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关系亲密的两姐妹为钱财对簿公堂。姐姐被指投资亏损200万余元后,声称当初因出于对妹妹的爱,才会先垫钱帮忙妹妹进行投资,如今“占有”妹妹的资产来抵债合情合理。但高庭法官判她败诉,须把80万元公寓的25%权益及43万元资金交还给妹妹。
高庭法官洪清福在昨天发出的书面判词中指出,这是一起让人遗憾的官司,姐妹俩为了钱财而反目,对彼此做出严重指控,关于事发经过的说辞迥异。
在考虑各方证据后,法官认为,妹妹是比较可信的证人,手机短信内容显示姐妹情早已破裂,姐姐声称“在血缘关系中不谈金钱”的说辞欠缺说服力。
《联合早报》早前报道,高庭今年2月审理这起涉及洪家姐妹的民事官司。起诉人洪美燕是幼妹,持有A水准证书的她在一家电子公司当行政人员。答辩人洪秀花是大姐,拥有大学会计系文凭,毕业后担任会计师。她也是一名有经验的投资者,自1990年代起便交易股票。
根据判词,妹妹与大姐连同另一名姐妹洪秀珍在1990年代合资购买位于蔡厝港环道的北桦苑(Northvale)公寓,当时买价80万余元。大姐支付一半的买房资金,两个妹妹各付25%。
公寓房契只有大姐和洪秀珍的名字,在大姐所持有的75%公寓权益中,包括她代妹妹保管的25%权益。三人也按各自的权益比率,支付公寓的开销如房产税,以及分享出租公寓所得的收入。
2009年,两姐妹开设一个联名户头投资外汇,大姐过后把户头中属于妹妹的43万元资金提走。妹妹多次要求拿回这笔钱但不成功。
2016年5月,妹妹要求大姐把25%的公寓权益转到她的名下,但姐姐不肯。同年8月起,姐姐也停止与妹妹分享租金收入。妹妹于是入禀法院,追讨属于她的43万元和公寓权益。
但大姐在审讯期间驳斥,2006年至2016年,她在妹妹的要求下,先后垫上200万余元,代妹妹进行保证金交易(margin trading)。这是因为妹妹当时说她的资金困在别处,因此希望姐姐先帮忙出钱,妹妹会用她的25%公寓权益和43万元来抵消所拖欠姐姐的款项。
后来,200万元投资金血本无归,大姐声称,按照她与妹妹的协议,她可用妹妹的公寓权益与资金来抵消债务。妹妹则指大姐瞎扯,自己从来没要求她垫钱投资。
法官:10年投资期间 无法证明妹妹要求垫钱投资
洪清福法官认为,大姐的说辞令人难以置信,在长达10年的投资期间,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如手机短信,来证明妹妹曾要求大姐帮忙垫钱投资。
尽管保证金交易频频亏钱,大姐称她仍继续提供资金帮妹妹投资,那是因为她爱护妹妹,并且相信妹妹不会让她失望。她根本不在乎妹妹欠她多少钱,因为她“在血缘关系中不谈金钱”。
但法官认为,大姐言行不一,证据显示她向来与亲人谈论钱财时斤斤计较。而且,根据2014年一封手机短信记录,两姐妹已明显不和,妹妹还责骂大姐一谈到钱就“没良心”,法官不相信大姐会出于爱妹妹,不停垫钱给她投资。
法官最后判大姐败诉,须把43万元外加利息还给妹妹,以及修改公寓房契,让妹妹在法律上分权享有25%权益,大姐也必须支付拖欠妹妹的公寓租金收入。(人名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