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电单车后座乘客告骑士友人,指对方开快车酿车祸,导致自己事后失忆30多天,骑士辩称被车撞,法官认为骑士无证据证明,证词不可靠,判他承担100%责任。
判词显示,起诉人黄俊豪在2016年5月20日早上,坐友人姚道明的顺风车,骑电单车回柔佛新山的住家,没想到在泛岛高速公路发生意外。
起诉人事后被送往陈笃生医院急救,头部受创,长期受创后失忆39天。
起诉人不记得意外如何发生,但记得当时速度飞快,认为意外是有人造成的,因此入禀法庭向对方索赔。
友人不认为需要负责,表示案发时有车从后头撞上,司机才是罪魁祸首。友人也称,自己被撞后,与起诉人一样“失去意识”。
不过法官表示,没人可确认司机身份,交警的调查报告也显示没有对任何车主采取行动。
答辩人在车祸中只受轻伤,下巴、双手和右脚割伤,验伤报告并没有注明答辩人失去意识。
法官指答辩人的说辞缺乏说服力,反观起诉人一致说法是指友人驾驶速度快,法官认为或是友人要从泛岛高速公路驶入武吉知马高速公路,才会高速切换车道,导致意外发生。
法官最后判答辩人需承担100%责任,案件择日审理赔偿数额。(人名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