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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主要由国人持有 上市发展商可免受QC限制

冯嘉年 报道

knpang@sph.com.sg

与新加坡有实质联系的上市房地产发展商,即日起可申请免受发展商合格证书的条例限制,豁免支付单位地皮延长费。

根据住宅房地产法令(Residential Property Act)的合格证书(Qualifying Certificate,简称QC)条例,发展商只要拥有一名外国股东或董事,就受限于QC条例。它们在购买私人住宅用地(政府售地计划地段除外)后,须在五年内完成项目,并在取得临时入伙证(TOP)后的两年内卖出所有单位,否则就得支付未售出单位的地皮价延长费。

须符合特定条件

律政部和新加坡土地管理局昨天宣布修改有关条例时指出,调整QC条例是经常性政策检讨的一部分。只要挂牌发展商满足特定条件,可向土管局提交豁免QC的申请。这些条件包括:

一、公司在新加坡注册;二、在新加坡交易所主要上市、主要营运地点是新加坡;三、主席和董事会多数成员皆为新加坡公民;四、由新加坡人持有显著股权;五、在本地有业绩纪录。

其中,由新加坡人持有显著股权的定义为,以新加坡人、公司或政府机构为显著股东(持股至少5%股权),合共持有至少50%股权;或单一最大股东为新加坡人、公司或政府机构,持有至少25%股权。

律政部数据显示,QC条例自2011年1月实施至今,发展商共累计支付了约2亿元的延长费。

截至今年1月6日,本地私宅市场共有136个现行QC,分别由122家公司持有,当中36家公司是由挂牌发展商全资持有。现有项目的QC持有者,若符合条件可以立即向律政部提出豁免申请。

律政部强调,政府并没有对现有的房地产降温措施做出调整,额外买方印花税(ABSD)条例依然不变。发展商仍须在五年内售出项目所有单位,不然就须支付相当于房产估值30%的ABSD。

新加坡产业发展商公会(REDAS)对政府“务实检讨住宅房地产法令”表示欢迎。公会指出,让与新加坡有实质联系的上市发展商豁免于QC条例,除了简化程序,也为这些对新加坡做出贡献的企业带来助力。在我国经济及房地产业准备应对2019新型冠状病毒(简称新冠病毒)疫情的中长期冲击之际,这项政策调整尤为重要。

产业发展商公会也呼吁政府继续评估市场状况,做进一步的政策调整,维持房地产市场平稳。

高纬环球东南亚区研究部主管李敏雯也认同QC条例的调整来得及时。她解释,不少中国劳工因新冠病毒疫情受困家乡,导致发展项目陷入劳动力短缺,许多建筑原料也因中国供应链被阻断,无法及时运抵新加坡。

李敏雯说:“发展商不该为这些外部因素受惩罚。当疫情导致经济挑战越来越大,新条例也将减缓一些挂牌发展商的库存压力。”

不过,她进一步指出,若政府延长ABSD条例的期限,对发展商来说会是更可喜的及时雨。

QC条例调整从即日起生效,相关法令的修订工作将于今年内完成。

发展商吁进一步放宽
ABSD等降温措施 刊第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