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解释,本案受害人因身体情况而无法供证,女护士的说辞也无法获得佐证;在这样的情况下,目击案发经过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词必须“非常具说服力”。三司也认为,女护士当时只和病人的床隔着一个半手臂的距离,而且床边布帘敞开着,她也没有撒谎的动机。
疗养院外籍男职员非礼中风女病人一案,审理结果再度出现逆转。经控方提出刑事参考后,最高法院上诉庭昨天推翻被告原本无罪的裁决,改判他罪成,须坐牢16个月和鞭打三下。
现年35岁的孟加拉籍男子被控非礼,他先在国家法院受审和被判罪成,上诉至高庭后获得脱罪,但案件过后移交至上诉庭审理,男子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以大法官梅达顺为首的三司昨早宣判时指出,目击案发经过的女护士没有看错,在受害女病人无法供证的情况下,女护士的供词足以将被告入罪。
《联合早报》曾经报道,这起非礼案发生于2016年11月26日,在本地一家疗养院内,当时在疗养院工作的被告涉嫌非礼一名55岁的中风妇女。
他被指脱掉受害人的裤子和纸尿布,光着臀部骑在她身上不停磨蹭,结果遭巡房的护士撞见和揭发恶行。
为保护受害人,媒体不可报道任何可能泄露她身份的资料,包括被告的名字。由于受害人多次中风,导致行动和言语受限,因此无法上庭供证和交代事发经过。
被告不承认非礼罪,在国家法院受审后被判罪成和坐牢22个月及打三鞭。
他不服所判,提出上诉,前年11月获高庭法官裁定无罪释放。高庭法官当时指出,声称目睹被告骑在病人身上的女护士有可能看错,单靠一名证人的说辞就将被告入罪并不妥当。
之后,总检察署向上诉庭提出刑事参考,寻求三司阐明,应如何评估案件目击者证词的分量与可信度。三司昨早针对控方的申请宣判。
三司解释,本案受害人因身体情况而无法供证,女护士的说辞也无法获得佐证;在这样的情况下,目击案发经过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词必须“非常具说服力”。
同时,目击者证词的分量,不应被当做比受害人的证词弱,一切得视案件的情况而定。
三司:高庭法官不应认为目击者说辞较欠缺说服力
在三司看来,高庭法官在本案中所采用的法律原则是错误的,他不应对目击者与受害人所给的证词做出区别,以为目击者的说辞比较欠缺说服力。
三司认为,没有任何理由质疑女护士的证词有误,她当时只和病人的床隔着一个半手臂的距离,而且床边布帘敞开着,她也没有撒谎的动机。
不过,三司指出,没有充分证据显示被告是预谋非礼病人,他更像是“投机”犯案,趁其他病患和工作人员参加活动时,偷偷溜进女病房犯罪。
已婚的被告闻判时显得镇定,他昨日起入狱服刑。
声称目睹被告骑在病人身上的女护士有可能看错,单靠一名证人的说辞就将被告入罪并不妥当。
——高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