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纳达拉詹不服官司打不成,上诉后还是被国家法院法官梁居耀驳回。他锲而不舍,准备向高庭提出第二次上诉。
称被俄罗斯大使馆注册的汽车撞伤,七旬男子在三年索偿期限的五天前才入禀法庭,向开车的使馆前职员和大使馆索赔。
不过,纳达拉詹(年约77岁)因为递交传讯令状(writ of summons)过了期限,而且递交程序不当,结果国家法院副主簿撤销他原先取得、可更新传讯令状的庭令,终止其诉讼。
起诉人不服官司打不成,上诉后还是被国家法院法官梁居耀驳回。他锲而不舍,准备向高庭提出第二次上诉。
起诉人称他在2014年3月8日上午11时30分,在小印度一带的凡尔登路被撞伤,当时他72岁。
被列为答辩人之一的俄罗斯籍男子弗拉基米尔,已在2015年回国。事发后,他到警署报案,在报案记录中注明自己是“行政和技术职员”。
根据他的说法,他当时准备把车停在慕斯达法购物中心(Mustafa Centre)的多层停车场。
车子慢慢驶向停车场时,他听到嘈杂声,下车查看,发现起诉人就坐在靠近汽车的地上。
起诉人称脚疼痛不已,他发现汽车右前方有个凹陷处,就假设是汽车撞到起诉人。
男子问起诉人是否得看医生,起诉人回说需要,他于是送对方到陈笃生医院的紧急部门。
据了解,男子当时是在非公务时间开车,而汽车的保险公司职总英康表明汽车没撞到起诉人。
起诉人在诉状中称,当天走向凡尔登路的路口时,被一辆突然右转入路口的汽车撞倒,头重摔路堤,左脚被汽车右前轮碾过,身受多重重伤。
事发六天后(14日),他进入仁慈医院,住了16天,同月30日出院。
可是,起诉人到了2017年3月3日(3月8日为索偿期限)才入禀法庭,把大使馆连同驾车男子列为答辩人。
根据法庭条例,传讯令状或经过更新的传讯令状,都必须在事情发生的半年内递交,而且必须亲自递交当事人。
同年6月14日,传讯令状寄到纳森路的大使馆。9月26日,也就是索偿期限过期之后,起诉人以还没递交给驾车男子为理由,申请更新传讯令状,后来获准。
一直到去年1月19日,潘美露律师(Linda Phua Law Practice)代表汽车的投保公司——职总英康保险和司机,以索偿期限已过,成功申请撤销上述庭令。
国家法院副主簿认为,诉方律师戈帕拉克里什南没给予合理解释,为何无法在索偿期限前,提出更新传讯令状的申请?更新令状后,他也没在递交期限前递交,结果连“经过更新的令状”也过期。
此外,潘美露律师提到大使馆不是法律个体(legal entity),真要告就该告俄罗斯政府或大使。此外,起诉外国时,递交程序也须严守“国家豁免权法令”(State Immunity Act)的条文。
审理上诉的梁居耀法官认为,问题的根本不在于大使馆是不是法律个体,而是递交程序有没有按照国家豁免权法令和法庭条例。
他裁定诉方律师两次都没有正确和恰当地递交文件。根据起诉人看医生和住院记录,法官质疑为何起诉人无法在事发后,及时提出索偿?
他指出,2015年回国的驾车男子是否知道有传讯令状这回事还是未知数。既然对方不在这里,把传讯令状递交到大使馆也不正确,而起诉人也没提出到海外递交文件的申请。
法官驳回上诉,下令起诉人承担2000元的讼费。
审理上诉的梁居耀法官指出,2015年回俄罗斯的驾车男子是否知道有传讯令状这回事还是未知数。既然对方不在这里,把传讯令状递交到大使馆也不正确,而起诉人也没提出到海外递交文件的申请。法官驳回上诉,下令起诉人承担2000元的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