一变更。对个别调换地的,在合同、登记簿和证书上作相应变更处理。因此,可以肯定的是,很多农民希望打乱重新分配土地的做法是不会发生的。
  • 为什么不会打乱重新分配呢?无地少地的家庭怎么办?要解决这些疑问,首先必须理解我们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实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在承包期内,家庭成员依法共同享有土地承包权。因此,国家鼓励“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而对于新增人口的用地问题,《土地承包法》明确有规定:可以通过依法收回的土地、开荒地、机动地以及退出的承包地等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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