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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遗产规划,新移民的必修课

近年的移民潮,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在海外定居或投资,其中很多人在中国境内仍保留了包括不动产、公司股权在内的大量资产,如何对国内国外的资产进行规划、安排,“跨境财富传承”的需求日渐凸显,保险、信托、遗嘱等相关法律服务成为标配。

关于遗产继承,在海外的遗产范围及继承顺序往往取决于所在国的财产法、家庭法、婚姻法和继承法,从而决定由谁来继承你的财产等。立遗嘱是很多人忌讳的事情,然而,世事无常,不了解所在国的继承法或遗嘱法规定,不做事先规划,听天由命的结果往往出乎意料。

本篇拟从遗嘱的重要性以及在新加坡订立遗嘱的注意事项出发,就相关法律点进行解析。

遗嘱对新移民的重要性

关于遗产继承,新加坡和中国的处理原则都是:有遗嘱按遗嘱;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下面我们来看看,如果未立遗嘱,在中国和新加坡的遗产将分别如何处理?

如果没有遗嘱,在中国的遗产会如何处置?

(一)遗产继承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条明确了在遗产分配方面,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再执行遗嘱,最后进行法定继承。

(二)法定继承的顺序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民法典》第1160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如果没有遗嘱,在新加坡的遗产如何处置?

(一)遗产继承的依据

新加坡进行遗产分配的方式为:按继承法分配和按遗嘱分配。继承法包括分配规则、可能带来的问题,以及按继承法分配的实际流程等。对遗嘱的介绍包括其合法性的定义、撰写遗嘱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资产列表的重要性、遗嘱的局限性,以及按遗嘱分配的实际流程等。

在新加坡,如果死者没有留下遗嘱或者有遗嘱但遗嘱未获得法律认可的,都称为“无遗嘱死亡”(intestate),将会根据《无遗嘱继承法》(Intestate Succession Act)中的规定对遗产进行分配。

(二)如果无遗嘱,在新加坡由谁继承?

根据《无遗嘱继承法》第7节规定如下:

只有配偶(但没有孩子,没有父母)

配偶获得所有遗产;

有配偶和子女

配偶将得到一半的遗产,而子女(亲生或受法律承认的养子女)将以同等比例获得剩下一半;

只有子女(但没有配偶)

儿女以同等份额获得遗产;

有配偶和孙辈

如果子女已去世,留下孩子,那么配偶将得到一半的遗产,剩下一半分配给孙辈。如果您没有健在的配偶或子女,但您有孙辈,他们以同等份额获得遗产

有配偶及父母(无子女)

配偶获得一半,父母平分剩下;

只有父母(无子女、配偶)

父母平分;

有兄弟姐妹(无子女、无父母、无配偶)

兄弟姐妹(或已故兄弟姐妹的子女)平分遗产;

如果只有祖父母(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或已故兄弟姐妹的子女)

祖父母可以继承所有遗产;

叔叔阿姨

如果只有叔叔或阿姨(但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叔叔阿姨将平分。

最后,如果不满足上述任何一条,新加坡政府感谢你,全部遗产将收归国有。

资料来源:Goodwins Law Corporation

关于新加坡遗嘱的几个误区和建议

说到这里,是不是感觉“无遗嘱”/法定继承的结果,大概率是财产没有按照被继承人所希望的方式和对象来继承,我们再结合几个常见的误区来进一步解读遗嘱的重要性:

1、很多人误以为去世之后,配偶必然获得所有遗产,其实不然。在新加坡,如果有孩子或父母健在,配偶将会获得一半遗产,在没有孩子或父母的情况下,配偶可以获得全部遗产;而在中国的法定继承,先划分出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财产,其他部分属于死者遗产,将按照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平分,配偶可以继承其中一份,比如被继承人有配偶、两个子女、父母五个继承人,则配偶只能分到死者遗产的五分之一。

2、如前所述,根据中国的法定继承原则,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亦即父母具有法定继承权。但按照新加坡继承法的规定,父母不必然成为继承人。很多人误以为父母在他们死后会自动继承他们的财产,或配偶和其他兄弟姐妹会照顾父母,但是,只要被继承人有子女的情况,其父母都没有法定的继承权。所以,如果不做财产安排,父母可能不能获得遗产,其晚年有可能处于无人照顾的境地。

另一方面,很多父母喜欢将财产在生前就都转到子女的名下,没考虑过,万一子女有什么意外,钱并不会回到自己的口袋里,而是由子女的配偶继承了大部分。

3、按新加坡的分配原则,遗产除了分配给配偶、子女、父母之外,很多情况下,其他的家庭成员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叔叔阿姨等都可能会继承到遗产。

4、对于资产较大的高净值人士,如果父母按照法定继承份额获得较大数额遗产,在父母去世之后,该部分遗产将成为父母的遗产,那么,如果父母不立遗嘱,该部分遗产将流转给兄弟姐妹等其他的家族成员。

5、此处所讲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但不包括继子女和私生子,如果希望自己的遗产可以留给继子女、私生子、情人、同居伴侣或侄儿侄女等,就需要立遗嘱加以确认。即便你的人生没有这么复杂的人际关系,也要考虑到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家人可能需要耗上几年的时间才可领取到遗产,而在这段期间,他们的生活应对得来吗?

6、退一万步说,即便没有任何亲人,有谁会愿意由法律来处理自己一生所累积的资产?有朋友表示,与其让法律来决定,不如通过立遗嘱,把遗产分给有需要的朋友或慈善机构。

所以,遗嘱真的是我们一生中所签署的最重要法律文件之一。

所以,遗嘱真的是我们一生中所签署的最重要法律文件之一。

如何在新加坡立遗嘱

在海外订立的遗嘱很难被中国法院认可

有些人在境外订立的遗嘱常常包含对境内资产的安排,在国外订立的遗嘱能够确保被中国的法院认可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3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司法实践中,只要有诸如立遗嘱时经常居住地、死亡时经常居住地、国籍国等连接点中有一个与中国相关,我国法院基本是倾向于适用中国法为遗嘱效力判定的准据法,以此判断境外订立遗嘱的效力。而中国法与外国法在遗嘱形式和效力的认定上差异巨大,因此,导致境外遗嘱的效力在我国法院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比如,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中((2016)粤01民终9704号),尽管被继承人在美国订立遗嘱、立遗嘱时的经常居住地在美国,且其立遗嘱及死亡时的国籍国为美国,法院最终还是以被继承人在死亡时的经常居住地系中国为由适用了中国的法律。

其次,从外国法查明来看,即便我国法院适用外国法律来判断境外订立遗嘱的效力,我国法院在外国法的查明方式以及法律解释上都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最终也将导致一些即便符合外国法律规定的遗嘱在境内不被认可的情况。

所以,如果在新加坡订立遗嘱,要注意遗嘱的有效性。实务中,我们一般建议有中新两地财产的客户,分别设立新加坡遗嘱和中国遗嘱,在中国的遗嘱里载明,海外资产根据所在国法律和按当地法律设立的遗嘱进行分配,可加以引用。

在新加坡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一)遗嘱的有效要件

在新加坡,立遗嘱必须符合《遗嘱法》里规定, 如必须符合遗嘱法所指定的签署与见证程序。

以下述说立遗嘱的要素:

必须书面记载。

立遗嘱人年龄21岁以上。

立遗嘱人在遗嘱尾端亲手签名,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委托他人代替签名

立遗嘱时, 必须有2个见证人的见证并且随着签署见证后各自签名以证实见证。

见证人不能在遗嘱下受益。

(二)无效遗嘱的情形

根据新加坡《继承法》规定,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所立遗嘱归为无效。

第一种:不履行手续

不履行下列手续的,可以宣告遗嘱无效:

必须以书面形式;

立遗嘱人必须年满21岁;

立遗嘱人必须在遗嘱的底部签名;

必须有至少两名见证人,并在立遗嘱人在场的情况下在遗嘱上签名;

在新加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受遗赠人;

受遗赠人的配偶;

无行为能力人,如未满21岁 的人士,患上某些疾病导致缺乏思维能力的人,如中风、脑癌、痴呆症等。

为避免利益冲突,遗嘱的受益人或配偶不能作为遗嘱的两个主要见证人。但是,受益人可以是第三证人。

第二种:缺乏订立遗嘱能力

立遗嘱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良好的精神状态,不受疾病影响;

良好的记忆力;

良好的理解能力。

对于年老的立遗嘱人,建议他们在没有受益人在场的情况下,独立与律师订立遗嘱(以避免产生不当影响或无行为能力的争议)。

对于盲、聋、哑遗嘱人来说,在遗嘱中表明遗嘱人理解遗嘱的内容,遗嘱是按照遗嘱人的指示订立的,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种:遗嘱在不当影响下订立

立遗嘱人在订立或签署遗嘱时,受到不适当的影响,如威胁、恐吓、骚扰或持续劝说等。

当某人希望立遗嘱人根据他/她的意愿订立遗嘱,就会造成不当的影响。老年人更容易受到该类影响。

第四种:欺诈性遗嘱

立遗嘱人被设入圈套签署遗嘱,他或她以为他们正在签署另一份文件。诈骗还可以出现在两份遗嘱同时拥有订立遗嘱人签名。法院会召集笔迹专家鉴定签名并就此作证。

第五种:未能供养死者家属

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死者(父母)没有提供任何财产给他或她的孩子,而是把一切留给外人。由于这种情况可能会给儿童造成困扰,因此如果法院发现遗嘱在赡养死者家属方面不合理,可根据遗嘱更改全部或部分内容。在作出裁决前,法院在处理有争议的遗嘱时,会考虑立遗嘱人的依据等相关因素。

有权就此对遗嘱提出异议的必须是家属,并应是:

死者的丈夫或妻子;

单身(未婚)或精神或身体残疾或无法自理的女儿;

精神或身体残疾或无法自理的儿子;

婴儿

在新加坡的哪些财产不应由遗嘱来处理?

如上文提到,新加坡对于个人财产权属的定义比较清晰且没有争议,在订立遗嘱时应注意哪些虽是个人资产,但不应由遗嘱来处理。

共有银行户头(死亡后会直接属于另一个联名方)

联名不动产 (死亡后会直接属于另一个联名方)

信托资产 (指定受益人后不可以变更,信托资产受到法律保护)

指定受益人的保险 (指定受益人后不可以变更,保险资产受到法律保护)

中央公积金户头中的存额(如果你在中央公积金法令下提名了受益人,不论你在遗嘱写些什么,这个受益人都会继承你的公积金)

其他有指定受益人的股票、债券或银行理财产品

政府组屋,继承需要符合规定,否则只能出售,不能持有。

所以,在新加坡,涉及联名和指定受益人的财产,需要多一些考虑。涉及政府统筹规划的财产,比如CPF和组屋,还需要了解政府的特殊规定。

遗产规划,不止立遗嘱

遗产规划并非只为身后事做准备,一些状况可能生前便遇上,例如发生意外或生病导致昏迷、失忆、失智。如果事先没有做好安排,身边的人届时可能会手忙脚乱,所以,千万不要等到年纪老迈才做遗产规划。

人们对遗产规划最大的误解是,认为遗产规划是富人的专属品,其实,只要有资产就应规划遗产;第二个误解是,以为遗产规划就是立遗嘱。

遗产规划常用的工具及需要考虑的财产包括哪些?

(一)遗嘱只是遗产规划的一个工具。完善的遗产规划还应该包括做好预先医疗指示(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简称AMD),以及授权可信任的人在遗嘱人丧失认知能力时代为做出金钱上的决策。

(二)如果有上百万元的资产,还可考虑设立生前信托(living trust),确保继承人不会因为缺乏经验或自律,很快就把遗产败光,而且可避免认证费用和认证所需的时间,在更短时间内把财产转给继承人。

(三)属于个人资产但不应由遗嘱来处理的财产

指定受益人的保险,若已经不记得所购买的保单是否有指明受益人,不妨跟保险公司了解确认;

中央公积金(CPF)户头中的存额,在规划遗产时,要记得重新确认以及更新公积金受益人的名字,若没有提名受益人,公积金储蓄将根据无遗嘱遗产继承法令分配;

其他有指定受益人的股票、债券或银行理财产品;

政府组屋,继承需要符合规定,否则只能出售,不能持有。

财产应该在遗产规划时一并安排妥当。

(四)保险可当规划工具

人寿保险可作为重要的遗产规划工具,它在保存一个人的大部分资产之余,也可以创造新财富,只须指明受益人,便可明确并适当分配资产;定期保险计划、单期保费终身保险计划、万能寿险计划,以及最近推出的多代终身储蓄计划,都是一些用于遗产规划的保险工具;此外,私人综合健保双全计划可保障我们的医药开支,而公积金终身入息计划的“遗赠选择”,也是一个遗产规划工具。

遗产规划五步骤

(一)盘点财富

除了房地产、储蓄、股票投资、保险保单、生意股份等,个人的收藏品如珠宝,也应该整理出来。

(二)决定谁将继承资产

立下遗嘱明确说明当遗嘱人去世时,财产将如何分配,考虑是否有必要成立生前信托。

(三)签署持久授权书(Lasting Power of Attorney,简称LPA)

委任一个或两个可信任的人,在遗嘱人丧失智力能力时,代为处理金钱上决策甚至是医疗上的决策。

(四)做好预先医疗指示

病危时依赖人工方法延长生命会发生昂贵医药开支,如果不想原本预留给家人的积蓄最终都给了医院,应该在清醒时通过预先医疗指示交代自己的意愿。

(五)马上付诸行动

“不测”与“明天”,无法知道哪个先到,尽早做好遗产规划是为上策。

结 语

没有遗嘱、不做事先规划,容易造成混乱,很多时候会导致家庭纠纷,每个人都应该有事先规划的意识和行动。建议高净值客户在进行跨境财富传承规划时,及时寻求境内外律师的帮助,制定符合境内外法律规定且可以合理降低相关税负的财富传承安排,防止出现境外订立遗嘱效力不被境内法院认定的风险,确保遗愿的充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