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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毒员保管证物有纰漏 两男走私海洛英上诉得直逃过死刑

两名被告各面对走私及教唆走私二醋吗啡的控状,原本被判死刑,但最高法院上诉庭三司以二对一的裁决,撤销他们的死罪。二司指出,两名资深肃毒局人员在交代证物移交的过程时供词不一致,内容甚至出现矛盾。当局也没有在被起获的毒品包装上找到两名被告的DNA。

谁负责保管被起获的毒品?两名肃毒局人员说辞矛盾,各称是自己负责移交证物,这促使最高法院上诉庭裁定,保管证物的过程出现纰漏,被验出有海洛英成分的毒品未必属于落网嫌犯,两名被告因此逃过死刑。

最高法院上诉庭三司昨天以二对一的裁决,判被告阿凡迪(Mohamed Affandi Rosli)和法兹里(Mohamad Fadzli Ahmad)上诉得直,撤销他们的死罪。

阿凡迪案发时在滨海湾金沙当防火主管,他面对一项走私不少于132.82克的二醋吗啡(diamorphine,海洛英的违禁成分)的控状,当搬运工人的法兹里则被控教唆走私同等重量的二醋吗啡。

两人受审后,原本被高庭法官判处死刑,他们都对罪成提出上诉。审理此案的是由大法官梅达顺、高级法官赵锡燊和上诉庭法官郑永光所组成的三司。

根据上诉庭所发出的判词,2013年7月12日清晨,阿凡迪乘坐友人的电单车上班,当时中央肃毒局人员尾随在后,并注意到阿凡迪的车子就停放在滨海湾金沙的地下停车场。

当天下午三点多,法兹里开车来到同一个停车场与阿凡迪会面,不久后驾车离开时被肃毒局人员拦截,阿凡迪则在办公室被捕。当局在阿凡迪的汽车内起获八包海洛英和其他毒品。

辩方律师在上诉陈词中指出,肃毒局人员保管证物的过程出现漏洞,控方无法清楚交代八包证物是如何移交给查案人员,之后再送往卫生科学局做化验。

辩方也指查案人员取得证物后,没把证物储存在保险箱内,而是摆放在办公室地板上,有人可能对证物动过手脚。换句话说,最终被化验出含有海洛英的毒品,未必是从阿凡迪车内所起获的。

裁定被告无罪的大法官与赵锡燊法官认为,尽管查案人员没有收存证物,但查案人员的办公室是上锁的,任何人要进入房内都须获得批准,就这点而言,辩方指证物可能被人动过手脚的指控是站不住脚的。

不过,二司指出,两名资深肃毒局人员在交代证物移交的过程时供词不一致,内容甚至出现矛盾。

其中一人供称,被告落网后,逮捕大队前往被告住家进行搜查,当时他拿着被起获的毒品证物,也一度把证物放在汽车前座。回到肃毒局总部后,他就负责把证物交给查案人员。

但另一名证人却称,回到总部以前,一直是他在看管和拿住证物。两名证人对装着证物的袋子颜色也各执一词,一人说是黑色,另一人却说是蓝色。

二司强调,确保证物保管与移交过程妥当无误非常关键,在本案中更是攸关生死,但控方无法证明本案的证物保管程序毫无疑点。

二司说:“我们没有理由怀疑其中一名证人在撒谎。倘若两人都在说真话,这意味着当时肃毒局人员的汽车内可能还有另一袋证物。”

仍面对其他毒品相关控状 两被告还押候审

而且,二司指出,当局也没有在被起获的毒品包装上找到两名被告的DNA。

尽管走私海洛英的罪名不成立,两名被告仍面对与其他毒品有关的控状,因此目前还押于监狱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