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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析以下企业纳税义务?

A集团是一家在新加坡注册的企业,A集团的主要董事、高管(有2/3以上表决权)和决策机构在新加坡,公司会计制度适用新加坡的会计准则。A集团的主要经营业务包括货物销售和提供服务(销售电子产品和提供软件技术服务)。

➢2017年A集团在中国全资设立了一家子公司B公司,B公司在中国境内销售平板电脑和手机等电子产品,A集团100%持股B公司。

➢2018年B公司税前利润3000万,经过B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分配股息红利2000万给A集团。

➢A集团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

①A集团派雇员到B公司提供技术服务,B公司支付服务费给A集团;

②B公司进口A集团的电子产品,并支付产品货款给A集团。

➢2018年12月,B公司给在德国的G集团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电子软件类),G集团与B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给G集团分别位于德国、法国、马来西亚、韩国、中国的五个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德国G集团统一支付服务费给B公司。

➢2019年9月,A集团将B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德国的G集团。

根据案例材料,请分析A集团、B公司和G集团在中国税法下的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A集团:

一、企业所得税:

A集团属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依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A集团依照新加坡法律在新加坡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也在新加坡,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是A集团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A集团与中国有关的业务往来主要有四大块:

1、中国境内全资子公司B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

2、中国境内全资子公司B公司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所得。

3、中国境内全资子公司B公司支付的电子产品销售所得。

4、转让中国境内全资子公司B部分股权的股权转让所得。

依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因此,A集团取得的B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B公司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A集团取得的B公司支付的电子产品销售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A集团将B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德国的G集团,因为B公司在中国境内,A集团的该股权转让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依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A集团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因此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A集团取得的B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B公司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所得、转让B公司30%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考虑税收协定因素)

二、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相关财税政策规定,股息红利所得、取得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不属于增值税中金融服务的征税范围,A集团取得的B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转让B公司30%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不征收增值税;在境内销售服务是指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A集团取得的B公司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所得,需要缴纳增值税,由B公司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A集团取得的B公司支付的电子产品销售所得,由B公司按照中国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管理规定执行(若B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且进口环节能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B公司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B公司:

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

B公司属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因此,B公司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改增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在境内销售服务是指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B公司取得的G集团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所得,需要缴纳增值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如果B公司取得的G集团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所得,属于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适用零税率。

B公司在中国境内销售平板电脑和手机等电子产品取得的销售所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的规定,在中国履行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同时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根据B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