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国签《新加坡调解公约》李显龙:公约有助于推进国际贸易

【欧洲时报】46个国家7日在新加坡出席会议,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其中包括中国、美国、印度、韩国以及多个东盟国家。另有24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了签署仪式和相关会议。

46国签《新加坡调解公约》李显龙:公约有助于推进国际贸易

8月7日,与会代表在《新加坡调解公约》签署仪式上合影。(图片来源:新华社)

亚洲四大经济体中三个签署公约

香港中通社援引央视新闻客户端报道,李显龙在活动上致辞时说,公约让在国际商业纠纷中达到调解协议的各方,在公约签署国的法庭执行协议条约。这有助推进国际贸易、商务和投资。新加坡也以公约之名为国花胡姬花命名,象征各国齐聚新加坡展开对话。

李显龙指出,冗长的商业纠纷可严重干扰一般的商业运作,它们损毁声誉、令股价受挫也导致企业更难筹集资本,同时影响雇员、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心和士气。公约有助于防止商业纠纷激化,推进国际贸易、商务和投资。在此之前,争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无法跨境执行,跨境纠纷只能在《纽约公约》的框架下进行仲裁,或走诉讼道路。

调解意味着会有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在争议双方间斡旋,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相比仲裁和诉讼的敌对程度更低。但由于调解协议只是一种契约约束,具有一定限制性。

李显龙提出,《新加坡调解公约》是国际争议解决执行框架缺失的第三块。连同国际仲裁协议《纽约公约》和《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在内,三项公约将形成完整的国际争议解决执行框架。其灵活度、便利性和低成本将使企业获益良多。

李显龙还强调,签署公约代表了该国对多边主义的有力支持。他表示,不平等现象的不断深化,以及人们对多边机构丧失信心使得多边主义承受着巨大压力,但解决方法是要改善它,而不是放弃它。过去几十年来,多边机构促进了繁荣和发展,为和平和安全作出贡献,放弃它们将动摇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新加坡调解公约》去年12月份由联合国大会通过,这项公约须至少获得三个国家签署及核准才能生效,并且仅适用于商业和解协议。

新加坡《联合早报》特别提出,亚洲四大经济体中,三个签署了公约,唯独日本并未这么做。

此外,新加坡内政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之前透露,欧盟国家也尚未加入签署国行列。尚穆根说,欧盟必须先搞清国家层面的加入是否可行,或是欧盟作为整体负责此事。

加入公约可节省缔约国司法资源

北京《法制日报》报道,加入《公约》带来的深层影响有如下几个方面:首当其冲的是可以让缔约国公权力提供和解协议的“保险柜”。《公约》的实质是让缔约国对协议执行给予更高水平的保障,即通过对“不认账”的一方强制执行来救济另一方,以保障协议的确定性。换句话说,是缔约国对于通过调解来解决争议的鼓励。

此类争议如果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耗时长、程序多、花费大且容易导致双方更加对立。调解则简便高效、不伤和气,但执行容易存在问题。如果对方事后不配合执行,还要重走一遍其他争议解决程序。

调解实践中,双方采用诸如“第三方账户”等自行执行的办法,可以提高协议的确定性。由此,是否可以建立一个有公权力保障的机制,将这类协议放到一个更牢靠的“保险柜”里确保执行?《公约》可以说是应运而生,让缔约国提供了这个“保险柜”。

加入《公约》为可执行财产与部分营业地在中国的企业提供便利。根据《公约》第一条,具有国际性的协议只需要争议双方营业地及执行地中任意一项具有国际性。就中国而言,可以有以下排列组合:中-外-中(执)、外-外-中(执)、中-中-外(执)、中-外-外(执),其他情形不予讨论。加入公约,可以保障可执行财产在中国的中-外-中(执)、外-外-中(执)型和解协议的确定性,为商事主体提供便利,让当事人多一种途径解决争议。只要公约生效,执行地加入,那么中-中-外(执)、中-外-外(执)型也能得到保障,与中国是否加入无关。

加入《公约》可以节省缔约国司法资源,改善营商环境。如果争议双方能够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缔约国不必再兴师动众对此进行处理,可以节省缔约国司法资源。同时,多元、高效解决争议对于商事活动而言肯定是利好。协议内容由争议解决双方商量确定,较诉讼省时省力,较仲裁节省费用,能够在《公约》的缔约国保障执行,由此可以激发企业活力,改善缔约国营商环境。

加入《公约》还为营业地在中国或可执行财产在中国的企业带来更多优先合作机会。对于国际经贸合作而言,通过此种方式解决未来潜在争议,可能也会获得更多的合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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