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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推翻强奸罪被上诉庭驳回 男子监28年鞭24下

街头党头目坚称从未强暴13岁少女,自己只是帮党友追求对方,但上诉庭三司认为,被告手机里的裸照、短信记录以及其他证人的供词都是强而有力的佐证,为此驳回被告的上诉,判他须坐牢28年和鞭打24下,从昨天开始服刑。

《联合早报》日前报道,26岁的许荣光被控在2013年11月至隔年1月的三个月内,四次强暴一名13岁少女,地点包括蔡厝港第一乐广场旁一栋建筑的楼梯口,以及蔡厝港弯第672A座组屋的楼梯口。

正职为销售员的许荣光其实是街头党的头目,他在犯案过程中用扳钳砸墙威迫少女就范,事后还逼她拍裸照,以及把她当货物“送”给同党侵犯,并指她可“用完即丢”。有一回,两名友人目睹许荣光在楼梯口强奸少女,但许荣光利用他党派头目的身份,恐吓他们不准揭发他的罪行。

不认罪的许荣光在高庭受审后,被判其中三项强奸罪及八项逼少女口交、恐吓少女及打伤党徒等罪名成立,去年4月被判坐牢28年和鞭打24下。许荣光不服罪成,昨早向最高法院上诉庭提出上诉,要求推翻强奸罪名。

代表律师邹天齐进行上诉陈词时指出,受害少女的口供有许多不一致之处,包括她声称遭强奸的次数,法官不应凭如此不可靠的供词来定罪。许荣光的立场是,他从未与少女独处,更别说是性侵她,他只是曾答应帮忙党友追求少女。

不过,大法官梅达顺代表三司发表口头裁决时说,尽管少女的供词有些许出入,但本案有许多强而有力的佐证,足以将被告定罪。这包括被告曾在手机短信中告诉党友,他打算与少女发生性行为,而不是所谓的帮忙党友追求少女。而且,被告手机的“寄出”存档中有少女的裸照,显示这些照片应该是被告拍下的。此外,有证人在案发后看到被告与少女从楼梯口走出来。

大法官认为,就如审案法官所指出的,数名证人串谋给假口供来诬赖被告的可能性不大。即使少女有意陷害被告,她没必要谎称自己遭被告强暴三次,因为要对三次“罪案”做假口供的难度更高。三司考虑后,决定驳回被告的上诉。

一身黑衣装束的许荣光闻判时显得镇定。他通过代表律师向三司要求,展期一周后才开始服刑,好让他花多些时间陪伴父母亲,但不被三司批准,他自昨天起入狱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