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会计师乘坐男友驾驶的电单车赶往医院探望父亲,不料途中被罗厘撞倒,右腿骨折粉碎,瘫痪病床数月。女子入禀法院向罗厘司机和男友索赔,经最高法院上诉庭调整后,女子可获赔46万余元。
上诉庭昨天发表判词指出,我国法院审理意外索赔案时,一般上不把起诉人从意外发生后至案件开审期间的赚钱能力损失(loss of earning capacity)计算在内,但本案法官却把这个项目涵盖在女会计师的赔偿中,此裁决原则是错误的。上诉庭重新估算,把原本近56万元的索赔额,减去约10万元。
《联合早报》日前报道,2011年7月12日早晨约5时,叶文凤(42岁)坐王国文(38岁)的电单车,打算到邱德拔医院探望父亲。电单车在兀兰12道和兀兰5道交界处被迎面而来的罗厘撞上,当时司机林财兴(46岁)驾着罗厘正要右转入兀兰5道。
叶文凤被夹在车底下昏迷送院,她的右半身多处受伤,包括右腿骨被撞碎和手肘严重骨折等。她住院留医数月,车祸原本导致她长短脚,但经多次手术后,医生们成功平衡调整她双腿的长度。
叶文凤在2014年入禀高庭起诉王国文和林财兴疏忽,同年取得缺席裁决,两名答辩人都被裁定行为疏忽,须为这起意外负全责。
事发时,王国文也是叶文凤的生意合伙人与男友,两人刚创业不久,公司专门提供会计和资讯科技服务。
高庭法官去年审结后,裁定叶文凤可获赔55万9737元,当中包括一笔26万5000元,补偿她在车祸发生后至案件开审期间的赚钱能力损失。
法官解释,他是以叶文凤在创业前的受薪收入,来计算倘若车祸没有发生,她所具备的赚钱能力。诉辩双方都对高庭的裁决提出上诉。
二司:法院向来不针对开审前赚钱能力损失作补偿
由上诉庭法官庄泓翔和高庭法官洪素燕组成的二司认为,高庭法官的裁决是错误的,因为我国法院向来不会针对上诉人开审前的赚钱能力损失给予补偿。反之,上诉人必须提出足够证据,证明自己蒙受了什么样的具体收入损失,才有充分理据进行索讨。
不过,在考虑叶文凤公司的营运收入数据后,上诉庭认为,叶文凤确实在开审前蒙受一定的具体收入损失,经估算后数额为16万6370元,这与赚钱能力损失不一样。
叶文风所获得的总赔偿额最终调整为46万1107元,包括5万余元的日后医疗费赔偿,以及10万8000元的伤势与痛苦补偿等。(人名译音)