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足球裁判 商人被令交出258万不法收入

贪污调查局极为罕见地援引转移赃款抵触贪污、贩毒和严重罪案(没收利益)法令,调查并充公行贿者的隐瞒收入。高庭上周发出没收令,要丁思扬交出258万元不法收入。

本地商人丁思扬在2014年因贿赂黎巴嫩籍足球裁判入狱,高庭上周发出没收令要他交出258万元不法收入。在这起案件中,贪污调查局极为罕见地援引转移赃款抵触贪污、贩毒和严重罪案(没收利益)法令,强制充公一名行贿者与收入不相称的资产。

一般而言,在防止贪污法令下,资产遭充公的通常是收取利益的受贿者,以免让他们在服刑后继续使用这些通过贪污手段换来的资产。

但在极为罕见的情况下,贪污调查局也会援引转移赃款抵触贪污、贩毒和严重罪案(没收利益)法令(Corruption, Drug Trafficking and Other Serious Crimes (Confiscation of Benefits) Act,简称CDSA),调查并充公行贿者的隐瞒收入,而丁思扬的贿赂案就是其中之一。

丁思扬(译音,37岁)在2013年4月3日被贪污调查局逮捕,并在同月6日被控三项贪污罪名。控状指他被捕当天在丹戎巴葛路的安国酒店,安排三名女子提供免费性服务,以贿赂主裁判阿里萨巴格(33岁)、边裁阿布达拉(37岁)和阿里艾德(33岁),要求他们影响亚洲足总杯球赛成绩。

尽管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贪污调查局仍继续追查丁思扬的财务状况,发现他在2007年至2013年4月3日之间,累积约346万元与合法收入不相称的资产。在这六年多里,丁思扬的开销达约390万元,剩余资产有约220万元,但他的合法收入仅约270万元,无法解释的差额就会被视为不法收入。

当局将丁思扬逮捕后,已经起获他的多项资产,包括房子、车辆、多个银行户头、博彩奖金等。由于他当时已经将部分不法收入花掉,这些资产兑现后总值258万3062.97元,高庭在上周五(3日)发出没收令(confiscation order)命令他缴交这笔款项,届时将收归国库。

调查人员花四年多确认数额

隶属贪污调查局的金融调查处人员花费四年多紧密跟进每条线索,调查了逾160个银行户头并盘问119名证人,终于在2017年6月确认相关数额,之后和丁思扬就此数额达成共识。

特别调查处(私人企业)副司长潘鸣毅接受《联合早报》访问时指出,调查人员接获通报后迅速采取行动,在短短数小时内掌握四名嫌犯的身份,将他们一并缉拿归案。由于证据确凿,三名裁判在被捕的48小时内招供,他们的口供之后成为将丁思扬治罪的重要证据。

他说,科技发展让操纵球赛案更难侦破,而且这类罪案属于跨国界性质,但尽管调查工作充满挑战性,当局依然会坚持步步追踪,务必将贪污犯绳之以法。

丁思扬2013年在国家法院被控三项贪污罪名,但他不认罪,案件在同年7月开审,经过25天审讯后,他被定罪判监三年。他不服裁决,针对罪成和刑罚向高庭提出上诉,而针对罪成的上诉被驳回,刑期反而增加到五年。

高庭法官陈成安当年下判时指出,被告犯下严重罪行,他贿赂外籍裁判,影响新加坡声誉。虽然最终没有球赛被操纵,但那是因为贪污调查局人员的警惕性和效率高,不能构成减刑因素。

丁思扬之后再度上庭承认当年接受调查期间,曾阻碍调查和妨碍司法公正,因此被判坐牢12个月,刑期在五年刑满后算起。

丁思扬早前已刑满出狱

据当年报道,丁思扬虽然年纪轻轻,只持有大众传播高级专科文凭,收入却十分丰厚,能一次付清房款。他也曾购买奥斯顿马丁(Aston Martin V8 Vantage)跑车和保时捷跑车,同样是一次过用现金付清。

据了解,丁思扬早前已经刑满出狱。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的资料显示,他住在东部一间排屋。他曾经是六家公司的董事和股东,业务涉及软件科技、娱乐事业、餐饮等,目前仅有两家公司还在营业中,但他已没有任何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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