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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族生意反目 被指不愿降价卖店铺 哥哥上诉不果须赔偿弟弟

今年1月,高庭法官裁定弟弟林子明胜诉,指210万元的店面保留价多次拍卖,却没人出价,而房地产公司去年2月也推荐160万元的保留价,哥哥林子英始终拒绝降价。

法官下令林子英须为自己无法在2016年6月的协议期限前出售店面,赔偿弟弟,并承担弟弟九成的讼费。

傅丽云 报道

pohlh@sph.com.sg

两兄弟因家族生意反目,为公司清盘和违反协议事宜,四年多打了至少四轮官司,间中调解至少两次不成,花费无数精力和金钱,日前终审法院驳回哥哥的上诉,平息双方的硝烟。

这起兄弟阋墙案,得从林子英(64岁)和林子明(61岁)的父亲林鸿儒谈起。

林鸿儒从商,有五儿三女,1992年患癌病逝。他生前手写遗言,嘱咐孩子们不可闹翻,好让他“安心瞑目”,并规定儿子要“添男孙”才有股权。

三个家族公司股权分七份,长子林子英拿两份,母亲及其他兄弟各得一份。不过,因其中两子没添男孙,只能放弃股份,各拿30万元,三女则各拿1万5000元。

家族生意从经营油站和石油运送开始,后来也投资房地产和中国生意。三家公司Tat Leong Petroleum、Tat Leong Development和Tat Leong Investment业绩逐渐走下坡,主要收入来自远东商业中心一个店面的租金。

2013年,担任董事30年的次子林子明,董事职务没被更新,于是要求哥哥买下他的股份,却无法达致协议。

2014年11月,林子明入禀高庭,申请把上述三家公司清盘。

他说,林家的儿子们理当经营家族生意,家族业务的核心应是互相信任的关系,既然与大哥的关系破裂,自己也被踢出公司,关掉公司才是公平做法。

但身为三家公司大股东的林子英却说,公司全由他设立,他出于好意才给父亲和兄弟股权和担任董事。

高庭法官庄泓翔接受林子明的说法,指公司是由林鸿儒资助、指示林子英设立的,给予双方30天进行和解谈判。双方无法协议,高庭于是下令公司清盘。

2015年11月,终审法院审理林子英的上诉时,下令两兄弟调解,两人最后同意,由哥哥以协议价买下弟弟的股份。

协议条件包括在半年内卖掉远东商业中心的店面,将收益纳入公司资产,而哥哥得在卖店之后的一个月内,落实买股协议。

店面后来数次拍卖都不成功,弟弟指哥哥故意拖延售店,把售价订得过高却不愿降价,结果吸引不到买家。他还发律师信,要哥哥以115万余元买下他的股份,但哥哥拒绝。

2016年10月,弟弟起诉哥哥,指他违反协议,要哥哥完成卖店和买股协议,或赔偿他无法售股的损失。哥哥否认违约,坚持店面没卖出,他就不必买股。

该店再以210万元的保留价拍卖五次,依然不成功。双方进行两次调解,还是失败。

今年1月,高庭法官加南拉美斯裁定弟弟胜诉,指210万元的店面保留价多次拍卖,却没人出价,而房地产公司去年2月也推荐160万元的保留价,哥哥始终拒绝降价。

法官下令哥哥须为自己无法在2016年6月的协议期限前出售店面,赔偿弟弟,并承担弟弟九成的讼费。

哥哥向终审法院上诉,上月底多数诉求遭驳回。

三司说,协议没强制哥哥须在期限前卖掉店面,所以他其实没违反相关协议。可是,哥哥不愿降低210万元的售价,没合理地完成卖店的义务,已违反协议所默示的条文。

三司令哥哥承担高庭三分之二的讼费,并承担弟弟2万4000元的上诉讼费。(人名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