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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 恶意公开他人隐私?

恶意“起底”例子

■在社交媒体发布甲的个人资料,鼓动他人“教训他”。

■在网络发布乙是“妓女”的假信息,附带辱骂字眼,贴上乙的照片和联络号码,让他人联络她。

■看到有人呼吁查找丙的身份资料,好让群众攻击或威胁丙,就“响应”呼吁,把丙的个人资料上载到网络或贴在回应(comment thread)上。

■发布公众人物的录像片段,附上联络号码,鼓动他人威胁或袭击对方。

非恶意“起底”例子

■把鲁莽驾驶的视频,上载到一个分享危险驾驶,吁请驾车人士采取防御性安全驾驶技术(defensive driving)的平台。

■分享提供紧急服务的个人资料,或能采取必要行动的公共机构的资料。

■上载公众人物接受访问,谈论公众已知的事实的视频。

■上载引起舆论争议的视频,以便展现实情。

注:这些只是例子,最终是否构成“恶意公开他人隐私”罪,得视发布个人信息时的具体情况。法庭将诠释法律,再根据事实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