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运动人士范国瀚举办公共集会,邀请香港社运人士黄之锋当主讲人,却没有依法申请准证,案经审讯,法官认为辩方没有提出任何合理疑点,昨天(1月3日)裁决范国瀚罪名成立。
被告范国瀚面对七项控状,控方以一项非法主办集会和一项拒绝在口供书签名的控状进行审讯。案件去年审讯两天,范国瀚表罪成立后选择保持缄默,并没答辩,也没传召任何证人供证。
法官昨天下判时说,毫无疑问的,被告举办公共集会,并在面簿宣传。在集会举行前几天,警方曾通知他由于其中一名主讲者不是新加坡人,必须申请准证。但被告却没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准证。
法官说,被告接受调查时,警方按照合法程序为他录口供,被告拒绝签名,这种行为不合理。法官指辩方没有提出任何合理疑点,判处被告罪成。
被告闻判后神情凝重,控方表示需要时间准备陈词,法官案展本月23日让控方针对刑罚陈词和律师求情后判刑。
非法举办公共集会的刑罚是罚款不超过5000元,而拒绝在口供书签名则可被判监最长三个月,或罚款最多2500元,或两者兼施。
被告曾担任外劳援助组织“情义之家”的执行理事长。他于2016年11月26日在新民巷美景城(Midview City)的AGORA举办活动,讨论有关民主等课题。在之前,被告在面簿宣传活动,邀请7600名面簿追随者参加。
受邀演讲者包括曾组织2014年香港”雨伞运动”的社运人士黄之锋。由于黄之锋是外国人,警方在活动举行前四天,通知被告申请准证,但被告没有去做。之后警方多次拨电被告,被告没有接听。有关活动如期举行,黄之锋通过通讯软件Skype进行119分钟的演讲。
警方介入调查后,先后录三份口供,他拒绝在2016年12月20日录的口供书签名。
控方在结案陈词时指出,被告对大部分案情没有异议,也没挑战控方证人的证据。被告甚至保持缄默不答辩。对于所面对的两项控状,被告并没有提出有力的法律论据,为自己抗辩。
另外面对五项控状
被告面对的剩余五项控状是在2017年犯下。其中一项指他在一列地铁车厢内非法集会,针对30年前的“光谱行动”抗议政府1987年5月援引内部安全法执行的拘留行动。
他涉嫌同一天在车厢屏窗上张贴两张写着“马克思主义阴谋?”和“为光谱行动生还者讨回公道”的纸张。另一项指他在樟宜监狱中心外面主办非法集会,为马来西亚籍运毒死囚巴峇加兰提前举行追思会。
被告也涉嫌在警方针对这一系列事件录口供时,前后两次拒绝在口供书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