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自己站在人生的终点,你最想看到的是怎么样的情景?离别前,至亲能否安身?信念可否延续?穷极一生追逐的目标是否还值得?
遗产规划的视角,不失为重新审视人生的一次机会。终点站未尝不是绝妙的起跑点。
本文是遗产规划的上篇,围绕遗嘱点出该注意的事项。从没有遗嘱谈起,再到遗嘱涉及的人与事。
最后,给冷冰冰的遗嘱“取暖”。做为硬性的法律公文,遗嘱难免有不足之处,可通过其他方法及工具相配合,这部分且待下篇再论。
遗产规划(estate planning)在一般人眼中,只关乎钱。单凭字面理解,确实如此;余温不再,生前的热忱是否也随之殆尽?要不,大家换个词儿,以“传承”(legacy)的角度出发,更深切地感受“留下的”究竟是什么。
有位智者曾说:“无论有没有遗嘱,你既然做出遗产规划的决定;好坏则另当别论。”
国人过世后,留下的遗产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在获得遗嘱认证(grant of probate)后,遵循自己的意愿,借由遗嘱等规划工具分配;或在行政程序中长征,争取遗产管理书(letter of administration),接受无遗嘱继承法(intestate succession act)的支配。
后者的具体守则,可上官网查询。但是,鑫盟理财旗下Falco Heritage的常驻法律顾问李维明认为,当中有三件事须多加留意。
首先,国人的法定住所(domicile)是个极重要却不易理清的关键点。李维明指出,住所直接影响动产与不动产该如何支配、能不能被支配。住所的界定,实属法律范畴,不在此文详述。其次,我国回教同胞皆不受此法令约束。即便是立了遗嘱的回教徒,只有极小部分的遗产能经由遗嘱分配。第三,倘若遗嘱有疏漏,或不同情境的规划没做足,部分资产落到遗嘱规划之外,届时便得以无遗嘱继承法处理。
许多人误以为资产不多,既没配偶又没子女,就不必花钱费神地去立遗嘱。即便通过无遗嘱继承法,也能把遗产留给至亲,殊不知这么一来,亲人得花费更多时间、精力与金钱。此前,亲人得先成为遗产管理人(administrator/administratrix)。顺带一提,债主亦有权利申请;管理书最终鹿死谁手,还是未知数。
遗嘱管辖范围虽大,但也有不按它指派的资产。李维明列举三个最为主要的类别。
一、公积金存款:该款项必须以受益人提名(nomination)支配。若无提名,则遵循无遗嘱继承法支配。但是,已动用的公积金,例如通过公积金投资计划(CPFIS)投资的金额,则根据遗嘱分配,债主亦有权争夺。
二、联名拥有(joint tenancy)房产:基于生存者取得权(rule of survivorship),该房产不受制于遗嘱。一旦剩下一名屋主,或屋主同时离世,便得看有没有遗嘱了。其中还有个难题,即离世的先后次序;再不济,便以年纪大小定夺。
三、不可撤销信托(irrevocable trust):生前已收入该信托的资产。
实践遗嘱须靠人
遗嘱虽依法而立,但还得仰赖人执行,才能达到目标,实践愿望。
■Testator,指的是立遗嘱的人。
一位立遗嘱人,一份遗嘱;即便是夫妻,切勿采用联名遗嘱,否则日后难免遇上意想不到的问题。此外,病重或年迈者,为了证实自己思路清晰,没受到不当影响,尤其在遗产分配不均的时候,可找医生进行体检,降低遗嘱日后出现争议的概率。
■Executor,指的是遗嘱执行人(女称Executrix),是在立遗嘱人辞世后第一个有权阅读遗嘱的人。
为此,遗嘱得放在执行人找得到、取得出的地方;换言之,禁用保险箱。
李维明说:“因为责任大、职务多,得找能者为之。”
他指出:“执行人的首要任务,是尽快申请遗嘱验证书。其次,列出所有的资产及负债。有鉴于此,或许还有必要在银行开个仅用于遗产之需的户头。再则,处理所有资产。然后,偿还所有债务。最后,按照遗嘱规定,分配剩余的遗产,或直接交给受益人或交由信托人保管。
至于人选,如果以配偶为首,请再物色两人。这些执行人,可分主次(第一位若缺席,由下一位补上)或联合执行(不能单独做主)。有关资产处理等决定,若有需要,可授予某一位否决权(veto rights)。
■Trustees,在此指的是遗嘱信托人。
因为多半得较长时间地为受益人看管钱财,至少需要两名成年且非破产人士,彼此无亲属关系为佳。有时候,执行人也兼任信托人。
■Guardian,指的是监护人,旨在照顾立遗嘱人尚未成年的孩子,一般只在父母都双双离世的情况下才“上任”。
孩子长大成人前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可向信托人索取。
■Beneficiary,指的是受益人,可包括为成熟的孩子、智障或身患残障,以及年迈且不善理财的长者。
李维明说:“为了保障配偶和孩子的长远利益,可把保单列入遗嘱中规划。在立遗嘱人离世后,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才会生效。”
■Witnesses,指的是见证人,至少需要两位。切记,受益人和受益人的配偶都不可以当遗嘱的见证人。
李维明强调,除了上述的人物与角色,遗嘱中还有几项重要的功能与条款,例如具体的遗赠(bequest)、共同灾难条款(common disaster clause),以及剩余遗产(residuary estate)条款。李维明指出:“当某受益人比立遗嘱人早逝时,若事先没有做足情境规划,没附上剩余遗产条款,该项遗产便得根据无遗嘱继承法处理。”
他还指出,由于在本地立的遗嘱都用英文,如果立遗嘱人签名时用的是中文,证明条款(attestation clause)必须充分证实立遗嘱人看且听得懂英文和英语,以免法院质疑遗嘱。
最后要谈的是“道德遗嘱”(Ethical Will),看似遗嘱的另一面,其实不然。
此“Ethical”与道德伦理无关,而是合乎自己情感的忠实表述,让受益人明白遗嘱如此规划的真正心意。虽无法律效力,也不拘泥于形式,切莫小觑它。海上军舰再厉害,无灯塔的指引,亦敌不过巨大的礁石。
还有一事:无论嘱托或遗嘱,都别用它们来做“公道、正义”之事,行惩罚、报复之实。因为这是我们唯一留下的声音。
既然是为了道出内心话,传达自己的爱,可以书写、可以绘画、可以录音也可以录像,或留下一张食谱,或留下一首歌曲。只要确定对方能完全明白,在钱财之外还能感受你的心意,便是理想的完结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