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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五司:弱智重犯可判入青年改造所

控方不服犯下强奸罪的14岁低智商少年被高庭判入青年改造所,上诉终审法院,要求判少年监禁15年至18年和鞭打至少15下,结果遭驳回。

终审法院指控方所依据的判刑框架没考虑到被告的低智力,所建议的判刑不成比例。控方的要求比同类罪行的刑罚高出许多,对少年被告是苛刻的,没考虑到他的过去和未来。

以大法官梅达顺为首的五司,考虑了其他类似情况所犯的案例后,认为改造是合比例的,确实是本案的主要判刑考量。

控方建议刑期 和高庭原判都不理想

终审法院前天发判决理由,确定低智商、犯下严重性罪案的被告可判入青年改造所的判决,并澄清判刑原则。

五司说,控方建议的刑期和高庭的原有判刑(即青年改造所)都非理想情况,但青年改造所是这两个“不完美”判刑中,勉强可以接受和唯一符合判刑原则的选项,尤其是考虑到少年已还押了四年,青年改造所的刑期又不能从还押日算起,改造所因此还是较恰当的刑罚。

本案少年的智商仅61。2014年,他跟踪一名16岁少女回家,在对方快到家时强奸了她。

被告被控后一直还押男童收容所,如今18岁。他承认强奸和两次性侵受害者,以及另六项夜间破门行窃、偷窃和非礼等控状。

去年3月,他被判入青年改造所,控方提出上诉。去年9­月,终审法院驳回上诉,昨天发判决理由,并澄清判刑原则。

青年改造所是帮罪犯重新融入社会,适用于21岁以下者;改造期介于18个月至三年,视被告行为而定。

控方精神科医生认为被告中度弱智,不适合改造。控方指被告罪行严重,既然无法从改造中获益,唯有长期监禁和打鞭,才符合严重强奸案判刑原则。

参考了830份 青年罪犯评估报告

高庭法官指示控方提呈有关当局评估青年罪犯是否适合接受改造(reformative training suitability report)的统计数字。

根据当局的830份报告,如果被告只涉及性罪案,或单单因为低智商,不代表他不会被判入青年改造所。

830份调查报告中,有11人(包括本案被告)涉及性罪案,包括强奸、性侵或非礼,其中九人被判入青年改造所,一个没有,本案被告当时还在等待裁决(但最终也判入青年改造所)。

报告也显示,有19人属于低智商(介于70至79,以及低于69),其中11人(包括本案被告)的评估显示,他们不太可能从改造训练中获益,另八人可能获益,而这八人中,有三人被判入青年改造所。

五司:心智年龄 可用于评估罪犯智力

针对被告的智力问题,控方接受被告的低智商影响他控制情绪,但认为“心智年龄”已过时和不可靠,这点五司不赞同。

五司指出,心智年龄可用于评估罪犯的智力,在判刑时评估其罪行。

以本案来看,考虑被告的心智年龄是重要的。被告案发时心智年龄介于8岁到10岁,没证据显示他当时已累积足够的生活经验,才犯下罪行。

五司确定过去的一个案例,裁定低智力的被告也可以被改造,驳回控方的说法。

五司认为,被告的罪行严重,有重犯的高风险,缓刑监视无法提供一个有组织、可以管理他的环境,所以不适合他,而主要起严惩作用的长期监禁加鞭刑,也不适合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