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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举行常年大会和呈报年收入 一公司董事被罚11万3400元

去年至今共有13名公司董事因为没有举行常年大会和呈报公司年收入而被罚款,其中一人的罚款达11万3400元,为历来最高。

会计与企业管制局表示严肃看待这类违法事件,同时将加大执法力度,并要求法院对多次违法者判处阻吓性裁决。

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日前发文告说,担任九家公司董事的陈汉松(音译,Tan Hang Song)没有按照政府条例举行常年大会,也没有向管制局呈报年收入,触犯公司法(Companies Act)第175和第197条文。他被控54项罪名,并于去年11月14日被判有罪。

他提出上诉,但败诉。今年2月他被罚款11万3400元,接下来五年被禁止担任公司董事。

文告说,去年共有12名公司董事违反相同条例而被罚款,其中一人被控38项罪名,罚款总额达5万7000元。

会计与企业管制局说,举行常年大会和呈报年收入是法定规定(statutory requirement)。常年大会是让股东了解公司财务状况以及同公司董事进行讨论的会议。按时呈报年收入是要及时公布公司重要信息,例如经营和发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