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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茂桥市镇会前总经理贪污 控方求刑至少56个月

宏茂桥市镇理事会前总经理接受承包商贿赂案,控方指他滥用职权,违背市镇对他的高度信任,昨天促请法官严惩他,判处坐牢至少56个月和2万3000余元罚金。

控方也要求法官判行贿的承包商谢成兰(64岁)坐牢至少50个月,他的两家公司19-NS2和19-ANC,则各判处最高罚款额10万元。

法官需要时间考虑,案展8月23日判刑。

黄志明(59岁)和承包商谢成兰,原本对各自面对的55项触犯防止贪污法令控状不认罪,但他们在审讯中途认罪,各承认五项触犯防止贪污法令控状,涉案金额为8万6141元。而各面对一项控状的19-NS2和19-ANC也认罪。

案件涉及公共基金 有损公共机构公信力

主控官江可悦副检察司昨天向法官陈词时指,市镇会管理的是公共基金,黄志明的贪污行为损害公众对类似市镇会的公共机构的信心,会引起公众的不安。

主控官指本案涉及公共机构和牵涉公众利益,有加重刑罚因素,被告的行为必须受到谴责,刑罚须能发挥阻吓作用。

主控官说,黄志明案发时担任市镇会总经理,能影响采购程序,却给予谢成兰两家公司好处。况且,他很清楚不能向承包商收贿。他在2015年曾发电邮给所有员工,提醒他们不要收取贿赂,以及贪污的后果,但他自己却贪污。

另外,黄志明和谢成兰在两年内,即2014年到2016年间多次犯案,不能视为初犯。而谢成兰有预谋犯案,并且掩饰罪行。

主控官说,本案涉及的贿金数额高,谢成兰和他的两家公司也因贿赂黄志明,从中获得巨大利益。他们在这段期间获得980万元合同。

被告的律师何贝旋请求法官判监11个月到14个月,律师说,黄志明和谢成兰都会讲广东话,有共同爱好,在工余之外,喜欢喝酒和女人。

2015年5月,黄志明和妻子离婚。在这段期间,黄志明心情低落,感到孤独,谢成兰成为他的精神支柱。他所涉及的娱乐消费控状大部分是在这段期间犯下。

但律师说,黄志明和谢成兰到娱乐场所,有时也会自己付钱。他和谢成兰的关系不完全跟金钱有关。

律师说,黄志明从未影响他在市镇会的工作。案中两家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也达到市镇会的标准。黄志明并没有主动索贿,他从未否认做错事。

律师指被告受贿与行贿者所得到的好处无关,被告大多数在2016年受贿,但在这段期间,市镇会发给那两家公司的合同,比2015年少很多。(人名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