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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两女子没尽遗产执行人义务 青年胜诉可索回8万余元

30岁青年入禀法院,向受母亲委托照顾他的女亲戚和女社工追讨部分遗产。法官指两人身为遗产共同执行人,却没履行法定责任,判两人须支付8万7498元给青年。

丈夫早逝,罹患鼻癌的妻子临终前,把13岁的儿子托付给女亲戚和女社工,要两人代为看管她在义顺的组屋和银行账户的2万多元存款,等儿子满21岁后交还给他。

没想到在她去世后,女社工便不闻不问,而女亲戚则在半年内把那笔存款提光。儿子满21岁时接过空荡荡的组屋后,今年30岁的他前年入禀法院,向女社工和女亲戚讨回银行账户里的钱,以及出租组屋所得。

案件经审讯后,法官日前做出裁决,指女亲戚和女社工身为遗产共同执行人,却没履行法定责任,要她们交出义顺组屋七年来赚取的约9万8500元租金,以及青年母亲当年留下的约2万4463元存款。

扣除女亲戚花在青年身上的3万4400元后,法官要两人支付8万7498元给青年。

女社工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法官认为,女社工虽然当初可能“出于好心”要帮忙,但既然答应做遗产执行人,事后却完全不和那名女亲戚联络,查看遗产状况,没有执行义务,所以应该承担部分后果。女社工不满裁决提出上诉。

根据国家法院法官昨天公布的判词,青年的母亲从小从印度尼西亚来到我国,她年轻出嫁,丈夫在她生下儿子后于上世纪90年代去世,多年来由她一人抚养孩子长大。

她在10多年后发现自己患了末期鼻癌,并在2000年向一个慈善组织求助时认识了女社工。

青年的母亲在本地没有多少亲戚,2003年临终前,找来了那名女社工及一名女亲戚,求两人帮忙照顾儿子,并且担任她遗产的执行人,以便在孩子21岁后把义顺组屋、约2万4463元现金,以及约3622元公积金转交给他。

岂料青年的母亲去世后,女社工就把他交给那名女亲戚独自看管,他因此和女亲戚同住,义顺组屋则用来赚取租金。根据银行记录,女亲戚在半年内就把存款提光,包括其中一个银行户头里的12元。

青年说,他满21岁后,女亲戚只把义顺组屋还给他,组屋里原有的家具却不见踪影。

女亲戚否认青年的说法,说她把青年母亲留下来的钱用在丧礼上,花了约2万5000元,而组屋租金都用在青年身上。

青年反指她霸占母亲的遗产后,并没把他照顾好,除了每天只给他5元零用钱以外,就没给他任何钱,也没帮他支付学费。

他说,自己14岁就开始半工半读赚钱,而学费都是自己找学校及慈善机构的助学基金资助。

至于母亲的丧礼,青年说他找到了殡葬公司的记录,丧礼花费只有3000多元,而付款人并非女亲戚。

法官认为女亲戚在审讯中说法有许多出入,不相信她的解释。但他认为她的确有把部分的钱花在青年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