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窥或偷拍者 刑罚比侮辱尊严加倍

偷窥或偷拍者日后被定罪后,可入狱最长两年,比侮辱尊严罪的刑罚多一倍。

国会昨天三读通过刑事法改革法案。这次针对《刑事法典》的一系列修改,旨在加强保护弱势群体、应对不断演变的犯罪趋势,以及确保刑罚与罪行严重性相称。

其中,法案增添新罪名对付日益猖獗的偷拍、偷窥或随意散播猥亵照片,以及暴露狂行为。而散播偷拍录像者会面对更高刑罚,可被判监禁最长五年。

内政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昨天在法案二读时强调,当局早在新加坡国立大学宿舍女厕所偷拍事件前,就意识到现有法律不足以对付这类罪行,因此在草拟法案时已将有关罪案的趋势考虑在内。

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法案加入一项假定条文,被告只要录下另一人的私密行为或私处,就是未经允许行为,这意味着被告须负起举证责任向法庭证明自己取得对方同意,才可能脱罪。对建筑结构动手脚进行偷拍也列为刑事罪,如安装针孔摄像机。

伤害弱智或残障者罪加一等

法案也加强对弱势受害者保护,一组受害者被定义为外籍女佣、未满14岁少儿、弱智或残障,以致无法自我保护的弱势者。以他们为犯罪对象罪加一等,刑罚可达一般最高刑罚的两倍。

修正法案生效后,蓄意导致弱势受害者重伤、甚至死亡的施暴者,将面对监禁最长20年。

尚穆根补充说,抵触刑事法典的案件只要涉及弱势受害者,警方能马上介入逮捕嫌犯,即使有关罪名原本并不允许警方直接行使逮捕权。

另一组弱势受害者则指那些与罪犯拥有密切关系者(close relationship)或亲密关系者(intimate relationship)的人。

法案也更新刑事法典,确保法令的一般原则、解释和辩护更合理化,法律条文与时并进。

我国刑事法典承袭自150多年前的印度刑事法典,本轮修订比上次在2007年的改革更为全面。

集结学术界、公共和私人领域代表的专家团经过两年多研究检讨,去年8月底提呈报告,有关部门随后公布拟议修正内容,并广邀公众提出意见。共700多个法律、社会服务、宗教、金融和教育领域利益相关者参与对话,超过60个人和组织提呈书面反馈。

内政部今年2月为法案提出一读后,少有地给予议员们三个月时间研究法案内容,昨天才展开二读。共有18名议员和部长参与辩论。

本轮修订不包括关于男性同性性行为属犯法的第377A节条文,因此没有像在2007年一样引发热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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