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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难时助保护环境酿损失 救助人可通过司法索赔

新加坡高等法院(海事管辖权)(修正)法案昨天提出二读,旨在扩大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海事司法权限,可审理船难救助人提出的“特别补偿”索赔,以及涉及救助服务的合约。

卫生部兼律政部高级政务部长唐振辉昨天提出(修正)法案二读时说,法案的修正可进一步鼓励和奖励协助保护环境的救助人(salvors)。比如,展开救助工作时将船舶移到另一地点,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根据1910年在布鲁塞尔所制订、有关海上救助的国际规则,只有成功救助处于危险中的船舶和货物,救助人才能获得补偿,新加坡高等法院也根据这个国际规则,只审理传统而非特别的索赔。

不过,目前72个国家签订的“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 1989)有个特别条文——如果为了防止或减轻对环境损害方面,即使放弃遇难的船舶或其货物,船难救助人也可要求特别补偿。

唐振辉说,已签署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英国和香港,也就其海事司法权限作出类似修改,新加坡修正法案也是为了与这些签署地区与时并进。

另外,条文的修改也保留法律原则,确保不论救助的对象是船舶或飞机都获得公平对待。

修正法案二读昨天三读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