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9日讯)洋房屋主声称40年前在家后院种下几棵红毛丹树,如今树根已生长至毗邻土地下,根据反向拥有权法律,树根所“侵占”的毗邻土地应归他所有。屋主入禀高庭要求法官把土地判给他但被驳回。
联合早报报导,起诉人许亚坚在1979年买下大学路(University Road)115号的土地,在土地上建了一栋洋房。他所要争取的毗邻土地属于鸿福实业子公司Yat Yuen Hong Co Ltd,面积约64.5平方米,形状细长的土地上没有盖任何房屋。
高庭法官李兆坚在昨天发出的书面判词中指出,红毛丹树都生长在起诉人所拥有的土地上,他无法凭地底下的部分树根蔓延至毗邻土地,就宣称自己是该土地的主人。而且,没有充分证据显示,许亚坚是在1982年前就种下红毛丹树。
起诉人许亚坚在1979年买下大学路115号的土地,并建了一栋洋房。他声称在1980年左右,在自家土地上种植了几棵红毛丹树,地底下的树根已生长至毗邻土地。(联合早报)
反向拥有权(adverse possession)指的是如果一个人不获业主同意占据土地,业主超过12年不闻不问,占据者就可申请这片土地的拥有权。这项法律在1994年被政府废除,换句话说,许亚坚必须证明他最迟从1982年起就占据土地,才可能获得反向拥有权。但法官认为,诉方无法证明这一点。
根据诉方的说法,1980年代左右,许亚坚拆除了原本分隔他的土地与毗邻土地的篱笆,并且在毗邻土地上兴建围栏和挡土墙;同一时候,许亚坚也在自己的土地种植数棵红毛丹树,地底下的树根蔓延至毗邻土地。
诉方称,在反向拥有权法律被废除之前,许亚坚的围栏与红毛丹树根已占据毗邻土地超过12年,为此,毗邻土地应归他所有。诉方把在1984年和近日拍摄的两套照片呈堂,尝试证明许亚坚当年在毗邻土地兴建围栏与自家后院种植红毛丹树的事实。
诉辩双方也各自提呈育木专家对照片中的红毛丹树的分析。辩方专家质疑,根据树木形状与树枝结构来判断,近照中的红毛丹树并非1984年照片中的树。
综合专家们的意见与呈堂证据,法官认为,诉方所提供的照片证据,最多只能说明树和围栏是在1984年种植和建成,而非1982年以前,起诉人也无法拿出当年兴建围栏的书面证明。
此外,法官强调,说到底红毛丹树是生长在起诉人的土地,而非答辩人的土地上,诉方无法以树根蔓延至毗邻土地下来作为占有土地的理据,这在法律上无法成立。
法官驳回许亚坚申请占据土地的诉求,同时批准答辩人的反诉,谕令许亚坚拆除竖立在毗邻土地上的围栏与挡土墙。(人名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