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为赚外快替人运毒,高庭认为他有可能参与重新包装毒品的工作,因此不能只当他是跑腿而判他死刑。男子上诉至最高法院上诉庭,三司指高庭法官看法有误,被告就只是一名跑腿,但鉴于他未获得总检察署发出的合作证书,因此维持原判。
被告赞里(39岁)面对一项运毒罪,指他在2014年10月14日贩运不少于1835.5克的海洛英,里头含有40.37克二醋吗啡(diamorphine)。
被告过后被判处死刑,他不满裁决提出上诉,案件由大法官梅达顺、上诉庭法官朱迪柏拉卡斯和郑永光组成的三司审理。
三司昨天发表判词,驳回被告的上诉,并且维持判处死刑的原判。
根据判词,赞里在审讯过程中坚持自己只是跑腿,因此符合能逃过死刑的条件之一,但高庭法官认为他不仅仅是跑腿,而且被告也没获得合作证书,所以判他死刑。
三司:高庭法官看法有误
根据滥用毒品法令,被控死罪的运毒跑腿若符合条件,获得总检察长所颁发的合作证书后,法官将能酌情决定是否免去跑腿的死刑。
被告上诉后,三司在判词中指出,其实高庭法官的看法有误,被告就仅仅是一名跑腿。
三司表示,由于被告接收了毒品后马上被捕,并没有任何时间处理毒品,也没有后续的犯案,自然就没有任何证据指他并不只是一名跑腿。
三司说,若被告被捕时已经将毒品重新包装,行为肯定超越了跑腿的职责,但他被逮捕时根本还未得到指使者的命令,没有真正动手,因此只能算是跑腿。
但无论被告是不是跑腿,他始终没有获得总检察长所颁发的合作证书,三司因此没有改变高庭法官的判决。
根据过往最高法院上诉庭的判词,曾提及即便是跑腿真诚地与肃毒局合作,也不足以让总检察长发出合作证书,关键是跑腿提供的情报必须导致贩毒活动失败。
赞里从2014年9月初开始替外号“Abang”的毒贩运毒,每次可赚取700元酬劳。对方有时会打电话指示赞里收到毒品后直接把货送出去,有时则吩咐他先将海洛英分装成小包装再送货。
2014年10月14日,赞里第四次为“Abang”工作,他请朋友开货车载他到金文泰西1街第606座组屋取货,他在组屋楼下一辆脚踏车的篮子找到装有海洛英的红色袋子后,不久便被中央肃毒局人员拦下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