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法律体系概况

新加坡法律体系概况

一、法律体系简介

新加坡共和国现行法律体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其主要法律渊源包括成文法、判例法和习惯法。

新加坡作为普通法国家,其主要的法律领域,尤其是合同法、信托法、物权法与侵权法等法律领域的某些方面法律规定已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法规化,但仍极大地保持着法官创制法的传统。法官通过自书判决解释新加坡成文立法,发展普通法、衡平法的法律原则规则,并成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判例法。另一方面,在如刑法、公司法及家庭法等法律领域,已经基本完全成文法化。

新加坡的成文法分为议会制定法及附属立法。新加坡的立法机关为总统和国会。宪法是新加坡的最高立法,宪法生效实施后,任何与宪法存在不一致的制定法均无效。新加坡现行的部分制定法没有基于英国制定法订立,而是基于其他司法管辖区成文法而立法。但是,包括英国议会、印度议会总督、英国海峡殖民地立法会在内的其他新加坡历史上的立法主体所制定的法律,除特别废除的以外,仍然现行有效。新加坡的附属立法,又称”授权立法”或”下位法”,由新加坡行政机构或立法委员会根据法律授权制定。

新加坡的判例法方面,除了作为法律渊源的新加坡判例,新加坡法官仍继续援引英国判例法,尤其当所审判案件争点落脚于传统的普通法领域或有关以英国法为基础制定的新加坡成文法及适用于新加坡的英国成文法。近年来,新加坡法院也多有援引英联邦其他重要司法管辖区(如澳大利亚与加拿大)的判例。

就新加坡的习惯法而言,习惯需经新加坡的案件判例认定而上升为习惯法。虽然新加坡规定具有确定性、合理性的法律习惯或贸易惯例可被判例承认而成为习惯法,但由于对习惯地司法认定情形并非大量存在,导致新加坡的习惯法目前仍仅是其次要的法律渊源类型。

 

二、宪法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英语,文本日期:2017年4月1日,https://sso.agc.gov.sg/Browse/Act/Current/All?SubType=Constitutional&SortBy=Title&SortOrder=ASC)

宪法是新加坡共和国的最高法律。宪法生效后,立法机关颁布的与宪法不一致的任何法律均无效。总统和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

1965年12月,议会制定《新加坡共和国独立法》,规定新加坡从1965年8月9日正式独立,成立新加坡共和国,同时新加坡《独立法》与1955年《新加坡州宪法》共同组成《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直至1979年,新加坡议会修改宪法,这两个法律正式合并成为一个宪法典,即《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包含14个部分,依次为:

>第一部分:序言

>第二部分:共和国与宪法

>第三部分:保护主权

>第四部分:基本自由

>第五部分:政府

>第六部分:立法机关

>第七部分:少数民族权利总统理事会

>第八部分:司法机关

>第九部分:公共服务

>第十部分:公民权

>第十一部分:财政条款

>第十二部分:反对颠覆和紧急状态的特别权力

>第十三部分:一般条款

>第十四部分:过渡性条款

《新加坡共和国独立法》(英语,文本日期:1987年3月30日)

《1965年新加坡独立协议》(英语,文本日期:1965年8月9日)

 

三、法律库

1、新加坡法律在线(https://sso.agc.gov.sg/)

新加坡法律在线是由新加坡检察总长办公室法律事务部提供的向公众免费开放的法律数据库,提供新加坡制定法的查询与下载,并提供标题、文号、关键词和法律效力、法律时效等检索查询方式,同时该库还以法规英文首字母排序对法规进行了分类。法律数据库使用英语,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2、与经贸相关重要联邦法规

《公司法》(Companies Act)

《竞争法》(Competition Act)

《自由贸易区法案》(Free Trade Zones Act)

《不公平合同条款法》(Unfair Contract Terms Act)

《商品交易法》(Commodity Trading Act)

《货物销售法》(Sale Of Goods Act)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新加坡部分。

新加坡共和国现行法律体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其主要法律渊源包括成文法、判例法和习惯法。

新加坡作为普通法国家,其主要的法律领域,尤其是合同法、信托法、物权法与侵权法等法律领域的某些方面法律规定已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法规化,但仍极大地保持着法官创制法的传统。法官通过自书判决解释新加坡成文立法,发展普通法、衡平法的法律原则规则,并成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判例法。另一方面,在如刑法、公司法及家庭法等法律领域,已经基本完全成文法化。

新加坡的成文法分为议会制定法及附属立法。新加坡的立法机关为总统和国会。宪法是新加坡的最高立法,宪法生效实施后,任何与宪法存在不一致的制定法均无效。新加坡现行的部分制定法没有基于英国制定法订立,而是基于其他司法管辖区成文法而立法。但是,包括英国议会、印度议会总督、英国海峡殖民地立法会在内的其他新加坡历史上的立法主体所制定的法律,除特别废除的以外,仍然现行有效。新加坡的附属立法,又称”授权立法”或”下位法”,由新加坡行政机构或立法委员会根据法律授权制定。

来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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