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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租房当淫窟 聘替死鬼幕后收租

被告用母亲卖屋所得的部分钱,租房来当淫窟。 (档案示范照)

(新加坡27日讯)新加坡男子用母亲卖屋所得的钱,租房当淫窟,还和同伙聘人当“替死鬼”,但幕后黑手的身份终究被警方识破。

被告是陈永铭(49岁),面对六项控状指他在自家开妓院、窝藏逾期逗留者以及依靠经营妓院生意所得收入为生,触犯妇女宪章和移民法令。控方以其中三项提控,余项交由法官下判时一并考虑。

案情显示,被告与另外两名男子一起经营“开工房”。2017年12月,他与老朋友黄德川(54岁)见面,对方问他要不要“投资”5000元做妓院生意,收益高达40%。

被告同意,并打起母亲卖掉组屋所得的10万元主意。被告从中取走5000元,与黄德川一起租下跑马铺路的一个单位,将单位租给卖淫女。此外,被告还找61岁的卓来添当替死鬼,自己则躲在幕后操控,每10天就能收到800元至900元的房租钱,共赚了7500元的不义之财。

2017年11月,一名女子从中国来到本地从事表演工作,在朋友建议下开始卖淫。为赚钱,她逾期逗留。2018年3月,她在另一名友人的邀请下,搬入被告等人租的单位。每天支付140元房租钱。3月中旬至26日之间,她在单位为26名嫖客提供性服务。

移民局和警方在2018年4月10日到其中一个单位突击检查时,发现两名卖淫女,同时起获42个保险套、两支润滑剂和几支手机。逾期逗留的卖淫女被罚款300元。黄德川被判监16个月又两周,罚款5万3000元,卓来添则已被判监禁六个月又四周,罚款2600元。

被告被判入狱六个月又九周。

控方指出,被告是促使这一切非法行为的根源,要求判被告监禁九个月。

法官下判时说,被告不仅用他母亲的卖屋钱和其他两人在住宅区经营淫窟,还在幕后操纵他人做他的替身,考虑到在住宅区开妓院存在明显的道德风险,因此有必要遏制这类活动。(人名译音)(联合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