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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通”孙锋被遣返:十年前携1.26多亿举家外逃,原为农行江阴要塞支行行长

在外逃超10年之后,中国农业银行江阴要塞支行原行长孙锋被遣返回国。

5月2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发布消息称:5月19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下,经江苏省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不懈努力,通过国际执法合作,“百名红通人员”孙锋在境外落网并被遣返回国。

涉嫌合同诈骗

曾被称为“有前途”的行长

资料显示,孙锋,男,1978年8月出生,今年44岁,中国农业银行江阴要塞支行原行长。

据媒体报道,孙峰不到30岁时就出任基层支行行长,曾被当地农行系统内称为“最年轻、最有才华、最有前途”的基层行长。

但他最终却没有走正道。孙锋涉嫌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他人巨额资金,2011年12月外逃。江阴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其立案侦查。

2012年2月,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缉令。2015年4月,被列为“百名红通人员”。

炒期货亏损还贷无门

携带1.26多亿巨款举家外逃

2011年12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江阴市要塞支行行长孙锋及其父母、妻子、一儿一女先后举家“出游”泰国后失踪,造成巨额资金无法归还。那次赴泰国,孙锋未经组织批准。直到被江阴警方立案,孙锋的同事们才知道他“外逃”了,他的“外逃”直接涉及2亿元高利贷资金不见了踪影。

据法治日报,孙锋的案发曾惊动了江阴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担心有无巨额公款涉入。但事后查实,其出逃所涉及的1.26多亿元,资金来源是其凭借“行长”身份,进行民间融资,向江阴当地的老板个人和企业集资借款,并无农行储户资金或政府公款涉及。其中,最大的受害者系江阴市龙砂村前村支书赵积娣。

当时中国之声引用该银行的新任行长周文镜的话说,孙锋带走的资金并不是银行的钱,而是他个人筹来的民间借贷。江阴警方一名姓范的警官说,“给孙锋放贷资金最多的是江阴的一个村,有好几千万”。这个村,不仅地理位置和华西村相邻,连富裕程度也差不多,叫作龙砂村。

龙砂村的前村支书赵积娣本人又是孙峰最大的“出借人”,借给孙锋的资金将近1亿元。有消息人士说,赵积娣挪用的是村里的公积金,但龙砂村纪监委主任王棋却否认了公款之说。记者多次联系赵积娣,赵却在电话中说,“别问我,我什么也不知道。”

据《第一财经日报》当时报道,孙锋在任职江阴农行要塞网点负责人期间,热衷炒期货。2011年下半年,孙锋炒期货发生严重亏损。炒期货亏损发生之后,可能导致其还贷无门,孙锋最终选择出逃。在孙锋外逃之前,还曾抵押了自己在江阴的两套房产,套取现金。

精心准备出逃路线

辗转逃往加拿大

“2010年12月下旬,夏亚琴辞职了,非常突然。”夏亚琴的前领导如是说。夏亚琴是孙锋的妻子,之前在江阴市某大型服装公司任职行政岗位。除了夏亚琴外,还有孙锋的父母和上小学的女儿以及上幼儿园的儿子都一起出国了。在出逃前,孙锋在江阴的住房也已抵押。

孙锋举家出逃后,江苏无锡、江阴警方曾派出两批办案民警前往菲律宾某小岛抓捕,但未能将其成功抓获。

孙锋出逃路线在案发前就精心进行了准备,他辗转泰国、荷兰,最终前往加拿大。孙锋在外逃前,就已经取得了新加坡护照。

涉嫌为孙锋外逃提供资金帮助的渣打银行上海新天地支行私人银行业务客户顾问吴伊甸,就是新加坡籍。当时,吴伊甸也被警方以涉嫌窝藏包庇罪刑事拘留。

孙锋外逃后,江阴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曾对外提到,“孙峰携款出逃后给所在单位造成巨大的震动。自2012年起,农行江阴分行就主动与我院开始了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

2015年4月,由中组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多部门联合开展“天网行动”,孙峰被列入全球通缉百名外逃人员名单之中。

中央追逃办奉劝:

彻底放弃幻想,主动回国投案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日消息,5月19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下,经江苏省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不懈努力,通过国际执法合作,孙锋在境外落网并被遣返回国。

据悉,孙锋系开展“天网行动”以来,第61名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

中央追逃办负责人表示,孙锋外逃十年后落网,是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追逃追赃的重要战果,再次彰显了我们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坚定决心。海外不是法外,外逃没有出路。

“我们奉劝境外在逃人员,彻底放弃幻想,主动回国投案,负隅顽抗者最终将难逃法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的规定,在新刑法修订前,合同诈骗罪按照诈骗罪进行判处,其犯罪的数额亦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进行判处,即,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孙锋的案子如果没有变更为其他新罪名的话,或许至少会被判处无期徒刑。

素材整合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新华社、人民网、央视新闻、中国之声、法治日报、政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