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局要求裕廊乡村俱乐部填补教练85个月近42万元的公积金,但高庭指出健身教练是名“独立合约员工”并清楚合约条件,雇主无须为他缴付公积金,因此判俱乐部上诉得直。
中央公积金局指裕廊乡村俱乐部没有为健身教练缴交公积金,要求俱乐部填补教练85个月近42万元的公积金。不过,高庭指健身教练是名“独立合约员工”,雇主无须为他缴付公积金,公积金局因此不能向俱乐部追讨款项。
高庭法官施奇恩昨天推翻国家法院地方法官判决,指对方把健身教练尤索夫(Mohamed Yusoff Hashim)判定为俱乐部受雇职员是错误的。
他判俱乐部上诉得直,面对的四项控状罪名不成立,所缴交的罚款也会退还。
根据案情,尤索夫在1991年2月1日以雇员身份受聘于裕廊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但自1998年11月起,尤索夫改以“独立合约员工”的身份受聘,公司也自此停止为尤索夫缴交公积金,并取消其职员福利,包括有薪年假和医疗保险等。
尤索夫承认当时感到震惊,但接受了安排,之后也在系列合约下继续为俱乐部服务。合约每年或每两年会磋商一次。
但在2016年,尤索夫获悉俱乐部会结束营业后,却向公积金局查询自己能否获取公积金,当局发现尤索夫有权享有这项权利后,进而提控俱乐部。
控方去年以四项控状提控,指俱乐部在2003年至2016年间,没有为健身教练尤索夫缴交四个月的公积金。控方的立场是,尤索夫在公积金法令下,属于俱乐部职员,应获有公积金。
国家法院地方法官当时指,尤索夫上班时要打卡,训练计划和收费等都须经过俱乐部批准,这些例子显示俱乐部和尤索夫之间有雇主和员工关系,后来就这四项控状判俱乐部罪成,罚款3600元。
控方事后提出申请,要求向俱乐部追讨从1998年至2016年,利上加利,共85个月总额41万6924元的公积金款项,但遭法官驳回。控辩双方分别就申请被驳回和被定罪提出上诉。
事实显示,尤索夫有一定的谈判力量,也不如控方所称,是剥削行为的受害人。
——高庭法官施奇恩
高庭指原判没考虑多个因素
施奇恩昨天阐明裁决立场时说,俱乐部和尤索夫都了解也接受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俱乐部并没有欺骗行为。
他提到,尤索夫清楚知道,自己每次和俱乐部签约时,俱乐部都不会为他缴付公积金,而他须要以自雇人士身份为自己缴交公积金。尤索夫也确实这么做。
施奇恩感到好奇的是,尤索夫为何到2016年才声称合约内容没有真实反映协议的实况,且合约条款并没有不清楚至无法理解的程度。“事实显示,尤索夫有一定的谈判力量,也不如控方所称,是剥削行为的受害人。”
他说,地方法官在作出判决时所参考的多个因素并没清楚指向尤索夫是独立合约员工或受雇职员。
例如,地方法官提到尤索夫在俱乐部工作期间,须打卡上下班,施奇恩不理解这如何显示双方之间的雇主和雇员关系,因为这可能是行政或运作所需。
施奇恩也指出多个例子,显示尤索夫的身份和受雇职员不一样。这包括俱乐部职员表现评估框架不适用于尤索夫、他没有须达到的表现指标,也没有受邀参加职员都得出席的员工晚宴等。
由于施奇恩判定尤索夫是名“独立合约员工”,俱乐部无须为他缴交公积金,他也因此驳回控方要求追讨85个月公积金款项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