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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100年前百货公司竟有出售枪支! 禁枪路比想像中崎岖

20世纪初的新加坡,百货公司内有公开出售枪支。(海峡时报)

作者 何盈

美国咨询公司盖洛普(Gallup)2020年《全球法治》报告透露:新加坡整体的法治指数排全球第一,得97分;而97%本地受访者认为,即使半夜走在街上也不担心。

暴力刑事案逐年减少,涉及枪械的案件近年更是沉寂。因为,在新加坡“开枪者死”!连携带玩具枪干案,也得蹲大牢挨鞭刑,犯罪分子皆谈枪色变。

玩具枪越做越真,能以假乱真。(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1年,政府进一步出台跟军火与枪械相关的新法案——枪支、爆炸物和武器管制法案(Guns, Explosives and Weapons Control Bill),并于1月5日在国会上三读通过,规定未经授权拥有枪械或枪械主要部件的三维打印蓝图,属于犯法。

提出新法令的主因是:面对恐怖主义威胁危害人类的大环境,加上人们可以轻易地从网上获取制造危险武器的信息,这些都威胁着我国的安全。

除此,政府也收紧枪械及爆炸物的监管条例,规定靶场和油漆弹射击场业者,必须申请执照。

入口枪支曾经在新加坡是合法的

回首我国的“禁枪令”,可说是“枪路崎岖”。

资料:作者整理。(红蚂蚁制图)

随着时代、随着国际局势再三修订,最重要的目的是:确保社会安宁与国民安全。

二战之后,百废待兴,政局未稳,社会失序,还未独立的岛国,罪案频仍,枪支泛滥,匪徒无法无天,持枪打劫与绑票案层出不穷,逐年增加。

其实,早在1920年,入口枪支却是合法的。当年8月10日《海峡时报》第八页有则显眼的售枪,打的竟然是然利直(John Little)百货公司。

百货公司公然卖枪,对生活在太平盛世的今人来说,确实匪夷所思。

1920年8月10日,然利直(John Little)百货公司在《海峡时报》第八页刊登显眼的售枪。(NewsPaper SG截图)

1924年的《海峡时报》报道,当时的歹徒和私会党徒估计拥有上万支自动手枪,数以千计的子弹。有枪在身,如虎添翼,歹徒不但持枪打家劫舍,而且还恶向胆边生,遇上警探,动辄开枪拒捕,或是当街驳火。

1942到1945年日据时代,日方严控军火,以枪为主的刑案沉寂一时。日军投降后,这类案件死灰复燃,变本加厉,警匪枪战造成的死伤案件开始增加。

当时枪支与子弹分别从邻国,通过海陆空流入,卖枪与租枪组织前仆后继,活跃横行。区区数十新元,便可购得一把手枪,子弹则另外付费。枪与弹是分开买卖的。

1945年10月13日,警方成立无线电警署,为了协助刑事侦查局(CID)对付私会党徒与盗匪,特别命名为“匪党取缔与无线电组”(Gangs and Radio),透过无线对话机,加强调查军火与枪械的流动。

除此,警方也展开了大规模的扫荡行动。单单在1946年的一次行动中,警方动员了500警力,包括280名制服警察,70名警官与暗探,以及110个英军伞兵,扫获大批枪弹,瓦解多个黑枪集团。

与此同时,警方也挑选了一批干员接受特别训练,并且跟军方以及马国军警紧密合作。刑侦局的暗探,奉命“枪不离身”,以便随时随地在面对凶悍的枪匪时,可以派上用场,“放枪一搏”,执行“格杀令”!

直到独立建国之后,从70年代开始,政府严刑峻法控制军火与枪械,大举扫荡不法分子,加强边防管控,这类暴力刑案才逐年减少。

黑枪泛滥 盗匪横行

1960到1970年代中期,新加坡全岛罪案逐年增加,特别是抢劫案。

警方的记录显示:1968年全年接获1067起抢劫案的报案,1971年翻倍至2146起,1972年减至1715起。

1969年,三名男子(其中一人持枪)到香港汇丰银行抢走23万5000元,是当年新加坡最大宗的持枪银行抢劫案。(海峡时报)

当中持械劫案,包括用枪、刀或其他危险武器抢劫的案件,也从1969年的473起激增到1972年的939起。单单持枪抢劫,1971年有93起,1972年稍微减至79起。

可是,到1973年上半年,却又回升到127起,每月平均发生21起,而且多起还涉及匪徒开枪。

由于黑枪泛滥,枪匪横行,搞得人心惶惶,因此,政府决定出台军火法令,对枪匪施以重罚,包括强制死刑。

军火法令(Arms Offences Act媒体一度译为军火犯罪法令或枪械犯罪法令),是在1973年11月30日,透过国会三读通过,并在1974年2月8日生效。军火的范围涵盖:手枪、气枪、炸弹,以及手榴弹等。

法令五大重点

使用或企图使用军火(枪械)伤残他人者,只要控方证明他存心这样做,一旦罪成,最高处罚是死刑。

贩卖与拥有军火者,也面对死刑或终身监禁加鞭刑(50岁以下的男性)的处分,而且,只要非法拥有两把以上的枪械,都可当作是贩卖军火论。

凡与拥有或携带军火者同伙,亦属同罪。

屋内藏有军火,而无法举证证明不是属于本身的,也触犯了相同的军火罪。

与使用军火者(持枪者)为伍的从犯,罪责与处罚亦与主犯相同。控方不必举证证明他们对军火的使用具有共同的意旨。原本的法令,共同意旨的举证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