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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工涉非礼中风妇改判无罪 总检察署提出刑事参考

据总检察署发言人说,在一项无佐证证据的性侵投诉中,评估受害者证据的标准是设定在“具异乎寻常说服力”的高标准。她指出,本案提出刑事参考是要上诉庭决定,评估目击者的证据的标准,是否要比上述评估受害者的高标准还要高。

疗养院孟加拉籍男职员否认非礼中风女病人的指控,经审讯后被判罪成,坐牢22个月和打三鞭。他提出上诉后,被高庭改判无罪释放。总检察署已入禀高庭,就“公共利益”的法律问题,向最高法院上诉庭提出刑事参考(criminal reference)。

总检察署发言人向《联合早报》证实,控方已在去年11月30日提出刑事参考,但审理的日期未定。

据发言人说,在一项无佐证证据的性侵投诉中,评估受害者证据的标准是设定在“具异乎寻常说服力”(unusually convincing)的高标准。

她指出,本案提出刑事参考是要上诉庭决定,评估目击者的证据的标准,是否要比上述评估受害者的高标准还要高。

“这个法律问题是基于高庭法官口头裁定被告无罪时所发表的评论,就是目击者陈述她所看到的,会比受害者的陈述来得弱,因为目击者可能会出现错误和误解的情况,但受害者不太可能会误解自己所遭遇的袭击。”

代表被告的无偿律师刘玟进(Dentons Rodyk & Davidson)说,高庭法官的判决理由尚未出炉,而且刑事参考待审中,所以现阶段不便置评。

刑事参考主要是指导和厘清法律课题。终审法院如何解读相关法律,对日后类似案件的判刑将起指标作用。

本地的刑事司法制度只有一层的上诉,即国家法院案件只能上诉至高庭,不能再往最高法院上诉庭上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要提出刑事参考,必须符合“有法律问题”和“具公共利益”这两个元素,而控方是不必经过法庭批准,就可以自动提出申请。

可能出现几种局面

刑事参考可能出现几种局面,一是终审法院接受高庭解读,驳回总检察署的申请,维持被告无罪的判决。

如果终审法院不同意高庭看法,将有两种可能。一是只厘清法律课题,供日后案件参考,却保留高庭判被告无罪的决定;另一可能是,厘清了法律,决定重新考虑判刑,这包括保留、增加或减轻国家法院的判刑。

在西部疗养院工作的被告(34岁),被指于2016年11月26日下午非礼中风妇女。受害女病人案发时55岁,因多次中风,行动和言语受限,无法上庭供证。

国家法院法官林书浩去年5月判被告罪成时,严厉斥责被告,说这是他审过、让他最震惊和不安的案件。

去年11月23日,无偿律师刘玟进代被告上诉,结果成功翻案。从被控到上诉完结,被告在本地滞留长达两年,没有工作,还因为找不到人保释等候上诉,被押了两个月左右。

根据控方说法,被告在案发日趁其他病患和工作人员参加活动时,偷溜进女病房,脱掉受害人的裤子和纸尿布,光着臀部骑在她身上不停磨蹭,被巡房的护士撞见。

但被告称当时是要修理电视机,女护士进房那一刻,他刚好在帮女病人调整枕头。他指护士因工作疲倦和所站的角度问题,因此看错了,其供证与口供书也有出入。

高庭法官艾迪阿都拉相信女护士是诚实的证人,但所看到的欠缺确定性,因此可能看错。被告的说辞虽然前后不一致,但并非完全不可信,加上无其他客观佐证,判他有罪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