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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花梨木转运非进口 贸易公司与董事罪名撤销

一家贸易公司和董事经理两次在国家法院被判非法进口价值5000万美元(约6800万新元)的受管制花梨木罪名不成立,促使控方也先后两次向高庭上诉,最后被判罪名成立,公司被判罚款50万元,董事则坐牢三个月和罚款50万元。

不过,最高法院上诉庭审理他们提出的刑事参考申请后,扭转结果,撤销他们的罪名和刑罚。

由五司组成的最高法院上诉庭认为,该批花梨木并非“进口”,而是“转运”,因此撤销申请人的刑罚,并下令尽快把花梨木归还申请人。

上诉庭在判词中指出,在决定受管制物种是否符合法令的“转运”定义时,无须证明该物种离开新加坡的确定日期。

上诉庭指出,根据控方证人运输和货仓公司Jaguar Express职员的证词,在花梨木运抵新加坡之前,申请人便已通知他们,公司打算把花梨木用船运到香港。控方证人的证词对花梨木是否“进口”提出合理疑点。

此外,有关的文件证据,例如船运费和转运费的报价文件等,以及Jaguar Express在开往香港的货轮暂定30个集装箱船位等,在在说明花梨木是要运到香港。

上诉庭说,花梨木当时贮藏在裕廊海港的自由贸易区,那是暂时贮藏货物的一个受保护区,货物不能随意离开保护区。

有鉴于此,上诉庭认为花梨木是通过新加坡转运,而不是进口到新加坡。换句话说,非法进口的控状不能成立。

贸易公司江河私人有限公司被控在2014年3月14日在无准证下,从非洲岛国马达加斯加(Madagascar)进口2万9434块被砍伐的花梨木,抵触濒危物种(进口与出口)法令。公司董事黄伟强(译音)则被控身为董事经理却同意与纵容公司犯法。

2015年,国家法院审理此案后,审案法官认为控方举证不足,公司和黄伟强无须答辩,裁定他们罪名不成立。国家法院接受市值约5000万美元的花梨木是要转运去香港的辩护理由,所以无需准证。

2016年,高庭在控方上诉后撤销公司和黄伟强无罪的裁决,把案件交回国家法院让他们对控状答辩。他们保持沉默,国家法院维持罪名不成立的裁决。

不过,控方再上诉,结果高庭于2017年裁决控方上诉得直,判公司和黄伟强各罚款50万元,后者也必须坐牢三个月。

辩方过后以案件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问题,向上诉庭提出刑事参考,包括对“过境”一词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