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办理婚前协议

在新加坡办理婚前协议

婚前协议是指在结婚前配偶之间订立的协议。有些夫妻视婚前协议为实际的解决方案,可以在他们离婚时确切地保障各自资产的权利、 赡养费、子女的抚养权等事宜,类似于为将来可能离婚签署一份保单。新加坡上诉庭(国家的最高法院)曾在案件TQ 对 TR [2009] SGCA 6中根据婚前协议做出判决,为婚前协议提供了有效的先例。然而,上诉庭也警告,并不是所有的婚前协议一定会被支持,对各方强制执行。

什么是婚前协议?

婚前协议是配偶间在结婚前订立的契约。由于契约也是合约,所以它必须满足任何基本法定合约的要求。这意味着,婚前协议必须以“约因”为基础(提供有价值的事物),并且不能够在协议被失实陈述、个人被欺诈、胁迫、发生不合情理之事、或受到不当影响的情况下订立。

是否所有婚前协议都是有效,且可由法庭强制执行?

婚前协议(或其它相关协议)如果违反了任何《妇女宪章》中的明文规定或立法规定,则不会被法庭支持。离婚诉讼中,法庭有权审查婚前协议并因婚前协议违反了任何《妇女宪章》中的明文规定而拒绝支持协议条款。

具体而言,根据《妇女宪章》 第 112 条,法庭有权在考虑了个别因素后,公平和公正地分配婚姻所有资产。法庭可在诉讼期间引用婚前协议,做出公正和公平的判决。但法庭不受婚前协议的约束。

法庭可以给予特殊意义给受外国法律管制的婚前协议以及由外籍人士订立的婚前协议。上诉庭表示:“人们(尤其是在婚前协议普遍的管辖区)可能仅仅因为受到婚前协议约束的保障,所以决定结婚。如果妻子利用婚前协议逃避责任,而法庭也支持这样的婚前协议,则变得不公正和不公平。”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庭不会保持警惕,以防范违反《妇女宪章》的婚前协议条款。

同样的,在做出赡养费判决时,法庭必须遵守根据《妇女宪章 》 第 114 条明订的指示 — — 法庭可以参照但不受到婚前协议条款的约束。

上述原则也适用于子女的抚养、 探视权和照顾和管制等事宜,即法庭拥有决定什么是子女最佳利益的最终权,而双方不能通过任何途径夺取这项权力。

婚前和婚后协议

订立婚后协议和婚前协议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这些差异可以导致法庭在根据《妇女宪章》第122(2)(e)条款审理案件时,比起婚前协议,更重视婚后协议。

婚前协议可以处理哪些事宜?

和婚姻中的双方相关的多数事宜都可以通过婚前协议处理安排。婚前协议可以对在结婚期间和在办理离婚时双方对资产的所有权或分配,以及赡养费做出处理和安排。婚前协议也可以涉及到子女抚养权的事宜。

婚前协议的一般条件有哪些?

婚前协议的一般条件包括:

在婚姻期间资产的所有权(双方可做出特别安排,如以3/7比例拥有房屋);

在离婚或任何一方逝世时对资产的分配;

由一方或双方欠下债务和未偿还的债务;

赡养费事宜;以及

婚前协议的法律依据(如果假设适用的是荷兰法律,而荷兰的法律制度承认婚前协议,新加坡法庭可更重视这份协议)。

婚前协议可以在双方离婚执行资产分配时:

为双方对财务安排提供更多的确定性;

保障任何一方在结婚前获得的资产;

避免双方因另一方欠下的债务而遭遇困扰;以及

保障家族留下的资产或生意。

如何草拟婚前协议

在决定婚前协议条款时,需参阅《妇女宪章》的相关政策和明文规定。如果协议和《妇女宪章》无抵触,协议受到新加坡法庭承认的几率会更大。您可聘请有经验的家庭事务律师为您草拟婚前协议的条款,并提供配偶有关各种法律考量事项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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