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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377A条文是否违宪 三男子提出司法挑战被高庭驳回

高庭驳回三名男子针对《刑事法典》第377A条文是否违宪所提出的司法挑战。

审理此案的高庭法官施奇恩在长105页的判词中指出,最高法院上诉庭于2014年裁定该条文符合宪法,他不认为有充足理由来偏离这个具约束力的判决。

他指出,《刑事法典》第377A节条文在1938年颁布时,不仅是为杜绝男妓,而是为维护普遍的公共道德,允许当局执法和起诉男性之间一切形式的严重猥亵行为。

因此,对于私下进行的自愿男同性恋活动,尽管我国政府选择不执行377A条文,但不意味该条文是多余的。这是因为,法律在反映舆情和观念上,仍扮演重要角色。

施奇恩认为,与377A条文的执行方式相关的问题,以及该条文是否符合宪法的相关问题不同,应单独解决。

其中一名起诉人的律师图莱辛甘(Eugene Thuraisingam)也提出有关性取向的科学证据,认为同性恋者不能任意改变其性取向,377A条文因此具歧视性并违反宪法。

对此,施奇恩认为,有关性取向是否不可改变,尚无全面的科学共识,而法庭并非合适的平台来针对仍具争议的科学问题寻求解答。

施奇恩也说,377A条文要惩罚的是同性行为,而不是性取向,一名直男若与同性发生性爱,也一样会在377A条文下被起诉。

至少一名起诉人已决定上诉。退休医生陈生枝(Roy Tan)在发给《联合早报》的声明中形容,377A条文是不公平且过时的殖民时期法律,他对高庭的判决感到失望。

“该条文歧视了相当一部分的人口,并实际上使他们成为二等公民,而这群人对国家经济,尤其是创意产业的经济贡献不小。”

他也指出,377A条文的合宪性被前大法官陈锡强、前总检察长温长明和维克拉惹,以及巡回大使许通美等人质疑,因此值得重新检视。  

总检察署被列为三起案件的答辩人。它早前在高庭提出的论点是,是否废除第377A条文的问题是一个“存在深层分歧的社会政治问题”,应由国会而不是司法机构来决定。

根据第377A节条文,任何男性在公共或私人场合,与另一名男性进行严重猥亵行为而被定罪的话,可面对长达两年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