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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校方申请性侵案中两禁制令 法院:现有法律制度足以保护儿童

王康威 hengkw@sph.com.sg

女童在国际学校上课时被同龄男同学侵犯私处,家长入禀法院起诉学校失职。校方在案件开审前向法院申请三项禁制令,即不公开两名儿童和学校的名字、清堂审理和封锁审讯的所有文件,但后两项遭国家法院副主簿官驳回,因为现有法律和制度足以保护涉案的儿童,多余的申请可能违背司法公开原则。

根据判词,案件发生在2018年3月12日,当时就读于国际学校小学一年级的7岁女童遭同龄男同学侵犯私处,女童家长得知后入禀法院指责国际学校失责,校方未提供女儿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包括在事发后让两名孩童继续同班和有所接触,以及违反入学合约中的条款。

虽然男学生未被列为答辩方,但学校表示校方有责任保护他的身份,因此向法院提出上述三项禁制令申请。学校也指女童家长有意宣扬相关指控,包括在调查期间召开会议告诉其他女学生家长关于男童的行径,无视这种做法可能对男童造成的伤害。

另一边,起诉人则认为,学校的申请违反了公共利益,表示现有法律以及遮蔽文件中名字的做法,已足以保护男童和国际学校的身份。对此,副主簿官指出,男童是本案关键,他和女童的身份,以及就读的学校,已在儿童与青少年法令下获得保护,因此批准在通过法令下达禁制令。

然而,关于清堂审理,副主簿官认为只有出席审讯的公众会知道儿童和学校身份,相关内容受到儿童与青少年法令保护,是禁止被公开的,因此无需清堂审理。至于封锁审讯文件,副主簿官则认为答辩方的申请是多余的,因为并非所有文件都会泄漏身份,而且公众须提出申请并获批准才能检阅文件,遮蔽名字的做法应已足够。

副主簿官也强调,法律的基础在于公开原则,目前有明确的政策和法律来保护涉及法庭案件的儿童的身份,以避免他们因身份泄漏而遭到社会歧视,影响他们重返社会和改过的可能性。然而这一层保护不能过度,如果能以较少限制来保护他们的身份,则应尽可能维持公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