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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管制◢ 卫长已修第30条文列表 冠病已列为传染病 !

(吉隆坡4日讯)卫生部长拿督斯里阿汉峇峇指出,新冠肺炎已被列为1988年预防及控制传染病法令下,第30条文的第一项列表之“任何威胁性命的微生物传染病”。

他是针对有关新冠肺炎没有在宪报上颁布为传染病,中央政府没有依法实施行动管制令的指责,在文告中说,新冠肺炎是全球大流行,目前新冠肺炎被列为1988年预防及控制传染病法令第30条文的第一项列表的传染病。

“在1988年预防及控制传染病法令第30条文下,部长可行使权力,修改第一项列表,将新冠肺炎列为传染疾病。”

首相署前部长拿督刘伟强在5月中指出,政府没有颁布宪报把新冠肺炎列为传染病,因此援引1988年预防及控制传染病法令颁布的行动管制令,有可能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