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未能提出充分证据 涉非礼四男下属警长获减刑

黄佩玲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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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礼四名男下属的前交警警长上诉得直,高庭法官裁定他只对一名下属伸出狼爪,把他的刑期从16个月又9周,减至12周。但法官斥责被告不应随便在职场做出侵犯他人隐私的举止,例如乱摸下属的敏感部位。

《联合早报》之前报道,被告陶菲克(57岁)被指从2015年1月至9月任职交通警局警长期间,非礼五名19岁至22岁的国民服役警员。

他在国家法院受审后,被判非礼四名男下属的六项罪名成立,另一项非礼第五名男下属的罪名则不成立,须坐牢16个月又9周。被告不服罪成与刑罚,上诉至高庭,他在等候上诉期间开始入狱服刑。

高庭法官陈成安上个月22日审理这起上诉案后,推翻被告六项非礼罪名中的其中四项,只判他非礼一名男下属的两项控状成立。

法官在本周发表的书面判词中指出,这是一起令人感到困扰的案件。法律必须阻遏人们肆意侵犯他人的私人空间,但同时也要确保有足够证据说明,被告是在清楚自己的行为构成非礼罪的情况下犯案。

法官认为,针对涉及其中三名男下属的控状,控方未提出充分和不具任何疑点的证据,来说明被告是存心非礼他们。

例如,被告主动向其中一名男下属建议,可教他如何剔除体毛来消除身上的狐臭味。在法官看来,两人手机短信往来显示下属是自愿出现在被告的住家,并同意让被告帮忙他剔除体毛。

过程中,被告频频触摸下属私密部位,但后者没反抗或表示不舒服。法官指出,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难以裁定被告清楚自己的行为其实等同于非礼罪行。

法官也强调,他接受被告在工作场所不时与下属有肢体接触,例如按摩他们的肩膀及拍打他们的臀部,这些是被告与下属之间的工作文化。

法官说:“但这种胡闹行为是有限度的,下属没有表示不舒服,并不意味着被告不知道自己一些更过分的行为,其实已构成非礼罪。”

在法官看来,被告乱摸一名下属的乳头,以及挤捏他的臀部敏感部位,这些动作已超出下属平日所能接受的触摸范围,并且构成非礼行为。

法官斟酌后把被告刑期缩短至12周,被告当庭获释。由于被告在国家法院被治罪后就开始入狱服刑,截至上诉得直出狱当天,他其实多坐了约五个月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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